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又一人因盗窃共享单车被判刑!
风靡全国的共享单车
因为绿色环保、方便快捷
越来越受到平南广大群众的欢迎
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不法之徒的目光
这不
平南县人民法院继去年公开审理一起
盗窃“小黄车”案件之后
近日
该院又审理一起盗窃“小蓝车”案件
这也是该院审理的
第二起因盗窃共享单车被判刑案件
案情
2019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桂平江口镇人)从平南县城驱车回家的路上,因一时贪念将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平南县月亮湾小区转盘附近的哈啰共享单车盗走。
同日下午16时许,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白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在广西平南县月亮湾附近存放未投放营运的哈啰单车场地内一辆哈啰单车被盗,经鉴定,谢某盗窃的哈啰单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
隔天傍晚19时许,公安民警在桂平市江口镇谢某家中将正在摆弄共享单车的谢某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加装私锁、藏匿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
违规使用共享单车还是少数
大多数人还是在文明使用
再次呼吁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争做文明平南人
如果遇到有人盗窃、破坏共享单车
请不要犹豫
果断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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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杨华卿 潘文华
编辑: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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