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不应该争取私有财产权
原载于《中国工人》2011年第12期
一、劳动产权应当是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统一
劳动产权包括劳动者的私有产权和劳动者的公有产权,前者是指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对财产的占有,后者是指劳动者以社会成员、集体成员的身份对社会、集体财产的占有;前者是完全量化到个人的、个人对财产的直接占有,后者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对一定财产的联合的、共同的占有,通常不能量化到个人身上、由个人直接占有,而是由社会和集体的代表机构按照一定的民主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奴隶和农奴甚至没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更谈不上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工人拥有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但缺乏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倒是独立的个体生产者如自耕农、小手工业主和小商人,比较完整地拥有对自身劳动力和少量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此外,不仅奴隶、农奴和工人,而且自耕农、小手工业主和小商人,都不能通过某种民主的法律程序间接地行使对社会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私有制社会,劳动者的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都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更谈不上实现这两种产权的统一。
20世纪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初衷都是要充分地实现劳动者的产权要求,但人们简单地把劳动产权片面地理解为公有产权,而取消了一切公民包括劳动者的私有产权。这种实践的结果是很不好的:一方面劳动者的私有产权化为泡影,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公有产权也成为空中楼阁。我国自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放开了对私有制经济的限制,并且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鼓励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终于,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法律发展史上划时代的进步。然而,相当多的人把宪法的这些规定仅仅理解为对已经拥有较多私有财产的富人的保护,而没有意识到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普通劳动者和穷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在中国实现劳动产权的长远的战略意义。劳动者无疑是“公民”的最大多数,他们的公有财产权无疑应该继续得到保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他们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要知道,一个拥有私有财产权的穷人完全可以成为富人,而一个没有私有财产权的穷人是永远不可能咸鱼翻身的,即使他得到了大笔意外横财,转瞬之间也会被人以法律的名义加以剥夺。
二、劳动者应当争取私有产权
因为过去的奴隶主产权、地主产权和资本产权是一种私有产权,一些主张用劳动产权取代奴隶主产权、地主产权和资本产权的社会主义者,就不假思索地认为劳动产权是对私有产权的否定,也就是说,劳动产权一定就是公有产权。如果说当年马克思在他所处的历史时代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么在今天如果依然坚持这样的观点,就显得相当缺乏理性了。
首先,在当今时代,劳动与资本正在从对抗走向合作,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相结合的可能性已经大大提高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变成现实。据统计,美国已有60%左右的人拥有一定的股权,其中一大部分就是劳动者。新加坡倡导全民持股。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相的英国保守党政府就把国有企业股权大规模出售给职工和公众。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在推动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情况从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劳动者获得产权,从另一方面可以看作是资本的社会化和普遍化,其实当年马克思就已经看出来了,他把股份公司当作在资本主义内部资本的一种自我扬弃。
其次,从历史渊源来看,原始公有制解体后的私有制就是一种劳动产权制度,而且即使在后来阶级对抗与阶级剥削的私有制社会,也一直存在大量私有劳动产权,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或者以自己财产为基础的个体劳动。产权与劳动相分离、劳动者成为无产者乃至奴隶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能证明私有制天然地、本质上一定与劳动者相对立,或劳动者天然地、本质上一定拒绝和否定私有制,而只不过证明劳动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而没有成为私有者或没有保持住私有者的地位而已,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了,他们又可以、能够重新成为私有者。
第三,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还不能预测这个时期有多长)——有人甚至还认为只要人类存在和发展——每个人都应该、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私有者,理由有二:只有私有财产才能确保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只有私有财产的普及化才能实现基本的社会公正。
斯蒂芬·芒泽在论证私有产权时,在“并入与投射”这一基本理由之后,紧接着就提出了另一重要理由:“支配、隐私和个性”:“如果所有人在私有财产制度和经济中有排他的权力,那么他们就能确立和保护多种个人的善。它们是与自治、人格、自尊(self-respect)、自重(self-esteem)、自由、隐私和个性存在交叉的项目。”进一步说,私有财产对于每个人拥有“社会中全面的人类生活”——一种自尊和合理自信的生活能力免受损害的的生活——是必要的条件。的确,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个性和独立人格,一直是自由主义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为私有产权辩护的主要理由之一。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自由主义的观点和立场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吗?仅仅因为这一观点和立场首先是由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来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就应该予以否定和抛弃吗?
本文的观点是,对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个性和独立人格的追求,同样也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性需求和基本人权。的确,个性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甚至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自然事实,也不是什么自然人性或天赋人权;的确,在历史上,首先是那些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拥有较多资源的个人和集团具有较多发展个性的机会,并且其个性也确实首先得到了较高的发展。但是,历史不仅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不断从自然界的统治下得到解放的过程,而且是个人不断从社会整体的禁锢下得到解放的过程,是个人从贫乏到丰富、从弱小到强健、从片面到全面发展的过程。这样一个纵向的历史过程同时也就是个性的发展由社会上层(中心)扩展到社会下层(边缘)、由少数人扩展到多数人的横向的结构性变化,历史的发展高度正好是由社会上有多少人的个性得到了自由发展来衡量的。的确,“个人”、“个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和结果,但这一产物和结果同时又作为前提影响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说,在劳动者的个性因为受到限制而相当微弱的状态下,他们对私有产权的要求也比较微弱并且得不到满足,那么,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当劳动者的个性意识和自由需求日益强烈的时候,建立私有劳动产权就必须提上历史的日程。应该说,劳动者激烈地否定和仇视私有产权,仅仅是他们处于不成熟的历史发展阶段时的绝望心态,他们越是软弱无力,就越是热烈地向往某种绝对平等的公有制,这样一种向往实际上是对他们实现不了的私有产权需求的一种补偿或替代性满足。然而,放弃对私有产权的要求,实际上是放弃劳动者应得的历史权利,是让几千年来劳动者的牺牲付诸东流,尤其是在公有制的尝试因为不具备基本的历史条件而失败的情况下,继续否定和抛弃私有产权,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不明智和具有极大损害的。
罗马教皇利奥十三世在1893年所发布的一则通谕中指出:“社会主义者们力图消灭私有财产,并坚持主张个人财产应当全部变成共有财产,接受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管理。……但是,他们的这些建议对于所有的实践目标来讲是如此明显的无益,以致如果这些建议得到实施,劳动者本人将成为第一个受害者。……社会主义者们在力图将个人财产转移给社会的过程中,打击了每一个挣工资的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剥夺了他处置他的工资收入的自由,并因而剥夺了他增加他的股份和改善他的生活条件的所有希望和可能。”我认为,罗马教皇对传统社会主义运动的这种指责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虽然他不能理解这种形态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当代社会主义运动要真正取得成功,第一步的确不应该像19世纪那样,把私有财产全部收归国有,而应该是把自由主义的原则平民化、把私有产权普遍化,为劳动者的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创造必要的物质的和社会的条件。
私有产权的普及程度还是平等和公正的主要指标之一。如果说,少数人垄断产权、多数人一无所有是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那么,取代这种状况的绝不可能是一个一刀切的、一碗水端平的、高度结果平等的社会——在一个人数众多而又无差别的社会平面上必然高耸起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代表机构,结果又会出现新形式的剥削和压迫——而只能是一个私有产权普遍化的社会,一个比较普遍的、平等的私有制社会,只有它才是通向更高社会历史阶段的必经之路。这个社会保留了阶级、阶层差别,鼓励自由竞争和个人首创精神,同时又实现了每个人在争取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发展的机会、权利、资格、规则和基本社会保障方面的平等。自然,在竞争的结果即财产拥有量和个人发展程度上,是一定有差别的,但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向所有人无限制地开放,由于公民权利的实现、社会民主监督和法治的实施,就会严厉限制垄断和剥削,严厉限制贪婪、暴力和狡智等恶性力量的作用,这样的差距就必定不是悬殊的,并且是健康的和良性的。
三、劳动者应当建立公平而有效率的公有产权制度
强调劳动者首先要争得私有产权,劳动产权首先是并主要是私有产权,是因为看到了在相对匮乏和相对丰裕的漫长历史时期,私有产权具有长期的历史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道德合理性),但这并不是说,私有产权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前面的文章已经指出,私有产权制度具有经济不合理性和道德不合理性,正因为如此,公有产权就是对私有产权的必要的补充和制约,在具备充分历史条件时,还可能是对私有产权的替代。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有产权,而是公有产权在多大的范围内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公有产权采取何种组织和运行模式?
在两极分化的私有制社会,劳动者所能构想的公有制只能是一种绝对平等的共产制,正因为他们在当时的私有制框架内完全没有出路,他们便设想出一种与这种私有制绝对对立的公有制。他们为争取这种公有制而进行的斗争是可歌可泣的,表现了人类对平等和公正的不死的追求。问题在于,由于当时劳动者的个体能力普遍低下,他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即算他们通过浴血奋斗建立了公有制,他们也无法驾驭这个公有制,结果这个公有制又会不可避免地演变为某种变相的私有制。19世纪中国的太平天国和20世纪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就是明证。当然,不能因为社会主义遭受挫折,就像哈耶克那样断言社会主义根本上就是一条“通向奴役之路”,或像福山那样宣布资本主义已经是“历史的终结”。现在我们面临的“真问题”是,在私有制开始走向大众化、平民化、普遍化的时代,公有制应该采用何种可行的模式?
只能是一种与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相融通的公有制,一种在一定范围内“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一种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化的私有产权。这是一种私有产权向公有产权的内在扬弃和转化,是保留了私有产权的公有产权,或者说就是一种公私混合产权和公私混合所有制。其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就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
可以在两个层面构造这种新型公有制。一是在宏观经济层面,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进行改造。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以便向社会提供民营企业提供不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企业的特定职能决定其产权不能完全劈分到自然人,至少必须由国家保持控股权。问题是要使这些企业在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运营,使之接受国家立法机构的控制和国家监察机构、公众舆论的监督,防止官商勾结和内部人控制,从而真正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从企业内部员工和企业外部经理人市场通过公开竞争而产生。企业内部劳动者分享一部分股权及其利润并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还可以向外部投资者和公众发售股票,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机制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
在微观经济层面,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大力发展职工持股,直至普遍实现“劳者有其股”的理想。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产权,一是以自有资金购买企业股权,二是以其劳动贡献获得一定的企业股权,从而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劳动与产权的直接结合。劳动者股东由此可以进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全过程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得部分(在股份制企业)或全部(在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果我们不是把公有制设想成为一种与私有制绝对对立的、没有个人产权的、劳动者作为一个混沌的整体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要素的那种共产制,而是把它设想为一种在其内部有明晰的产权主体和一定程度的产权与利益差别的联合所有制,是一种继承了私有制的合理内核(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语),如果公有制的本质不是要消灭个人所有权,而是要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那么,上述产权制度不是公有制又是什么呢?只不过这里所谓公有,不再是平均无差别地共有,而是指:(1)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产权主体,成为企业的主人;(2)由个人所有权所联结而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对于个人的股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还原和劈分为个人所有权,为了企业的永续成长,企业当期剩余的相当一部分要转化为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再投资和其他企业公共事务。
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公有产权制度,才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因而才是真正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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