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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解老人邻里纠纷 提升社区宜居品质

秦淮法院 2022-08-18

随着南京进入人口深度老龄化阶段,全市老年人口占比逾22%,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特点,涉老年人的诉讼纠纷增速明显。红花法庭立足助力秦淮打造宜居城区的职能定位,持续推进适老诉讼服务,着力在化解涉老纠纷案件中探索新方法,引入新程序,不断满足城市老龄人群多层次、多样性、个性化、品质化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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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小区讲道理”





孙某诉章某相邻关系一案中,原、被告都是同一单位退休的老职工,曾共同居住在房龄超过30年的市区老房子里。近两年,因房屋老旧,被告搬走将房屋出租,而房客经常使用的二楼公共卫生间防水有问题,导致原告家时常漏水,严重影响原告老夫妻俩的日常生活。房客早出晚归,不见人影,老邻居也失了联系,小区没有物业,原告只能诉至法院希望尽快处理。

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及时联系南京白房房屋报修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查看,确定漏水点,明确修复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最初,被告认为是公共卫生间,不应该负责;原告则说水是从被告家流下来的,起诉没有错。

争执不下时,调解员提出:漏水产生的问题,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这不是一般的侵权,谁家也不是恶意,关键还是房屋设施老旧客观因素导致的;原告老两口长期退休在家,日常遭遇漏水确实影响了生活质量,希望邻里换位思考;被告因为房屋老旧已经搬走,而原告因为家庭条件所限一直居住,具体计算到这次漏水的修复方案成本并不高。

最终,为快速解决问题,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家修复漏水点,原告家自行承担自家室内的设施更换费用。到此,纠纷不到一周妥善化解。

两家老人曾是单位同事,虽多年失联,但同理心还在;此类相邻关系,只要不聚焦个人过错问题,道理讲清楚,问题还是容易化解的。这样的调解,解决老人急难愁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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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邻居讲感情”





郭某诉陈某相邻关系一案中,原、被告两家从2003年一直作为好邻居相处到2021年,“十几年的好邻居”是双方来法院讲到的最高频词。原告起诉的要求很简单,要求被告将砌在门口的一块高出地面几公分的置物地台拆除。而这个地台其实已经存在了很多年。

原告开庭前坦荡地说,拆地台是只是一个诉讼的名义,目的就是要惩罚对方家老太婆,平时随口骂人没有嘴德。自家小孙子调皮,玩水枪呲水,不小心弄湿了对家门,没等原告家道歉,老太太竟然张口就骂。

后来又遇上家里儿女在一个单位里闹矛盾,被告家老太太拉偏架,双方罅隙越来越大。原告家老爷子大倒苦水,日常矛盾说起来滔滔不绝。被告家到庭的是女儿,老人并没到庭应诉。被告方听着,不断地反驳、争执。期间,原告家的妻子不时制止打断老爷子,提醒老爷子脾气大伤身体。

法官根据庭前谈话内容,耐心疏导双方情绪,让双方意识到:多年的老邻居之所以近来冲突不断,可能跟老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家庭生活的变化都有一定关系。不是对门的老婆婆人变坏了,而是年纪大了,俗话说的“老小孩”问题出现了。这时的老邻居,更应当互相照顾,相互陪伴,理解对方的身体和生理变化。家里的儿女不是要指责邻居的不是,更应当多多陪伴自家老人,这才是老邻居的新处法。后经庭前疏导,双方心结打开,原告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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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干部讲规则”





住在苜蓿园大街某小区的刘某和沙某系部队老干部家庭。双方诉至法院,明为被告侵犯隐私要求拆除摄像头,实际也是长期的邻里相处积怨引发的。

经多次上门调查,法官得知,原、被告两家的老爷子都是老干部,一家门上还赫然挂着“模范家庭”荣誉牌。能为一个摄像头吵到法院,来龙去脉确实很复杂。

先是被告不满原告家在门口装鞋柜,后来原告又不满被告家在阳台上搭违建,再发生原告家老爷子生病时被被告家儿子的关门声惊吓到,才有了后来的门口相遇互相辱骂推搡,社区反映、报警无效后,被告家装上摄像头。邻里矛盾不断升级,两家老人不得安宁。法庭征得当事人同意,组织在社区现场开庭,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周围邻居等旁听庭审。

现场调查、社区开庭,能够满足老百姓“让大家评评理”朴素的诉讼需求,也能实现“有话好好说”的法院庭审效果。双方当事人在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在实现着自己内心追求的正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当事人充分有序举证、质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真正理清楚邻里相处上的相关法律规则,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与情也有边界。

最后,法官通过组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固定了基础事实,明确了解决办法,让他们基于共同的生活安全和安宁需要,选择共同使用安装的摄像头,兼顾了隐私权保护。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法官们发现,老干部有时为了讲原则,执拗不愿意妥协,但只要讲清楚了规则和限度,其实老干部是很愿意接受规则约束的。他们有自己的处世逻辑,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有效尊重和合理满足。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更多地关注、关爱、关心老年人,进一步重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充分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共同推动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的社会和谐进程。



来源:红花法庭

文字:郭凯敏

编辑:高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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