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原扶贫办主任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已宣判!
2019年5月2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平南县扶贫办主任陈绍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绍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陈绍畅案一审照片(摄于2018年12月26日)
被告人陈绍畅退出至贵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70000元,退出至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0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40886元,由各收款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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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绍畅利用其担任平南县安怀镇党委书记、平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平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专责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等方面,分别为岑某付、黄某、梁某、刘某波、吕某迪、陈某星、区某金、陈某保、黎某华、吴某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的钱物共计98.0886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绍畅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岑某付、黄某、梁某、刘某波、吕某迪、陈某星、区某金、陈某保、黎某华好处费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吴某波代被告人陈绍畅退出犯罪所得260000元至贵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被告人陈绍畅的家属代其退出310000元至贵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70000元至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退出340886元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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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滥用职权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陈绍畅在担任平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平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专责小组副组长期间,在负责实施平南县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提高猪苗采购价格,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109.6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绍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陈绍畅在担任平南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绍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绍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绍畅积极退出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绍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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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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