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7]1号),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了具体安排,明确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方案》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要求,根据株洲实际,明确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制定了《株洲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同时,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提出两条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遵循,为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划定了边界,能有效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市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对约束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来源:市发改委改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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