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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 司法改革,需谋求政策的能动影响

徐听 黄艳好 社会科学报社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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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在既有框架确定的情况下,既要以技术性改革为突破口,点滴推动法治,也要注重政策对司法工作的能动影响,通过政策引导,调试改革方向,并指导具体的司法工作。



原文 :《政策要为司法改革提供理性指导》

作者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听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黄艳好

图片 | 网络




正确认识和处理

司法与政策的关系


目前在政策与司法的互动中,受观念、体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指引、调适和弥补司法不足等功能的发挥。归纳起来,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政策难以落实。由于政策缺少必要的评价和约束机制,受地方、部门利益的阻隔,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时难以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也发布了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但仍有一些司法机关将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不当回事,跨省抓捕,侵害民营企业家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然,难以落实也可能出于政策本身的原因,例如强调以司法责任倒逼公正的改革政策,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思维,而在行政化思维的逻辑下责任的追究反而难以落实。

  

第二,司法过度回应政策,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不足。由于政策往往较为原则,在传递、细化、适用和落实的过程中,会出现对政策的错误理解、过度创新和回应过于积极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司法“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和独立性、专业性、被动性、中立性、谦抑性的基本特征,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第三,服务大局异化为服务地方。一些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国家政策之名,不恰当地要求、干预甚至强令司法机关进行积极回应,导致服务国家大局异化成服务地方“大局”,甚至异化成服务个别领导。

  

第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例如,“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旨在回应纠纷剧增的社会现实,具有合理性,但在一些地方执行过程中被异化,被当作法官和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出现了攀比调解率现象,甚至出现“零判决”法院,导致法院的审判功能被遗忘,难以发挥定分止争、规则引导、秩序维系等重要功能。再如,当下正如火如荼开展的“扫黑除恶”,前提是“依法”,但一些地方在推进中出现了扩大化和运动化趋势。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不能“拔高”和扩大化,但有的地方出现了定指标的情况,有的案件突破了法治底线;虽然具有短时间内压制犯罪的积极效应,但运动式司法不仅有可能制造冤案,而且历次“严打”事实证明,效果难以持久。



建立司法与政策

良性有序的互动机制


上述问题的解决,亟需建立司法与政策良性、适度、有序的互动机制,以保障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有效地执行,为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指引,并由此助推司法的实质性改革。

  

具体建议:第一,促进政策制定的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政策要坚持法治原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还要考虑司法活动的特殊性,符合司法规律。政策制定的过程,需要建立和完善开放性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的有效参与。

  

第二,完善政策的执行及监督机制。并非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司法的回应,也并非所有政策的回应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内容的政策应采取不同的回应方式和手段,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中立性和稳定性。同时,明确政策执行的责任,建立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三,建立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政策运行作出综合判断与评价,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与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并以评估指标为导向保障司法活动与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建立多渠道、少环节的信息反馈机制,有效收集反馈信息后,依靠科学评估机制的判断来做出是否调整政策的决定。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29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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