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域 | 探寻浙学中的“良法善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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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历史上的思想家、政治家大多懂得良法善治之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故而传统浙学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或曰地域思想学术,为“中国之制”“中国之治”贡献了诸多经验与启示。
原文 :《浙学中的良法善治传统》
作者 |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张宏敏
图片 | 网络
本之于德政,辅之以威刑
古代浙江良法善治的理论和实践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越国。越王勾践承袭周公“明德慎罚”的法理思想,听从谋臣文种、范蠡的建议,“修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称其善,掩其恶”,推行“缓刑薄罚,省其赋敛”的治国之术,是浙学中“良法善治”传统的历史起点。东汉思想家王充(浙江上虞人)提出了“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养德,二曰养力”的“德力具足”论。儒家的“德”与法家的“力”,刚柔并举,相辅相成,方为完整的“治国之道”,这显然是一种“德法并举”的社会治理模式。
南宋永嘉、永康学派基于重视事功的制度新学,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制思想,要求法律制度服务于国计民生,以社会效益作为衡量法律价值的准则,进而追求“道”与“功”、“义”与“利”的有机统一。在叶适(浙江温州人)看来,“法治”比“人治”更公平、更长久,“天下以法为治,久矣”,“夫以法为治,……盖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无私,人有存亡而法常在”。陈亮(浙江永康人)则提出“立法以公而以人行法”的论断,在肯定“公法”之于治国理政重要性的前提下,力主法令宽简。
元明之际的政治家刘基(浙江文成人)对明初社会治理建设贡献良多,其寓言政论集《郁离子》开列了影响社会治乱的四大要素——纪纲、道德、政刑、人才,“治乱,政也;纪纲,脉也;道德、政刑,方与法也;人才,药也”。在刘基看来,社会治理的“行法之道”就是“本之于德政,辅之以威刑”。藉此可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传统儒家在探讨“治法”与“治人”二者何为先、何为主这一问题时,给出的答案是“有治人,无治法”。(见《荀子·君道篇》)而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浙江余姚人)在政治学名著《明夷待访录》中批判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命题,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浙学新论,主张从完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出发解决社会治乱问题,这就是“法治”高于“人治”的思想,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主张也契合了近代法治精神。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的主持修订者、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沈家本(浙江吴兴人)认为,“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进而提出了“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的社会治理理论。他一方面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中国法制思想,另一方面学习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蔡元培(浙江绍兴人)作为近代中国文化界的卓越先驱,也对传统礼法的现代转换予以关注,“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今之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
息讼罢争,讲信修睦
现代社会追求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有着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根基。明代心学大儒王阳明(浙江余姚人)任江西庐陵知县时,“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庐陵百姓“以健讼称”,特别喜欢到官府告状。面对“狱牒盈庭”的局面,王阳明并不急于审理案件、宣判定罪,而是慎选里正三老,在全县广建“申明亭”“旌善亭”。他明确规定:谁有善言善行,就在“旌善亭”大力表扬;谁干坏事,则要在“申明亭”公之于众,并由里正三老来执行。与此同时,他还对诉讼双方进行劝谕,乃至有涕泣而归者。
南赣平乱后,王阳明在江西赣州等地颁布推行《南赣乡约》,这是一部乡民自治手册,要求城乡民众,不论是否自愿,都必须入约:“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南赣乡约》之于民众教化的要求是:在家庭守孝悌之义,在乡里则相助相恤,劝善戒恶,息讼罢争。以《南赣乡约》为代表的公序良俗在传统中国社会就是一种朴素的自治、德治、法治“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模式。这也启示我们,现代社会推进城乡基层治理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以期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22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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