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亿元年销售额97%的利润率是基于什么样的专利技术
今天,医律君被一个消息亮瞎了双眼。最近,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纷纷出炉,销售毛利率最高的20家公司中,医药生物行业公司最多,包括我武生物、览海投资、贝达药业、海特生物、舒泰神、正海生物、艾德生物,这些公司销售毛利率均超过90%。其中我武生物的毛利率更是达到了96.96%,排在所有上市公司的第二位,医药生物企业的第一位。再看看今年一季度,这个公司的毛利率是97.16%哦,净利率也有47%,比茅台还赚钱!!
3块多的成本卖100块,赚回97块利润,厉害了我的我武生物!
对比下专利服务行业的利润率。。。擦干眼泪之后,医律君不禁好奇,这是怎样的一家企业?
根据公开资料,我武生物是国内唯一舌下含服脱敏药物生产企业,是国内第一家脱敏治疗领域的上市企业。目前国内上市的尘螨类脱敏治疗药物共有3种,分别是我武生物的“粉尘螨制剂”、ALK的“屋尘螨变应原制剂”、Allergopharma的“螨变应原注射液”,其中ALK的“屋尘螨变应原制剂”、Allergopharma的“螨变应原注射液”的给药方式均为皮下注射,仅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的给药方式为舌下含服。与皮下注射类脱敏药物相比,舌下含服类药物的疗效相当,且在安全性和使用方便性上具有明显优势。从市场占有率来看,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2012年市占率达到61.3%,至今仍然在脱敏药物中保持第一。2016年,“粉尘螨滴剂”一款产品销售收入3.08亿元,保持稳健增长。
原来我武生物是做尘螨过敏药的。果然是剑走偏锋。
提起过敏,大家其实都不陌生,比如以下这些花草鱼虫,在大千世界中无处不有,随时都可能引发过敏性鼻炎、咳嗽,甚至哮喘。这些引起过敏的东西统称为过敏源。
全世界患有过敏性症状的人有22%-25%,比如我国就有2亿多人,看起来患者数目很庞大,但实际上,大部分人都只会视为一个小毛病,忍忍就算了。只有过敏原得到确认后,既无法避免接触,常规的抗过敏治疗方法又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才进行标准化的对因脱敏治疗。脱敏治疗就是把过敏原配成药剂,患者使用后能够逐渐适应过敏原,直至产生抗体。当患者再次接触该物质时,不会诱发机体的变态反应,那么过敏引起的症状也会随之消失或者显著减轻。我武生物的主打产品就是尘螨过敏源的脱敏药剂。
1999年,德国Allergopharma的“螨应变原注射液”进入中国市场。
2004年,丹麦ALK-Abello(爱尔开-阿贝优公司)的“屋尘螨变应原制剂”进入中国市场。
2006年,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畅迪)”上市。
德国公司和丹麦公司那两款药,都是通过皮下注射的方式来给药的,而脱敏一脱就要脱两三年,打针打两三年听着都觉得疼。而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采用舌下给药的方式,患者不用打针,放进嘴里含着就行了,于是这款拳头产品一上市,就势如破竹,迅速掠夺了外资药企的份额。2011年攀升至份额第一位,2012年市占率高达61.27%。
直到现在,尘螨脱敏市场还是这三家,是不是比四大银行还垄断?其中我武生物的市场占有率又超过一半,是不是比三大石油公司还垄断?这么垄断,能不暴利吗?
一般来说,要造成垄断,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
(1)法律壁垒,例如有些独家经营的特权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和版权便是法律特许的垄断。对于医药生物类企业,药监局的行政审批也是一种市场准入的法律门槛。在某些场合下,政府授予某厂商独家经营的权利,如烟草公司;也有时政府经过招标竞争通过合同的形式授予独家经营的特权。
(2)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
如果某种产品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大规模生产可以使成本大大降低,那么,一个大厂商就可能成为该行业的唯一生产者。由一个大厂商供给全部市场需求时平均成本最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该市场上经营就难以获得利润,这种情况下,该厂商就形成自然垄断。
(3)技术性与策略性垄断
如果除垄断者外另无他人掌握某种生产技术或诀窍,该市场自然形成技术性垄断,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在既无技术壁垒又无法律壁垒的情况下,厂商通过高筑壁垒以确立或巩固其垄断地位,这便是策略性垄断。
从我武生物的情况来看首先排除了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因为脱敏药行业显然不是成本很高的行业,另外也不属于策略性垄断。技术性垄断也许有可能,至少第一眼排除不掉。特许经营也不存在。
再看看法律壁垒方面,也就是药监局的行政审批和专利权保护。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药品2006年就已经上市,至今早已过了4年新药监测期,但是提出同类产品的临床、上市申请的国内外企业仍然寥寥无几。仅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ALK等几家公司有类似产品进行药品注册和临床试验。比起国内药企扎堆申请仿制药的其他细分领域,脱敏药真是一片难得的蓝海。
排除了以上几方面,就剩下技术性垄断和专利保护了。技术性垄断的可能性也不大。脱敏疗法是一项发展了几十年的成熟技术。纵观脱敏疗法的发展史可见:
1986年Scadding和Brostoff首次利用舌下脱敏疗法(即舌下特异性免疫治疗(SLIT))成功治疗变应性鼻炎。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循证医学的方法确认I型变态反应疾病的免疫治疗是有效的,并认为“如条件具备,应尽早应用”,免疫治疗得以重新推广。
1993年,欧洲变态反应和临床免疫学会(EAACI)指出舌下特异性免疫治疗(SLIT)可能是一种潜在有价值的治疗方法。
1998年,《WHO变应原免疫治疗意见书》意见书指出“脱敏治疗是唯一可能根治过敏性疾病的方法”的观点,并正式推荐舌下特异性免疫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舌下脱敏的治疗已得到大力推广,而皮下注射的免疫治疗方式则由于其潜在的危害而渐渐淡出主流医疗方案。
2001年,《全球哮喘防治创议》(ARIA)肯定了高剂量变应原的舌下脱敏治疗(至少是皮下注射免疫治疗累积剂量的100倍)对儿童及成人治疗的安全性。
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认可SLIT为治疗某些变应性疾病如过敏性哮喘、变应性鼻炎等的主要治疗方法之一。
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在2006年上市时,应该还属于比较先进的技术,彼时,舌下脱敏治疗刚刚被世界主流医学接受。但到现在十年过去了,显然已经不存在技术和观念的阻碍。
看来,只能是靠专利筑起保护的壁垒了。于是医律君检索了我武生物的专利申请情况。
根据公开的药品说明书可以知道,我武生物的粉尘螨滴剂(畅迪)的主要成分是粉尘螨(Dermatophagoidesfarinae)代谢培养基生理盐水浸出液: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粉尘螨滴剂 英文名称:DermatophagoidesFarinaeDrops 商品名称:畅迪
【成份】
粉尘螨(Dermatophagoidesfarinae)代谢培养基生理盐水浸出液。
检索到我武生物在2005年有一件涉及脱敏药物的授权专利:“用于治疗过敏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但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过敏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尘螨变应原、花粉变应原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尘螨变应原是粉尘螨变应原,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剂型选自注射剂、舌下含服剂液体剂型、口服液、或气雾剂。”这件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尘螨变应原和花粉变应原两种变应原的组合物,跟药品说明书中粉尘螨代谢培养基生理盐水浸出液对不上。再看在2006年申请的申请号为200610023159.0,发明名称为“尘螨合剂”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
1. 一种治疗过敏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粉尘螨变应原、户尘螨变应原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粉尘螨变应原是用以下方法制得的粉尘螨变应原浸出液:1)以面粉:酵母粉为10∶1的培养基培养粉尘螨标准种,用120目网筛进行筛取,除去粉尘螨螨体,将筛取的粉尘螨代谢培养基连续用丙酮浸泡脱脂3次,每次4小时,至脱脂后的丙酮为无色后,将脱脂后的固体物自然干燥至无丙酮味后称重;2)将步骤1)获得的脱脂后的粉尘螨代谢培养基和生理盐水二者以1∶10(W/V)比例提取,4℃间歇磁力搅拌72小时,每次搅拌时间为8小时,静置过夜后再次磁力搅拌8小时,如此反复;3)结束搅拌后将生理盐水溶液浸出液用普通滤纸过滤,得到粗滤液;4)将步骤3)得到的粗滤液用孔径不大于1μm的微孔滤膜进行精滤,得到的滤液为粉尘螨变应原提取液,用BCA法对其进行总蛋白浓度测定,若蛋白浓度不小于3.2mg/ml时,作为原料用于制备尘螨合剂的原液;所述户尘螨变应原是用以下方法制得的户尘螨变应原浸出液:a)在培养基中培养户尘螨使其密度达到300-500只/克,用饱和NaCl溶液悬浮分离,收集户尘螨螨体;将获得的户尘螨螨体以生理盐水悬浮清洗,晾干后,置于-20℃保存备用;称取虫体,对虫体进行液氮研磨,连续用丙酮浸泡脱脂3次,每次4小时,至脱脂后的丙酮为无色后,将脱脂后的固体物自然干燥至无丙酮味后称重;b)将户尘螨虫体和生理盐水二者以1∶25(W/V)浸泡提取,4℃间歇磁力搅拌72小时,每次搅拌时间为8小时,静置过夜后再次磁力搅拌8小时,如此反复;c)结束搅拌后将生理盐水溶液浸出液用普通滤纸过滤,得到粗滤液;d)将得到的粗滤液用孔径不大于1μm的微孔滤膜进行除菌过滤,得到的滤液为户尘螨变应原提取液,用BCA法对其进行总蛋白浓度测定,若蛋白浓度不小于1.5mg/ml时,作为原料用于制备尘螨合剂的原液;其中所述粉尘螨变应原浸出液和所述户尘螨变应原浸出液按50∶1的体积比混合。
没错,应该就是这个专利了。。。到这里排查完毕。
医律君却陷入了深深的沉思,像萝卜一样,久久不能自拔。
一个目前市场占有率超过60%,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毛利率97%的产品,如果说上市之初迅速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市场靠的是当时较为先进的舌下脱敏技术,而现在仍然保持如此大的市场份额,而居然少有竞争对手仿制和反扑,只能说是幸运了。
因为,我武生物的主打产品粉尘螨滴剂(畅迪)背后的“尘螨合剂”的发明专利对于技术方案几乎没有任何保护作用。
如上所示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长达771字,详细描述了制备粉尘螨变应原浸出液的制备过程,根据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潜在侵权者几乎是必须完全按照上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制造,才有可能侵权。一个不留神就不会侵权了。真是一个让人想侵权都难的权利要求。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简单来说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再回到权利要求,上面的权利要求1中几乎所有的数字都采用了具体的单一数值,而不是范围,这意味着,如果按照全面覆盖原则,潜在的仿制者按照权利要求1的方法仿制产品,哪怕其中的方法步骤都相同,只要一个数值对不上,都不算侵权。而其中包含了如此多的方法步骤,只要减少一个步骤就不算侵权。
当然还有等同原则,但是想把跟权利要求中不同的数值或者特征说成跟本权利要求是相同的,恐怕是难上加难。在这里医律君只是简单一说,具体的学术讨论就不做深入展开了。
曾经有证券分析师认为造成目前国内脱敏药市场竞争格局的原因是,细分领域,大公司看不上;技术门槛高,一般小公司又做不出来。现在看来,原因可能是这样的:细分领域,大公司看不上;授权专利起到了威慑作用,一般小公司不知如何规避,不敢仿制。姑且这么说吧,否则,作为一名专利工作者,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
或者小伙伴们还有更合理的解释?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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