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湖州市关于开展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前,湖州市民政局印发了《湖州市关于开展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湖民〔2023〕17号),对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开展认定工作并辅以救助帮扶措施。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共同富裕示范区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依据省共同富裕的定义,将以三口之家计年收入低于10万元(人均年收入低于3.3334万元)的家庭划定为低收入家庭。
二是建设省级精准保障标杆区试点的内在要求。着眼精准保障标杆区试点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政策创新高地,将社会救助靶向人群,从现有在册困难对象向全体低收入群体,从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
三是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救助认定偏紧、政策互为捆绑等阻碍,打造以基本生活救助为核心、专项救助为扩展、慈善帮扶为补充的多层次救助体系。
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
(一)前提条件。当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
(二)户籍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至少1名本地户籍人口的;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不可拆分。
(三)收入条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年收入低于3.3334万元,如有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时可扣减。
(四)财产条件。需要核定的财产包括房产情况和财产价值。
1.房产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仅有1套产权房,有2套产权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2套产权房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代及以上成年人的不限面积。
2.财产价值。财产价值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货币财产价值和生活用机动车价值两部分,人均不得高于当地同期低保年标准的15倍(当前为18.63万元),家庭成员为1人的可最高放宽至家庭成员为2人的情况。生活用机动车价值不得超过总财产价值的50%,普通二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价值不计,计算采用折旧系数法(具体见文件),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五)发生条件。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出现困难(具体由相应职能部门确定),需要给予相应救助的。
《通知》有哪些新的亮点?
(一)扩面群体与“提低”群体相统一。根据共同富裕对“低收入群体”的定义,得出低收入群体人均年收入标准,将救助家庭收入上限从当前的人均年收入2.484万元(低保边缘收入标准)抬高至3.3334万元,进一步放宽收入限制。
(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将救助家庭的财产限制从6倍低保年标准的人均货币财产和1辆15倍低保年标准的车辆(低保边缘财产标准)放宽至15倍低保年标准的人均财产价值(包含货币财产和车辆价值),车辆数量不作限制,车辆价值从按新车购置价改为按折旧价值计算,进一步放宽财产限制。
(三)将困难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须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籍限制。
(四)充分考虑到特殊家庭情况。对家庭成员中有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家庭,有2套产权房的不作面积限制。
(五)充分保障供养义务人家庭生活水平。对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家庭不作财产限制(供养费应计入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收入)。
如何申请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如何规范管理?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复核一次,退出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
可享受哪些救助帮扶措施?
认定的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或直接享受对应的专项救助和慈善帮扶,各专项救助部门及区县按照“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逐步完善配套政策。
《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供稿:社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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