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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又判单身女性可以做试管婴儿,这次又进一步

我是丁律 睿博律师团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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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我们监测发现长沙开福法院判决一起支持单身女性进行胚胎移植的案件,案件中认为“单身女性”指的是“未婚女性”的观点十分大胆。没想到,最近又被我们发现一起类似案件,本案中的判决更加进步,已经接近于我2016年开始研究此类政策法规时,推演的此类案件的理想状态了,也离我2014年写毕业论文,论述生育权问题时设想的理想状态,又近了一步。



作 者



上个月,刚监测到湖南开福法院判决的允许单身女性进行胚胎移植的案件,判决里直接表明被禁止做试管婴儿的“单身女性”其实是“未婚女性”,我已经认为是一个进步了(详情可见当时的文章单身女性可以做试管婴儿,但是……还有针对此案件的采访,放在阅读原文里)。没想到这才一个月,又出现了一个更近一步的判决,来自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案情其实跟长沙那个案件差不多:一对夫妻,没有生育,2020年11月开始在昆明一家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冷冻了八个胚胎,准备进行移植,然而还没来得及移植,2021年8月,丈夫就因为车祸意外去世了。同年9月,妻子决定继续移植与前夫冷冻的胚胎,于是前往医院要求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结果医院拒绝,拒绝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丈夫去世之后进行移植不符合伦理,第二是进行这个手术需要丈夫来签字,丈夫已经去世了,无法签字,所以无法进行后续胚胎移植,妻子只得起诉到法院。

(图片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女方进行移植。针对要求丈夫到场签字的问题,法院认为明知道人已经离世了还要到场签字,不符常理且侵害妻子的生育权;针对伦理问题,一方面法院认为丧偶女性“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同时丈夫离世了还愿意继续孕育两人的后代,其情感人。另外一个原因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不得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规定的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是其他普通人。

分析和讨论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更进一步,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这个判决用词,“侵犯生育权”这样的词句的直接使用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并不常见。过往的案件判决往往会针对胚胎的归属、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这些问题来进行判决,很少看到会从生育权的角度来写判决的。“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这几个字看似不起眼,其实是作为司法机关传达了一个态度,也就是我国的法院,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的态度,将生育权直接写进判决书里予以保护,这是呈贡法院的担当所在。

(图片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其次,这个判决书基于对生育权的保护,来进行了后续的判决,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能用来规范普通人的正当权利。如果说湖南的案件判决是通过花式解释“单身妇女”来让更多女性可以进行胚胎移植,那么呈贡法院这个判决就等于说,你怎么解释都行,这个文件根本就不应该拿到这个案件里,让法院来用。一个是通过解释来达到让女性进行胚胎移植的结果,另一个直接就从效力和是否引用的角度把整个规范排除在外。这样的判决逻辑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法理的。当初我们做相关案件的法律推理的时候,最理想的情况就是说服法院按照这样的思路判决,六年后,终于看到了一份已经如此生效的判决书。这个案件重要的地方在于,成果通过法律的论证,证明了对单身女性限制的规定,其实不属于司法判决应该作为依据的文件。按照这样的逻辑,其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如何根本就不重要,因为这些规定根本不是针对普通人的。

(图片来源:Sharon McCutcheon@pexels)

其实这个逻辑在过往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是没有被明确的提出来。某明星代孕,经常有人在网上问,违法了为什么不抓?事实上,并不违法,是违规。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单身女性做试管婴儿,这个规定是行政部门制定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成立,但不可能对每个公民都成立。我们期待未来能够看到更多相关的案例,让法律的归法律。

目前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尚未在网上公开,但我们将会持续对此类案件进行监测研究,开发更多、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求更好地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各类现实问题。

编排:实习生放暑假回家了只能自己动手的丁律

封面:Sharon McCutcheon@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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