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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

湖州民政 湖州民政 2024-05-17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扩围集成改革,助力共同富裕“扩中”“提低”,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对《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我市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浙民助〔2023〕16号),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湖民〔2021〕1号)同步进行修订。


《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主要有《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供养义务人供养费计算从“二个供养义务人”“三个及以上供养义务人”两种情况分档计算合并为一档。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的财产否决条件从“超过10倍低保年标准”放宽至15倍。

(三)车辆价值从按新车购置价改为按折旧价值计算。

(四)取消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限制。


《办法》所提供养义务人包括哪些对象?

供养义务人包括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赡养义务人包括:(1)成年子女;(2)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且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赡养义务的人。

抚养义务人包括:(1)父母;(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

扶养义务人包括:(1)夫妻;(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3)由兄、姐抚养长大,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4)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


《办法》中供养费计算公式如何理解?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人数)×40%,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为了保障供养义务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品质,在按照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扣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基础上,将剩余收入的40%作为供养费给付,留存60%用于提高生活品质和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


《办法》中哪些情形供养费

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收入?

供养义务人家庭是在册特困、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收入。


《办法》对供养义务人

家庭财产有什么规定?

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

(1)有 2 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人均财产价值高于当地同期15倍低保年标准(当前为18.63万元)。总财产价值包括货币财产价值和生活用机动车价值,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仅有1人的总财产价值标准最高放宽至家庭成员为2人的情况。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3)生活用机动车价值超过总财产价值标准的50%。普通二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价值不计,车辆价值不再按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计算,而是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折旧公式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指导意见执行。


《办法》是否有对供养义务人

不履行供养义务等

特殊情形的处理进行明确?

有明确。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况,可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供稿:社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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