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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家具行业VOCs治理建议不用等离子、光催化、单纯活性炭等单级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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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苏州市家具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家具制造业企业VOCs提标改造治理。其中,对提升处理效率方面,单独要求如下:

对于不能全面使用低(无)VOCs涂料的企业,要加强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规范配置吸风罩、连接管道、匹配风量的风机等措施,加强原料调配、喷涂、流平、干燥(烘干、自然晾干)等工序产生VOCs的收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同时,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并确保VOCs去除率达到相关文件要求。

各地要按照《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有组织排口的监测要求,定期开展监测。对于排放量较大,列入重点VOCs排放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

值得各位同行朋友注意。另附全文如:




苏州市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提标改造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家具制造业企业VOCs提标改造治理,提升我市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治理水平,全面按期达到《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减少VOCs排放总量。

二、工作范围

(一)全市现有符合《标准》中“3.2家具制造业”定义的证照齐全的家具制造业企业。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8号)完成备案手续的家具制造业企业也应纳入本次各地要根据区域产业规划,严格审批新、改、扩建涉喷漆工艺的家具制造业项目。新、改、扩建企业要严格落实VOCs“减量替代”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 严格准入要求

各地要根据区域产业规划, 严格审批新、 改、 扩建涉喷漆工艺的家具制造业项目。 新、 改、 扩建企业要严格落实“减量替代”要求。

(二)开展清理取缔

各地要结合《市政府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127号)和属地“散乱污”清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要求,开展清理取缔。对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排污且无法在2018年底前补齐相关手续的家具制造企业,应报属地政府依法关停取缔。

(三)推进清洁原料替代

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7〕840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涂料VOCs含量限制要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体分等低(无)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金属家具行业全面推广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水性或低VOCs涂料限值相关标准出台前,可以参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执行)

(四)试点共享涂装中心

有条件的家具产业集聚地区,可以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学习先进地区经验,试点布设共享涂装中心,推动区域内家具制造企业取消喷漆、烘干等工序,进入共享喷涂中心实施集中喷涂喷漆。

(五)提升收集处理效率。

对于不能全面使用低(无)VOCs涂料的企业,要加强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规范配置吸风罩、连接管道、匹配风量的风机等措施,加强原料调配、喷涂、流平、干燥(烘干、自然晾干)等工序产生VOCs的收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同时,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并确保VOCs去除率达到相关文件要求。

各地要按照《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有组织排口的监测要求,定期开展监测。对于排放量较大,列入重点VOCs排放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

(六)加强过程管理。

企业需要加强生产全过程中各工序的管理,确保仓储、调漆、危废堆放等过程中VOCs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不得无组织排放。

四、工作安排

(一)梳理摸排(2018年4月)

各市、区环保局根据本方案第二章“工作范围”要求,结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系统”中填报企业名单,摸排梳理辖区内家具制造业企业相关信息,确各市、区环保局要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各地提标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对列入提标改造名单的企业,应参照《苏州市家具行业“一厂一策”VOCs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大纲(试行)》(见附件1),全面梳理企业生产现状、溶剂使用信息、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提出达标整治要求。“一厂一策”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三)核实总结(2019年2月28日前)

各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标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管理台帐等),出具专家核实意见,并组织企业在“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系统”更新企业减排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要求、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大气污染防治、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职能科室要协调配合,协同开展治理工作,确保企业按期达标排放。同时要与经信、质监、安监、科技等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协同共治,控制家具行业粗放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具制造行业提标改造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科学推进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结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文件要求,指导企业科学编制“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并做好方案备案和提标改造效果核实工作。

(三)强化监督

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及《标准》和其他法规文件中监测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抽测。各地要加强执法,对于不能按期达标排放或未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停。

(四)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到宣传引导,告知企业提标改造义务;对提标改造企业开展改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做好技术引导、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经济驱动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提标改造完成较好的企业予以适当补助。

六、其他

各市、区环保局请于4月27日前上报提标改造企业名单(见附件2);2019年1月31日前上报企业提标改造完成信息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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