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晓光:如何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的扩散
顾晓光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博士后
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共性技术是指在多个行业或领域广泛应用,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是当前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在我国现阶段,产业共性技术的突破往往是由国家提供资助和搭建平台,通过创新主体协同,组织政产学研联合攻关来实现,因此这类技术扩散既要考虑知识产权,又应当充分考虑其公益性和公共品属性,处理好共性技术的扩散与攻关同等重要。
一、促进产业共性技术扩散的难点
根据产业共性技术的特性,结合我国产业共性技术扩散的状况,归纳出如下具体问题:
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的竞合关系复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多数需要跨领域知识结构,加之风险高、投入大,因而需要创新主体在竞争前阶段就开展广泛合作。一旦共性技术研发完成,创新活动就进入专有产品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阶段,创新主体则可能成为直接竞争对手。若不能处理好竞争前阶段与竞争阶段的竞合关系,创新主体之间将很难达成有效合作,就会降低共性技术研发和扩散效率。目前,我国在一般技术的产学研合作方面虽有所探索,但在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和扩散方面还有待深入研究,如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主体协同和扩散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机制还需建立和完善、各创新主体的系统定位和相互关系需厘清等。
产业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分配不够合理。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涉及多个利益主体,而其通用性特征意味着没有参与研发的利益主体也能从产业共性技术的后续开发中获益。研发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分配以及后续保护,决定了是否能在发挥共性技术正向外部性的同时保持创新主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的积极性,这将会影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水平与扩散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在产业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安排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业共性技术知识产权的差别化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在新设的共性技术研发联盟和平台中,现有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和知识产权应用制度,虽能确保创新主体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权益,但是对其他企业来说,获取和利用共性技术的门槛也会较高,这并不利于技术扩散和整体发展。二是中小企业参与共性技术扩散的门槛较高。新设的创新中心已将大型央企和民企联系起来,在重大装备、重大生产工艺上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中小企业的参与度始终很低。不论是中小企业参与创新活动的比重,还是中小企业从共性技术创新中获得的收益,都远未达到匹配行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必须注意的是,产业共性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和推广离不开广大中小企业,必须降低中小企业了解、获取和应用相关知识的障碍。
产业共性技术扩散服务体系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公共产业技术平台的建设,但无论是产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还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技术扩散服务机构,主要集中在新兴产业技术领域,在成熟产业共性技术的应用推广方面关注和投入不足。然而除了极少数新兴产业和龙头企业外,我国大量传统行业企业还处于较低的产业技术水平上,在设计能力、工艺水平、持续技术改进能力以及质量管控能力等方面,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尽管我们大力推动传统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相结合,但许多企业仍然缺少对成熟先进产业共性技术的了解掌握,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人才供给不足问题突出。虽然我国在产业技术相关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高层次研发人才、高技能技术工人与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仍然缺乏,而且一线熟练技术工人也日趋紧缺。一些传统行业的工资待遇在国民经济各大行业中处于中低水平,对各类人才从事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扩散的吸引力有限。此外,许多地方现有的教育体系对培养高技能技术工人与工程师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也不足,在产业共性技术相关人才的供给上明显不足。
二、如何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突破和扩散
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的协同创新,推进共性技术市场化推广。聚焦战略需求,平衡创新主体间的竞合关系,探索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共建机制、协同创新和扩散机制。强化地区间高端科研创新基地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实验室,推动已建重大科研设施的开放共享;加快建立健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高效灵活的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着力促进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对于新设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为促进其技术扩散,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全面改进其资源投入机制、治理机制和管理机制:新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平台可采取公私合作模式运营,即来自财政拨款、政府科研项目竞争性采购和市场化项目的经费各占部分,从而平衡短期(竞争)导向和长期(合作)导向;由政府官员、企业家代表、技术专家和学者共同组成的指导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通过社会化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保证机构的专业化运营和发挥技术的公益性;对企业参与意愿较强的研发机构或平台,预设政府退出机制,激发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在保证产业共性技术公共品属性的前提下,促使研发组织模式向符合市场化竞合机制、可持续的方向转变。
构建合理知识产权机制,发挥其正向外部性。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扩散,我国可参考欧美等国家知识产权安排的成熟经验:制订政府领投、企业参与、专业运作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权分享制度,保障相关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以便捷、合法的方式获得共性技术并加以应用;设立广泛的共享机制,如技术设施共享、共同的技能培训、制造技术实践分享、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关者的信息共享等,使大、中、小型成员企业都能获取有关共性技术发展方向的最新信息;加强平台在知识产权生成、保护以及诉讼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为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应用的相关咨询与指导。
建设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助力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加快建设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助力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创新能力与效率。可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根据我国的产业发展实际,进行适应性制度创新:将标准化政策作为经济和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标准化针对性地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以加强对技术扩散的引领和支撑;设立高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推广;组织专门的、具备丰富生产管理经验和现代工艺知识的专家队伍,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培训,让企业更快速获得成熟先进的产业共性技术和相应的管理咨询服务;创新运作模式,帮助企业有效提升技术能力,帮助企业掌握与先进产业共性技术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机制,提供技术扩散的人才保障。建立人才培养的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对重点行业预先布局;强化工程师与高技能工人的培训,探索新型技术职能认证机制;鼓励和支持一流大学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工程师,推动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优秀的高级技术人员充实师资队伍,优化学科与专业设置,加强制造工艺工程学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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