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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为什么本号不遗余力地推送扫黑除恶专题?

2018-02-20 李立众 刑法一本通



作为普罗大众的一员,

谁没有妻儿老小?

谁不愿天下太平?

小编也愿天下无黑,天下无恶,天下无罪!

1995年的1月,大二寒假回家(江苏盐城)。小编从武汉坐火车,凌晨5点到达徐州东站。夜幕下的徐州,极为寒冷。一拉客的大哥热情大喊:“谁去盐城,立马发车,马上走人”。在大哥的指引下,小编上了车。车上已经坐了半车人,都黑着脸。原来不是立马发车,而是不知何时发车——人不满、不发车。小编要求下车。对方不让。小编意气奋发,掏出并高高举起中南政法学院的学生证,大声说:“我是学法律的,公民有乘车自由!”大哥举起了沙包一样的拳头说:“你有乘车自由?你想下车?”好汉不吃眼前亏,小编立刻装怪认怂。

这是终身难忘的经历。亲身经历过黑恶事件的,没有不痛恨黑恶势力的。

将一切黑恶势力绳之以法,还大众一个安宁、安全、安心的社会,是小编发自内心的愿望。

不过,除了普通人身份,小编还是一个研习法律20多年的法律从业者。

作为法律从业者,小编没有忘记自己单薄的肩上,还负有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义务。

扫黑除恶,也应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要确保宪法的规定得以落实,必然要求扫黑除恶依法进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持这样的想法。

在某公众号扫黑除恶的信息下方,一名读者留言如下:

截图的中的文字,整理如下:

重在打击,象近20多年来形成的黑恶势力不担心会有错案冤案只是判死毙和死缓或无期的问题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主要应由公安、武警、特警来直接执行此项任务也不存在要自首或侦破的问题,因为在村、街、居等作恶多端的黑恶地霸,百姓和村居或当地派出所都了如指掌,百姓都恨之入骨,黑恶地霸长期作恶都是白日化的,他们从来不收敛隐蔽,所以用不着自首减刑。这一次和过去20多年的行动作法都必有绝然不同,以往一是雷声大,下雨少,二是根本没有捉捕真正的黑恶分子,尤其是黑恶头目分子,只是作形式敷衍上头。但十八届以来的班子执政已不是以往的工作作风了,必定要动真,穷打猛挖,除恶务尽!因此,主要战斗力量应为公安、武警和特警,检察院主要准备快速批逋和起诉,法院主要准备快速审判和执行判决。不要有意打草惊蛇,更不要吹风驱避,就是要出其不备,兵贵神速。讲其它的老百姓听来就不信,认为又只是搞形式,摆弄架势,敲山避虎!如果这次不动真捉捕猛挖、除恶务尽,那么势必造成助长和加剧黑恶势力猖獗横霸的结局,那么不仅基层政权实质演变,而且必定会侵袭和威胁到上层政权,直至蔓延至中央!所以,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保卫战争!

小编赞同上文的部分观点,如扫黑除恶必须动真格、不能敷衍,必须除恶务尽。

但是,文中流露出的下列想法,小编断然不能赞成:

1.无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扫黑除恶可以由公安、武警、特警来直接执行,无需侦破。

2.有重刑主义思想,认为对黑恶势力只是判死毙和死缓或无期的问题,用不着自首、减刑。

类似这样的想法,不是个别人的想法,可能是很多人的想法。

这种想法的实质,就是扫黑除恶是一场政治运动,甚至可以是群众运动,而不是法律运动。

如果扫黑除恶不是法律运动(法律事件),而是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那么,看谁不顺眼,就可以说谁是黑恶势力;想瓜分谁的财产,就可以说谁是黑恶势力。小编真的担心“运动→平反的历史周期律再次悲剧性地重演。

如果扫黑除恶不是法律运动,而是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那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规定,就名存实亡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注定就是无法实现的。

事实上,上述想法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通知》的这一要求是总结重庆打黑的经验之谈(教训之谈)。

现在,明白小编不遗余力推送扫黑除恶专题的原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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