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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之治」被忽略的另一面 | 腾讯新闻短史记

言九林 短史记-腾讯新闻 2022-03-19


作者丨言九林
编辑丨吴酉仁

说一说汉文帝刘恒。

刘恒是汉高帝刘邦的第四个儿子,庶出。他在历史上留下的最著名标签,是“以三十税一与清静无为,开启了文景之治”。

其实,就物质层面而言,文景时代的百姓所过的,也只是一种勉强糊口的生活。贾谊在给汉文帝的奏疏里说过:“汉之为汉几四十岁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也。故失时不雨,民且狼顾矣。岁恶不入,请卖爵鬻子,既或闻耳矣。”——汉朝建国快四十年了,国库是空的,民间也没有积蓄。遇上风不调雨不顺的年景,百姓便要饿肚子,便要卖儿卖女。贾谊不至于特意写奏疏去诋毁刘恒的治绩。这段叙述显示,当时的底层百姓仍过着一种低程度的生活,抗风险能力很弱。

汉文帝时代真正的大变化,或者说“文景之治”含金量最高的部分,其实是社会从转向了“以举报为耻”。这一变化,记录在《汉书·刑法志》里。内中说:

“及孝文即位,……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


“告讦”的意思,是举报他人的问题,揭发他人的隐私。所谓“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指的便是刘恒君臣论事论人皆从宽厚处着眼,以关注他人的优点为主,以举报他人的过失为耻。为了将“以举报为耻”这种好风气推广至底层社会,刘恒还做了一件事情:

“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罪疑者予民”的意思是:对百姓的指控若存在疑点,该疑点在判决中产生的利益须归被指控者,大致相当于今人常说的“无罪推定”。“罪疑者予民”乃是一种从制度上消灭举报者的良策。道理很简单:举报者的常规手段,无非是捕风捉影、割裂情境与翻查旧账。如果司法政策鼓励举报,这些手段自然会奏效;如果司法政策坚持“罪疑者予民”,则捕风捉影、割裂情境等手段造成的疑点会让被举报者受益。举报者难以举报成功,拿不到举报的收益,“告讦之俗”便会很自然地消退。

♦ 汉文帝像


出台“罪疑者予民”这种司法政策,既是刘恒深思熟虑后的决定,也是当时知识界的一种强烈诉求。

自商鞅变法,编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便在底层社会造就了一种彼此监视、彼此举报的风气。秦国(朝)的政策是:同一编制中的百姓,若有人犯法,其他人不举报,便要受到株连;反之,举报者可以得到奖赏。不独邻里之间,同床共枕的夫妻也负有互相举报的义务。据睡虎地出土秦简,秦律中有规定:丈夫行盗,其妻知情并共享所盗之物,须同罪论处。反之,丈夫犯罪后,妻子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则其嫁妆可以不被没收。

这种政策在刘邦与吕后时代,也得到了延续。萧何以“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为由,“采摭秦法……作律九章”,其中便应该有鼓励举报之类的内容——刘邦与吕后诛杀韩信等功臣时,常常借助举报者提供的讯息来给功臣定罪。这种举报不止常见于长安庙堂,也在底层社会造成了一种战战兢兢的空气。所以,当汉文帝“求能治《尚书》者”时,年已九十余岁的伏生提供的《尚书》版本中,便有“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的主张,希望文帝少杀人,如果一名被告有可能是无辜者,也可能是有罪者,便应该放过他,因为杀害一名被诬告的无辜者给社会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放过一名有罪者。贾谊给汉文帝提意见,也说“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疑罪从去,仁也”——被告如果有可能是无辜者,便应放过他,而不是将他当成罪人诛杀。疑罪从无,这才是仁政。

这些意见显示,在汉文帝实施“罪疑者予民”的新政策之前,汉帝国存在着举报之风。是新政策让“告讦之俗易”,给了汉帝国百姓一种更具安全感的生存环境。

♦ 陕西咸阳杨家湾出土的西汉兵马俑


其实,举报之风会在汉文帝时代消退,是多项人事改革与制度建设合力造成的结果。其中最重要者有三项,除了前文提到的新司法政策“罪疑者予民”外,还包括“尊重律法”和“废除诽谤妖言法”。

前者主要通过任命张释之做最高司法长官来实现。据《史记》与《汉书》的记载,张释之的司法理念是“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律法不止约束天下百姓,也约束天子。所以,即便行人惊了汉文帝的马,张释之也仅按律条对其“罚金”,而非按文帝的意志将其诛杀;即便盗贼偷的是刘邦庙里的器物,张释之也仅按律条将其“弃市”,而非按文帝的意志将其“族诛”;即便上朝时“不下司马门”的是太子与梁王,张释之也会弹劾他们违背律法,让汉文帝不得不出来道歉,说自己“教儿子不谨”。

张释之曾告诉汉文帝,律法须取信于民,百姓犯了法按律法判决,天子与贵族犯了法也按律法判决,不在律法之外施加惩罚,百姓才能感受到社会秩序具有安定性,才会有安全感。反之,百姓就会失去安全感,“民安所措其手足?”,他们做事处世,都将变得不知所措。

后者,也就是“废除诽谤妖言法”,则由汉文帝颁布诏令来实现。诏令的原文如下:

“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大意是:当下的律法里有诽谤妖言之罪。该罪名让朝臣们不敢说真话,让皇帝没机会听到真实的批评意见,也让朝廷没法获得贤良之才的辅佐。应该废除。当下的律法里,百姓以言语或巫术诅咒皇帝,批评朝廷出尔反尔不履行已约定应允的政策,也会被官吏定性为大逆和诽谤之罪。这不过是底层百姓的无知愚行,不必管他。从今以后,此类情形不许追究。

诽谤也好,妖言也罢,皆是滋养举报与告密的温床。汉文帝下诏“废除诽谤妖言法”,甚至容许百姓因为政府说话不算话而诅咒皇帝,对民间的举报之风来说,无疑是一记重击。

遗憾的是,由汉文帝主导的人事改革与制度建设,在汉文帝去世后便坍塌了。

人事方面,《史记·张释之传》里说,“文帝崩,景帝立,释之恐,称病。欲免去,懼大诛至;欲见谢,则未知何如。”——在汉文帝时代,张释之坚持律法面前人人平等,曾弹劾时为太子的汉景帝违法骑马通过司马门。文帝死后,他立刻战战兢兢起来,开始称病不再管事。想要辞官又怕惹怒景帝被诛杀,想要去向景帝谢罪也担忧后果难测。好在,景帝没有跟张释之直接算旧账,只将他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闲人。

♦ 汉景帝像


制度方面,新廷尉为汉景帝制定了新律法,开始鼓励官僚系统内部互相举报,“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举报者将得到被举报者的赃物作为奖赏。该政策与文帝时代的“耻言人之过失”完全相反。汉武帝时代,奖励举报的政策又从官僚系统内部扩张到了民间。《史记·平准书》里说:“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所谓“告缗”,便是举报民众财产中的非农业收入部分,举报者可获得被没收资产的半数作为奖励。百姓互相举报财产的结果,是再无人愿意努力劳作,因为增加家庭财富便等于成为被举报的目标。

为什么在举报这个问题上,景帝与武帝会采取与文帝截然不同的政策?

答案或许便藏在《史记·孝文本纪》当中。文帝即位的第一年,颁布政策废除了连坐酷刑。“有司”普遍表示不能理解。他们说:一人犯法全家连坐乃是为了恐吓百姓,“累其心,使重犯法”,让他们心生惧怕不敢触犯律法。这是古老的办法,不应更改。文帝的回答是:“法正则民愨,罪当则民从,……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律法必须正派,论罪必须恰当,百姓才会遵从。用不正派的律法去惩罚百姓,是在驱逐百姓由好人变成暴民,逼他们去作奸犯科。

“告讦”,很显然乃是一种“不正之法”(来源:腾讯新闻)


①班固:《汉书·食货志(上)》;《汉书·刑法志》;《汉书·孝文帝纪》;《汉书·孝景帝纪》;《汉书·张释之传》。
②司马迁:《史记·平准书》;《史记·孝文帝纪》、《史记·张释之传》;《史记·贾谊传》。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78年,第97-98页。
④辛德勇:《制造汉武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130-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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