重庆4家金融机构被罚300多万元!央行在严查这种违法行为
文/渝小江(微信公众号:CQLJCJ)
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展业,无疑是一道重要的风险“防火墙”。
2018年1月19日,央行派驻重庆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开披露了“渝银处罚公示〔2018〕1 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重庆4家金融机构共计被罚321万元。
根据“渝银罚[2018]1 号、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这不算罚得多的,根据“渝银罚[2018]4 号、5 号、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罚款190万元,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万、3万元罚款。
另外两家金融机构为保险公司。一家寿险公司,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处以罚款49万元,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与这家寿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一样,还有一家寿险公司也因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处以罚款22万元,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按照公示信息披露,这些金融机构被处罚的依据,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两江财经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两江财经认为,这些金融机构被处罚,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金融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务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尤其要特别注意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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