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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ves out之法律影评(内含剧透,谨慎点开)

三只耳 法逗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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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微言大义,尽在于此


故事是这么展开的,小编今天和朋友闲来无事想去看电影,在淘票票上看了一圈,找了部评分最高的电影,就是今天的我们要讲的主题了——Knives out,它被翻译成“利刃出鞘”。讲真,当我朋友说出这部电影的中文名字时,我的内心是有些拒绝的,这名字乍一听我以为是部抗战片,大概是“亮剑”风格,丝毫木有诋毁亮剑的意思哈,只是今天不想看这种风格的电影啦(求生欲满满~)Anyway,冲着这部电影的高评分(8.8),And据说是向推理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致敬(其实小编的最爱是东野圭吾),我们买票踏入了电影院。


案件简介

这个故事是酱紫的,这个知名富豪推理小说家哈兰有二子一女,一个孙子,一个外孙,一个孙女(描述地很严谨吧~),由于哈兰年纪太大又多病,于是他雇佣了一个护工玛尔塔,玛尔塔非常专业并且诚实、勤劳,她不仅是老爷子哈兰的护工,同时也是哈兰的朋友,老爷子很信任她并且什么都会跟她讲。这个时候我们都能猜到的后续出现了,勤劳诚实的护工必须与贪婪懒惰的家人形成鲜明对比,老爷子的后辈们呢不负众望,一个个嚷着自己是“白手起家”实则是依附在老爷子身上的寄生虫,哈兰整个家族所有开销都依赖于老爷子,老爷子呢认为这么下去也不是办法,为了让自己的后辈们争争气,于是修改了自己的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护工,木有留一分钱给自己的家人。(前半段就是酱紫的,其实故事主线比较老套,不是很有新意)

接下来是这个“自杀案”的发生,老爷子85岁生日的时候,告诉了自己的外孙兰森自己修改了遗嘱的事情,外孙气不过啊,但是拿遗嘱又没有办法,于是深思熟虑想了这么一招:让护工杀害老爷子,以剥夺护工的继承权。为了实施这个计划,兰森偷偷潜入老爷子卧室,将药和吗啡掉包,并偷走了解药。但是丰富的经验让玛尔塔不用看标签就知道哪个是药,哪个是吗啡。她给哈兰注射了100毫克药,事后发现药上的标签写的是吗啡,误以为自己给哈兰注射了100毫克吗啡。找不到解药的她想要打电话叫救护车,但是哈兰为了保护她,选择了割喉自杀。

案件描述到这,剧情不再剧透。

(学法的人眼里,只有考点)


这个案件到这,小编基于中国法的视角(才疏学浅,对美国法没有研究,请多见谅)提出了如下四个假设:


假设1:若护工的确将药误注射成吗啡,老爷子选择自杀,护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看到这个题面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将护工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结合,因为护工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因为疏忽大意将药物误注射成吗啡,其在主观上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护工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案子中,护工虽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是老爷子的死是出于自身自杀的行为,与护工注射吗啡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即便护工客观上将药物注射成了吗啡,因为她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老爷子的死亡,因此其并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假设2:若确实是护工误注射吗啡的行为导致了老爷子的死亡,那么护工是否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如果护工确实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她还能继承老爷子的财产吗?再次重申,小编是基于我国法律的语境之下做的分析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如上,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人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时将丧失继承权。因此,如若护工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她也不会丧失继承权。

假设3,若护工确实想通过注射吗啡的方式杀害老爷子,以期早点继承财产,在药物发作之前,老爷子选择了自杀。请问,护工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护工的继承权是否受到影响,若受到影响,老爷子的财产将如何继承?

看看看,这回护工真的是故意想杀死老爷子了,她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老爷子也的确死了,但是注意!!!老爷子的死是因为其自身自杀的行为,并非出于护工注射吗啡的行为,即护工故意杀人的行为与老爷子死亡的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这在刑法上叫做【因果关系的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了中间因素,同时这个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且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我们就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So,老爷子的死与护工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护工故意注射吗啡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


护工的行为将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注射吗啡),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老爷子自杀)而未得逞。

那么,护工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会影响她的继承权吗?


答案是,会。


如上所述,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无论继承人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继承人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那么护工丧失遗嘱继承权之后,老爷子的财产该怎么继承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老爷子的遗嘱里写明他的所有财产都将由护工继承,护工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之后,老爷子的财产将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老爷子死后,他的母亲和寄生虫子女将获得他的遗产。

假设4,我们一起再来开个脑洞好不好?如果护工想通过注射吗啡的方式杀害老爷子,但是误把吗啡注射成药物,老爷子没死,护工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判断呢?

这种情况与刑法学习中的一个经典案例的逻辑是一致的,即【误把白糖当砒霜投毒该如何定罪】。这种情况其实在理论上还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护工不构成犯罪。从客观上来看,护工注射药物的行为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护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因为护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误把药物当作吗啡,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对此,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护工不仅有犯罪意图,也有犯罪行为。本案中,护工不仅具有用吗啡杀害老爷子的犯罪故意,而且在此犯罪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了误将药物当成吗啡向老爷子注射的行为。罪过和犯罪行为的统一,构成护工负刑事责任的完整根据。


2、护工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考察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要坚持全面的观点,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不能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我国将故意杀人作为犯罪处理,不仅仅因为该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更是因为危害了国家维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维护的这种社会关系要求人的生命权利不容随意侵犯,避免人人自危,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护工的杀人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老爷子的生命权不会产生现实的紧迫危险,却严重的侵害了国家保护的“人与人之间不得随意侵犯生命权利”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小编认为护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你同意哪种观点呢?欢迎在下留言一起讨论噢~


当然,以上都是小编开的脑洞,这部电影中护工玛尔塔可是非常真善美的,老爷子才木有看错人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充满美好的世界,口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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