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长三角一体化法治协同,如何统一适法标准?
聚焦·两会
2021年3月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头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实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一体化、高质量法治的保驾护航。社会科学报特别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深入探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法治协同问题。
原文 :《关于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法治协同中统一适法标准的建议》
作者 |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 陈晶莹
图片 | 网络
法治协同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重要保障,随着《长三角洲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地实施,围绕“一体化”“高质量”的一体化法治保障需求愈加迫切,也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长三角区域如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履行司法职能,形成一体化法治合力提出新要求。然而,经过调研长三角区域内常见罪名法律适用情况后发现,当前长三角区域内因司法标准差异化导致的“类案不同办”“类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1.相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不一。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在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否入罪,各地标准不同。上海、浙江一般作为“危险驾驶罪”认定,江苏一般作为无罪处理。
2.相同犯罪数额是否认定犯罪标准不一。以抢夺罪为例,抢夺1200元的,上海一般认定为抢夺罪,在江苏、浙江一般作无罪处理;抢夺1800元的,上海、江苏一般认定为抢夺罪,浙江一般作无罪处理。
3.相同情节是否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不一。以醉驾为例,醉驾检测显示的酒精含量为105,且系初犯、悔罪,并无其他危害后果的,上海一般应予起诉,江苏、浙江一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4.相同犯罪数额对应法定刑规定不同等诸多司法政策标准适用不一致。
(1)相同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幅度范围不同。以盗窃罪为例,同是盗窃4万元,上海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幅度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上限为10年以下;江苏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对应量刑幅度为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量刑规定差异很大。
(2)增加相同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法定刑幅度标准不一。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在“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内,上海执行“犯罪数额每增加17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的标准,江苏执行标准为“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差达十倍。
今年一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类案专业化办理。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法治合作机制建设,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法院、检察院办案司法政策标准统一,建议通过国家层面的系统布局、实践层面的区域协作、技术端口的智慧辅助,协力助推长三角区域法治协同中司法政策标准统一。
第一,系统布局强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的统一。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协同意识。推进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统一,推动司法执法工作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大局,为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规范长三角区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政策制定与实施,探索建立统一的工作评价体系、统一的司法办案标准,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司法机关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涉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重点领域的司法政策保障力度,促进长三角区域类案同罚、同判,破解区域社会治理制度洼地。
(3)探索符合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办案标准,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司法机关既要考量相互间的合理差异,又要在差异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实质平等,一方面要避免“各自为政”,实施标准差异过大,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确定标准时在形式上搞“一刀切”的形式统一,要在动态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追求区域内司法适法执法标准上的实质公平,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区域协调发展国家战略区域制定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执法规范提供有益经验。
第二,区域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的统一。
(1)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司法办案适法统一。一是在研商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办案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区域内尺度统一的量刑建议,在刑事司法办案实践中主导落实司法标准统一。二是对标龙头,积极作为,发挥长三角检察协作办公室等平台作用,可由长三角检察协作联席领导小组牵头,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青嘉吴检察机关先行试点,通过特殊案件、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常见罪名刑事检察办案适用标准的统一,为区域内司法标准的全面统一积累工作经验。
(2)加强互联互通,促进区域内司法执法标准统一。一是建议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政法委牵头,通过联合调研,建立健全完善区域内共同的司法标准与办案规则,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二是针对同类案件判处不同刑罚、或者同一罪名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建立、完善区域内各省级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定期交流、研商、发布机制,统一司法执法标准与刑事政策运用,最大限度做到同案同处、同罪同罚;
(3)发挥区域内政法协作平台优势,实化区域司法政策标准统一的制度基础。一是大力支持沪苏浙皖四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政策一体化的制度创新;要巩固深化日常交流机制,积极探索理论性实践性专家人才、教研基地、实验室等跨区域共用共享新模式;二是搭建长三角区域内法官、检察官职业群体共建平台,以法律沙龙、业务竞赛以及互派法官、检察官挂职交流等形式,更新理念、互促互助,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区域政法人才协作队伍。
第三,“智慧+”赋能长三角区域司法实践中适法执法标准的统一。
(1)深化长三角区域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司法政策数据库,持续推进法律监督线索智能分析研判、数字监管等创新举措,研发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等功能,引导、实现长三角司法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降低司法政策的制定、配适、执行成本,提升长三角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优质度,推进区域智慧法治系统集成。
(2)四地政法部门根据数据共享原则,梳理己有的数据产品,明确数据种类和数据量,协调四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云、公众网管理中心,设计四地跨区域数据共享平台网络基础架构;
(3)形成长三角法治信息化联络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形式,沟通协调信息化支撑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有关事宜;
(4)初步实现长三角政法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智慧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契机,争取在上海形成“长三角法治信息化数据资源集散中心”,不断扩充数据资源服务法治协同应用;
(5)升级完善12348上海法网2.0版,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数据管理后台加大“苏浙皖”地区咨询数据统计,在上述数据基础上,对相关案件频发地及某一地区高发频发案件形成“热点画像”,不断完善类案数据库。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即将刊载于社会科学报,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拓展阅读
即将步入“两个一百年”,长三角如何紧扣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