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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式政治空间创制中的权威问题(上)│城与邦

倪佳凯 城与邦 2021-04-06

阿伦特式政治空间创制中

权威问题(上)

作者|倪佳凯

图文编辑|黄麒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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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人民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在读

研究兴趣:西方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史



编者志:本文分(上)(下)两篇,此为(上)篇,(下)篇于近期推送。



简介


  阿伦特在后期的著作中处理了政治空间创制的问题,其中涉及共同体建立、权力、权威、主权等诸多主题,这些主题隐含在她对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的历史叙事中。两场革命结局各异,对权威的理解是其中颇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在政治领域衰落的当下,对权威的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释革命。阿伦特重新回溯罗马经验,指出权威与权力必须做出区分,革命的行动并非是与传统的完全断裂,行动的稳定性有赖于从传统获取力量,与一个延伸到过去的开端相联系。权威是开端赋予自身的神圣性,为权力开辟的空间提供稳定性,而后世的行动又都是对开端的一次扩展。


什么是行动?


前言

  阿伦特以研究极权主义与发扬共和理想而闻名于世。在其早期著作《人的境况》(The Human Condition)中,她主要完成了对于行动理论与公共空间理论的讨论,她所理想的政治图景是平等的公民以复数性(plurality)为基础,与同侪为了公共事务相联结而构成一交流的公共空间,并通过言说与行动展现自身的卓越。

 

  阿伦特从未直言政治的概念,而是代之以“积极行动”、“公共空间”等内涵丰富的宽泛术语。正如席拉•班赫比指出的,“阿伦特政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在于重新发掘公共领域,所以是以寻找公共性为目的。”[1] 而这一目的构建在探寻古希腊城邦经验的基础上。即使许多研究者认为阿伦特始终将雅典视作政治的理想图景,但是在古希腊的政治理解中,行动仍需要在一个明确的和制定好的结构中发生。“这个结构就是法律,法律就像围绕着城市的城墙一样,不是行动的产物而是制作的产品;立法者和建筑师是同一类人。”[2] 阿伦特很容易被人所忽视的一点正在于此,在阿伦特题为《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讲演中,她认为积极行动并非对照着雅典公民的日常政治就可以得到清晰阐释,事实上除战争以外,以司法和行政为主体的管理活动才是雅典政治的日常主流。而积极行动甚至从定义上讲就无法相容于任何固定的政治结构。[3] 可见在早期著作中,阿伦特将立法视作为公共空间规定结构的行为,它是前政治的活动,甚至属于制作的技艺,因而现代经验中共同体建立、主权、权威、法治等等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就被排除在阿伦特的讨论之外了。脱离了政治空间初创时合法性的讨论,政治的行动始终是不稳固的,我们并不知道最终会被开端启新的行动带到何方去。以赛亚伯林就曾将这种纯粹的政治视为激进的民主理念,并认为其中蕴含着虚无主义之风。[4]

 

  到了阿伦特的思想后期,主要集中在《论革命》(On Revolution)以及一些论文的论述中,她开始弥补早期思想的不足。在西方政治世界的支柱都已断裂的当下,宗教式微、传统瓦解和政治权威丧失,已经使如何重建一个共同的世界成了政治的首要问题。她回溯法国和美国革命的经验,主要针对政治空间的创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她认为法国革命在受限于行动开端的无限可能和制宪权的矛盾问题时,承接的是政治哲学绝对主义的传统,也就是在矛盾之上引入一个民族或是人民的普遍意志概念作为超然的权威来源,最终陷入流动不居的虚构意志中,从而摧毁了革命。反之,美国革命因为与殖民地时期共同开拓的经验相联系,而不是直接迈入一个过去与未来的断裂中,任由行动的不可预见性带领。这种与开端的神圣性结合起来的模式取材于罗马建城的权威模式。从而以截然不同的形式带来了稳定的宪政与政治空间。在这一对比中可以见到阿伦特对于政治创制问题的独特思考,揭示她的政治创制理论可以更加完整地理解她的政治思想,这既是对“纯粹政治”、激进民主、民粹主义批评的一种回应,也有助于我们理解阿伦特在西方传统断裂的现实下对于如何重建政治生活和公共领域的思索。

 

  目前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有开发空间。Canovan(Hannah Arendt:A Reinterpretation of her Political Thought, 1974)解释阿伦特的理路始终围绕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研究,认为她的思想中心在于对时代显著事件的回应。同理当阿伦特写作后期的讨论革命的文本时(《论革命》、《关于政治与革命的思考——一篇评论》),也是受到现代革命这一新政治范式所激发,从而完善自己的思想。但是Canovan仍旧将这些讨论归于阿伦特产自极权主义经验的思想链,因而与行动理论一以贯之,只不过是增添了对行动的局限和危险更加清楚的认识。William Scheuerman(Carl Schmitt,1998)将阿伦特与施密特相提并论,认为两者的革命学说和宪法理论存在对比意义,后者基于现代领土主权的政治观和阿伦特的公民协同政治论述是相差极大的见解。并且认为在对于美国革命的论述中,阿伦特是为了矫正施密特赞扬法国革命的态度,他将民族主义掺入到了政治创建过程中。至于中文世界的研究中,台湾学界研究中,蔡英文(《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阿伦特的政治思想》,2002)通过阿伦特的革命论述解释制宪权、创制之根本、人民主权与自由宪政主义相互关联的主题,认为政治创制的论述体现了阿伦特的思想转变,并把它称作“自由宪政之共和主义”,最后又从摆脱自由深渊和制宪权正当性两条思路解释制度和政治的关系。萧高彦(《共和主义、民族主义与宪政理论》,2006)则将焦点放在西方共和主义创建理论的脉络上,也引入施密特作为阿伦特的谈话对象,探究阿伦特依据共和主义的思想史资源建构了自身的宪政理论,权威被理解为一种延续性的立宪过程。大陆学界研究中,陈伟(《阿伦特与政治的复归》,2008)将政治创制视作是阿伦特政治概念的预设之一,从宪政主义的的视角解读了阿伦特革命叙事中政治世界创造的脉络,其中权威是用以保存革命的精神为公共的永久联盟而存在的,张燕(《政治开端中的恶性循环问题——对阿伦特政制思想的一项研究》,2013)比较重视这一问题,她集中于阿伦特对破解西耶斯(Sieyès)恶性循环的论述,她称其为“建基政治学”,同时提出,阿伦特根据美国革命进程和留下的宝贵经验描绘了一个开端和与之相伴的原则互动画面,最终将西耶斯论述中所谓的恶性循环问题转化为一种解释学上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原则借助事件和开端令行动逐渐显现。她提出的权威与权力分立是一个很具有启发性的思考角度。

 

  综合一系列的研究可以发现,阿伦特的政治理解并非是毫无根基的剧场表演,以《人的境况》为主体表现出的行动组成公共领域的思想无疑处理的是一个政治“应然”的问题,在这个领域内发生的现象在政治产生的前提下是自足的,也就是不存在一个生硬的模式来规定政治的目的或者方向。这也是以往阿伦特研究关注的重点。但是如果涉及到共同空间何以可能?公民如何走到一起?等问题,显然以一句前政治的立法行为匆匆带过是难以完整解释的。所以上述学者无论将阿伦特后期的研究称作“建基政治学”还是“政治前提”,都是对这些问题的部分洞见。政治创制中的权威是解决革命起新活动的关键,但是围绕“权威”概念展开的创制论述并不多。

 

  本文将延续前人的思路,以《论革命》以及阿伦特后期关于创制问题的一系列论述为主要文本——尤其是其中关于法国与美国革命的历史叙事。重新思考阿伦特式政治空间的创制问题。围绕制宪权的困境,必须重新清理权力、宪法、法律、权威之间的关系。革命是一种现代现象,它之所以在现代发生,正因为我们处在一个传统断裂的时代,过去不再照耀未来,传统的语词不再能解释现代的问题,人被抛入到历史的断层之中,必须用革命的叙事构建一个全新的稳定的基础。[5] 革命为了构建自由而起,在行动着的复数性的人出现之后,权力自然显现,它不同于力量有一个明确的来源和目的,它更像是一种政治现象的表述。因此重新思考权威的问题才会变得有意义。政治行动产生权力,而权威产生法律。宪法并不是直接在革命中自主产生,它更像是对政治行动的一种确认。在遭遇制宪权的难题时,阿伦特认为权力与权威有不同的源头,权威给予权力的是稳定的结构——宪法。在权力和权威同出一源的法国革命思维中,西耶斯困境难以避免,而革命者的解围方式是诉诸于一个更高的宪法外的权威,让“民族穿上了君主和大主教的老鞋”。[6]


君权与神权何处往


绝对性需求和制宪权难题

  革命将要处理的是政治行动在一个与它格格不入的世界里的开端问题,重新在开端处构建稳定的基础意味着一部宪法的诞生。在《论革命》中阿伦特明确指出革命以自由立国的成就在于建立共和国,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在很多场景中都体现了美国革命者的骄傲。宪法,是这个稳定的共和国得以存续的根本基础,要为新共和国规定边界所在。此时宪法的权威问题以一个所谓更高法律的面目出现,宪法为实在法予以认可,宪法的权威与共和国的稳定联系在了一起,权威首次在共和国的建构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对更高权威的需求引出了革命所不得不面临的棘手难题——对于绝对性的需求。历史正是如此吊诡,革命在绝对性衰落之处发生,而革命构建自由的过程又不得不重新唤回一种绝对性,革命已经不能从传统的各种隐喻中得到保证,新权威建立意味着赋予权力正当性的权力来源问题再次走向了前台。


  绝对性需求最典型体现在两个难题之中:


  一个是立法活动中固有的,另一个则伴随着每一个开端产生,是立国的政治行为固有的。两者可以结合为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的困境,西耶斯最完整描述了这一困境的具体情形:


“法律的根本问题表现在最高法律——宪法的问题中,政府的构建中没有一个主体可以决定宪法的存留和改动。政府不过是又受委托的部分国民组成,他的职责只在于日常的管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下位权力:宪制权(constitutional power)是由宪法界定的。那么部分组成的政府显然无法拥有判定作为整体的宪法的权力。因此当宪法本身出现矛盾或问题时,确定的政治建构中并不存在直接解决问题的方式,因为在定义上宪法已经居于政治结构之上,是政治的框架,逻辑上不允许这一事实发生。 [7]


  在一个时间序列之中,宪法和新共和国不存在完全清晰的决定关系,事实上革命中建立新共和国的行为无法在宪法中得到规制和肯定,也就是违宪的。那么宪法的权威就照耀不到立国的行为,这是个难以解决的矛盾。 [8]


  西耶斯在提出问题后又设想了解决方法:制宪权显然是更高层次的法律,只是这一权力在常态政治中缺少显现的时机。拥有宪制权力的政府足以处理管理问题。但是宪法危机是超脱于常态政治和政治结构之外的特殊问题。在西方绝对主义传统影响下,必须构思一位“最高者”掌握最高的制宪权力,才能摆脱宪法失位的无法状态。这种论述方式很容易联想到施密特决断论的政治思考方式,他们同样注重关键时刻的制宪能力。 [9] 在这种思路中必须为制宪权提供一个最高的决断者。那么,谁是这个人呢?西耶斯转向民族,只有民族不受法律的限制,其既是一切新法律的权威来源,又是制宪权力的正当性源泉,问题随之迎刃而解。


  他延续近代自然状态理论的思路,设想一个前政治的人群,将政治社会的形成分成三个时期,在第二个时期由共同意志占据主导并产生宪法,事实上在第二个时期共同体已经建立起来,但出于照看公共事务的需要,共同体可以委托代表组成新的群体实现行使权的委托,而事实上共同体最本源的意志表达权力没有实现转移,它一直隐于人民或者说民族之中。西耶斯所谈论的人民必须是剥离了社会身份之后只由自然权利组成的人们,所以排斥一切的特权与阶级。宪制权力出自宪法,所以普通法必须合于宪法才可以称自己是合法的,所以宪法必然不是在一个合法结构中产生,它出自国民意志,西耶斯不止一次地强调:“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的法律,仅凭其存在就永远存在,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10] 民族和对自然法的信念再此结合为一体,成为宪法权威的信仰基础,国民意志地永远正确,正符合权威无须论证的特点,直指向一个现代政治结构不可见的超验领域。


  但在阿伦特看来,如果权力与权威两个区分的概念的来源混淆在一起,从而用一个绝对的“至高对象”来破除困境其实是一个虚假的决断,不过是用人民主权置换了国王的绝对权力,在传统中是一种政治神学的解决方式。在绝对君主时代建构成功的政治神学范畴到革命时变成民族、人民意志诸如此类的主权理论时,还是回到普遍性作为一切政治权利正当性的根源这一理路。一但将解围的钥匙交给集中起来的单一权力,稳定性将不复存在。因为自然状态的民族必须假定有一个普遍意志,而意志难以定义又变动不居,要在一个特殊时刻拯救共同体可以求助于意志,但是如若企图在意志之上建筑稳固的立国形式,以阿伦特看来其基座只是一堆流沙。 [11] 其结果只有两种:一个绝对强权人物在民族意志的旗帜下篡取权力(就像罗伯斯庇尔和拿破仑一世所做的那样),又或者在更长的历史阶段中,用集团利益替代意志为政治筑基。即使这种利益代表着集团或多数人,依旧是在人治的框架中积累同意和共识。那么在卢梭看来,无论如何体现多数,集团利益只能作为众意存在,它的有效性无法获得确切保证,从而无法为革命立国提供原动力。因为只有公意才能凝结单一的人格,当有共同的民族敌人出现时,正是凝聚公意的最佳时机。阿伦特抓住民族意志的这一特点指出,法国革命在为权力寻找民族意志这个绝对性的源泉时,通过假设敌人来追求一致,从而导致对多元性和差异性的一种归罪。它们被视为威胁政治基础的现实具体威胁。从而在革命内部引入了敌我与斗争,比意志的变动不居更加可怕的就是在内部挖掘伪善的敌人,革命在这个意义上最终吞没了自身。


注释

  1. see: Seyla Benhabib, The Reluctant Modernism of Hannah Arendt, pp.193-194.

  2. 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第153页。

  3. 关于阿伦特“积极行动”论述复杂性的考虑最早见于Canovan重释《人的境况》的论著(Hannah Arendt:A Reinterpretation of her Political Thought, 1974),她关注阿伦特同期未发表的手稿,认为阿伦特的政治思想需要在她同时期的思维链条中得到解释,因而必须重视未刊手稿的作用。此外Roy T. Tsao( Arendt against Athens, 2002)也有相似的论述,单单珍视行动并非完整的雅典经验,纯粹开端的行动反而在荷马的众英雄身上更有所体现。

  4. see: Michael Ignatieff, Isaiah Berlin, A Life, New York: Metropolitan Books. 1998, pp.253-255.

  5. 关于传统断裂的洞见见于托克维尔的论述中,他认为革命后的法律、意见和人类情感都没有定型,造成的后果无法与世上曾发生过的任何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了关于新的政治科学的诉求。

  6. 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第139页。

  7.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第63页。

  8. 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第169-170页。

  9.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第63页。

  10.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第60-61页。

  11. 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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