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关于本号删除《指导意见》的说明
昨晚,本号推送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该《指导意见》,最高院等四部门明文表示这是“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本号推送《指导意见》后,即有用户留言表示本号不该推送涉密文件(小编认为,内部文件不等于保密文件)。
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指导意见》错字连篇,致使一些微信群中讨论是否需要追究文件发布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21点10分左右,本号被用户举报。
24点左右,小编注意到《指导意见》已被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删除。
大约0点10分,小编注意到,“刑事实务”公众号推送的《指导意见》,已被微信平台强制删除。
鉴于可能存在被强制封号的危险,为了能够继续给大家提供刑法一本通服务,小编主动删除了《指导意见》。
答应给大家今日推送校对版《指导意见》的诺言,也无法兑现了。在此,向各位用户表示抱歉。
小编实在无法理解该《指导意见》为何属于“内部文件”。
包括《指导意见》在内,小编向来主张,所有涉及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司法文件,都应当无条件公开。
第一,不管怎么说,就事实而言,《指导意见》在实质上是裁判相关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裁判依据,不公开是不合适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早已经过去了。
第二,如果辩护律师不知晓《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无法有针对性地为被告人展开刑事辩护。在此意义上,不公开文件,可谓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三,从《指导意见》本身的内容来看,也没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或者说,没有什么内容是需要保密或者只能内部掌握的。
有部分读者认为,《指导意见》放宽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故不宜公开。这种看法,值得商榷。一方面,《指导意见》不是凭空突如其来的,而是与2009年《纪要》以及2015年《纪要》是一脉相承的。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是围绕刑法第294条第5款展开的,是对第294条第5款具体适用的详细说明,而不是偏离刑法规范、出于打击需要的产物。
最后想说的是,虽然本号删除了《指导意见》,但很多其他公众号都推送了该文。因此,如想阅读,仍旧是可以阅读到该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