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视角 | 社会科学报
● 数字劳动的主要特点是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的“自由”。不过,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大多数数字劳动者并没有将这一“自由”用来缩减劳动时间,增加自己的休闲娱乐时间,而是相反,这一自由被用来延长劳动时间,这不仅抵消了数字经济本身带来的自由支配时间,甚至挤占了日常生活的时间。
● 我们期待着构建具有强大信息功能、杜绝各种营利性商业广告、向全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非营利性质的公共网络平台,真正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同付出、共同拥有、共同分享。
原文 :《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分析数字劳动》
作者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魏小萍
图片 | 网络
数字劳动是高科技时代伴随着人们日常生活、生产、教育、医疗、金融、社会交往领域的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劳动领域,意味着一种新型生产方式的出现,即与传统工业化条件下的规模化、集约型生产方式相反的广泛的发散型、小规模、甚而个体化的社会劳动方式。这些分散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劳动群体、劳动个体通过互联网相互链接。
从其最基本的内容来看,数字劳动包含主动和被动两种不同的劳动形态,其一是互联网经营、管理和软件设计类劳动,其二是通过互联网受数字经济操控的劳动群体或者个体劳动。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看,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互联网时代都多多少少受着互联网工具的管理,只是对特定的劳动群体来说,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特殊的意义,不过数字劳动概念并不主要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的。国外学者对工作概念与劳动概念的区分,有时被用于数字劳动的这两种类型,前者具有自主性,后者具有雇佣性。这一区分并不那么科学,在中国语境下,这一区分没有严格的意义。数字劳动这一新型劳动形态的变化和发展速度极快,理论上的归类和分析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滞后的。
数字劳动的特点是劳动时间和场所的自由
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识这一新型生产方式的出现,如何理解高科技条件下的数字劳动现象,是国内外马克思主义学者最为关注的时代热点问题。哈特和奈格里在《帝国》一书中将数字劳动归类为非物质劳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捕捉到了数字劳动的基本特征。然而,要具体地分析这一问题并非易事,这是一个跨越哲学、政治经济学、实证社会科学边界的综合性问题。
数字劳动的核心是软件设计及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的广泛运用,它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以及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效率,为人们赢得了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不仅如此,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劳动形态,数字劳动的主要特点是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的“自由”。
对于具有主动类型的劳动来说,这给予劳动者很大的“自主”调控空间,不过,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大多数数字劳动者并没有将这一“自由”用来缩减劳动时间,增加自己的休闲娱乐时间,而是相反,这一自由被用来延长劳动时间,这不仅抵消了数字经济本身带来的自由支配时间,甚至挤占了日常生活的时间。
网络大亨成为网络经营投资的最大赢家
对于那些受现代互联网数据管控的劳动者来说,例如快递小哥们,他们的劳动时间被时间数字严格控制并且紧紧地与其报酬挂钩,以至于频频出现为了争抢时间、为了时间数字下的劳动报酬甚至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而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与此同时,各路网络大亨们却借助于网络掌控着的信息资源,成为网络经营投资的最大赢家。
数字劳动伴随着高科技时代信息技术进步而产生,它在形式上有别于传统产业劳动,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延续了传统经济关系所包含着的内在矛盾,并使其在这一新的生产方式中不断得到强化,网络经营商的投资回报率是传统工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所不可比拟的,相对于金融资本的高回报与高风险来说,网络经营商几乎是无风险高回报。
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分配公正与异化劳动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网络经营商这一超额利润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呢?我们如何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来解读这一新型的数字经济模式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关系?英国青年马克思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他的新著《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尝试着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与网络经营商利润之间的关系。
福克斯用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这一概念来表达徜徉于网络的数字劳动群体的劳动,认为网络经营商的利润来自这些受众劳动群体所生产的信息数据,这些信息数据被商品化。他借助于史麦兹的说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受众本身——其主体性和主体创造性活动的结果——被作为商品出售。”受众劳动是一种没有劳动时间限制的自由劳动,受众劳动者在网络上产生或者留下的信息数据成为广告商的标的,网络经营商无需为这些商品付酬,换取的广告费是网络经营商的利润来源。
福克斯由此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论证了网络经营商的利润来源于受众劳动群体的无酬劳动,在他看来,受众群体在网络上的所有消费时间都是商品生产时间。
我们可以将这一无酬劳动看作剩余劳动的一种新形态,是受众劳动群体利用生活时间创造的没有被付酬的劳动,网络经营商的利润量取决于受众劳动群体的数量和产生的信息量。而要获得信息量在信息化时代并非难事,在信息化时代,人们都需要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交往并获得信息。
人们在享受着网络媒介的同时,也在谈论数字劳动所包含的新生产方式是否蕴含着不同的生产关系。福克斯批判了那种将信息社会冠冕堂皇地中性化的观点,认为把当代数字经济理解为生产力的新变化掩盖了持续存在着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福克斯所批判的是这样一种流行着的观点,甚至网络大亨本人都在助推这样的观点,即具有共享特征的互联网经济将直接通往无阶级社会。在福克斯看来,“该论点是这样的一种还原论,它构成了一种意识形态,即赞美当代社会,隐瞒和否认在此社会中所发生的生产力的变化与进步是由剥削关系驱动的”。论证在资本主义体制下,资本利润是这一新变化的幕后推手。
国外数字经济监管体系重点
福克斯的分析揭示了网络大亨们是如何在共享经济面纱下破土而出的,网络经营商高达100%甚至更多的超额利润是如何通过广告商的购买行为而兑现的。受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劳动形态,其所创造的信息商品没有获得任何报酬,被网络经营商出售给广告商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
受众劳动所创造的数字信息具有这样的特殊性质:它被作为商品出售,它是一种劳动产品,但是获得它无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为大多数受众劳动产生于劳动力价格之外的自由支配时间,使得网络经营商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只要付出很少的经营成本,就能获取巨大的利润。而为了更大的利润,网络经营商的努力方向就是赢得多的、更多的无酬受众劳动者,其利润空间取决于无酬劳动者的数量。
那么什么是受众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呢?福克斯借助于“脸书”(facebook)、Youtube和“推特”(twitter)的例子说明,所有受众群体消费在网络上的时间都是信息商品生产时间,无论是主动的信息撰写传播还是被动的广告消费时间,由此产生的信息数据就是可以出售给广告经营商的商品。
那么人们能否拒绝这一无酬劳动呢?难!一方面大多数人难以抵御广告暴力,这些为吸引人们眼球而生产的广告不仅不请自来,而且难以消除,现代人只要接触媒体,就得被迫奉献无酬劳动时间去消费广告;另一方面,网络为人们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而彼此交融、共同交流、共享信息资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人们能够通过网络获取各种有用信息、知识,网络平台成为一种信息、知识共享的渠道。
各种行业性的网络平台为供需双方搭建了沟通平台,提供了交易机遇,提高了交易效率。但是行业性的网络平台一方面通过受众劳动获取超额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对数字信息的掌控优势,分享实体经济的利润。这一获取利润的方式在为实体经济提供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实体经济的交易成本。拥有信息已经变身为虚拟资本,成为获取利润的权利。
网络平台作为一种高科技支撑的、具有无限想象力空间的社交媒介,天然具有公共性,以及无限可被开发的可能性及其功能。历史不会倒退,取缔网络不可能成为人们的选择。福克斯根据网络媒介天然具有公共性这一特点,提出了一些积极设想,即建立公共的不受资本逻辑和私人营利性控制的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免费共享,让网络平台的共享逻辑成为现实。
显然,数字劳动产品(信息化)不仅使现代工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数字劳动本身也成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这一迅速发展的新变化进行理论上的跟踪研究,并为相应的政策决策提供依据,显然是十分必要的。我们期待着构建具有强大信息功能、杜绝各种营利性商业广告、向全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非营利性质的公共网络平台,真正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同付出、共同拥有、共同分享,这对于21世纪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说,并不是一个遥远的梦。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00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