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球数据治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 社会科学报
2021年已经来临,但疫情依然徘徊在我们周围。恰如法里德·扎卡瑞亚(Fareed Zakaria)在《后疫情世界的十个教训》(Ten Lessons for a Post-Pandemic World)一书所指出的那样:正是由于新冠疫情与人类历史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紧密相连,所以全球合作变得愈加重要——如果到下一场危机来临再开始准备,我们将措手不及。全球数据治理亦是如此,而这也正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意义所在。
原文 :《数据治理需要全球合作》
作者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许可
图片 | 网络
个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升
全球的疫情并未削弱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恰恰相反,正如《安永2020年全球消费者隐私调查》所展现的,人们比疫情之前更加意识到个人信息的价值。这种意识的提升受到三种力量的驱动:一是人脸识别、轨迹追踪等用于疫情防控的监控技术的广泛运用;二是线下活动线上化(如居家办公、在线教育)引发的对家庭隐私、雇员隐私和儿童隐私的关切;三是全球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出台,这既包括各国在疫情期间发布的近百个个人信息保护意见和指南,也包括如中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美国《加州隐私权利法案》(CPRA)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在民众权利意识勃兴的背景下,2021年个人信息立法和执法将进一步推进,全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人口比例也将从2020年的10%提高到2023的65%,其中,中国功不可没。在2021年,以下事件会受到重点关注: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受各方关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由来已久,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从公私两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于2020年公布草案。根据立法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法》拟于2021年下半年提请最终审议。作为数字社会的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妥善处理个人和企业、个人和国家、权利法和管理法、分散执法和集中执法、本法和他法(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与国际规则的关系,必将成为2021年各方关切的重中之重。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赋予了个人对其信息的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一系列积极性权利。为了回应这一重大变化,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改变了之前个人信息受侵害时不得不通过名誉权、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获得救济的境况。不过,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要落到实处,仍需解决何种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侵权归责要件、证明责任分配、赔偿金额计算、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竞合等问题,而这尚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释明。
特定行业中个人信息保护增强。在数字抗疫过程中,医疗健康信息的处理成为关键性助力,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信息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成为后疫情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架构下,根据金融行业特点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做出因地而异的调整,必将成为2021年的关键问题之一。
企业:科技跋涉(Techslog)长路漫漫
过去一年中,美国和欧盟竞相开启了对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数据战略(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将数据共享设定为垄断性企业的法定义务,以促进数据流动,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大数据杀熟、数据构成“必需设施”和利用数据的算法共谋行为明确予以规制。《经济学人》在展望2021年时,转而创造出“科技跋涉”这个新的词汇,来形容民众与科技巨头的复杂关系。延续这一思路,下述事件会得到重点关注:
数据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围绕着平台、数据和算法开展,其中,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数据在认定企业用于市场支配地位时具有显著的意义,但其本身的使用能否成为反垄断法下的竞争关注点,仍然存在诸多争议。2021年1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数字竞争法》,这是《反限制竞争法》第10修正案,其明确了数据构成必要设施的后果,即相关企业不得消除或限制产品或服务的互操作性或数据的可移植性,从而阻碍竞争。
对新兴技术强化规制。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对社会的深刻形塑,不但改变了传统上“技术中立”的认识,也使得数据治理日益和技术治理相融合。OECD《2020数字经济展望》报告显示,各国普遍认识到,在数据保护立法中,适应信息技术迭代是最大的挑战,发布有关人工智能、物联网、智慧城市、无人机、区块链等相关技术的个人数据指南,成为多样化政策选择的重要内容。
经济:数据价值凸显与市场初建
人们对于数据价值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传统经济模式失速、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国内任务艰巨繁重,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成为增长的新动能、就业的新空间,数据价值由此倍增。放眼全球,欧盟和美国一年来竞相出台的数据战略,凸显出各国政府正在数据利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潮流下,2020年4月和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基于此,2021年我国将在以下议题上持续发力:
搭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数据要素市场并非自动自发形成,其始终有赖于市场执行性制度的建立健全。针对数据这一新型资源,如何确立数据产权、明确交易规则、保障各方权利并划定义务便成为基础性问题。在顶层立法付之阙如的情形下,《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数据条例(草案)》纷纷出台。2021年我国将继续延续地方数据立法的探索,从下至上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成型。
数据流通制度日渐成型。数据流通是数据价值发挥的核心环节。在双循环的背景下,数据流动亦将呈现内外双循环:对内通过地方性的大数据交易所和全国性的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立数网、数纽、数链、数脑、数盾的复合体系,对外则依托北京、深圳、海南、上海等地的数字贸易港,落实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和试点工作。因此,如何在法律上为数据流通提供保障,将成为2021年的核心议题之一。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42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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