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房产税在很多财务人员的思想中是一个简单的税种,在日常税务处理中,一些细节容易被忽略,导致税务处理失误。 众所周知,房产税有两种计征方式,分别是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 相对而言,从租计征是比较简单的,计税依据也比较明确,就是租金。 我们知道,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余值,而房屋余值=房屋原值*(1-10%~30%),那么房产原值怎么确定呢? 房屋原值的定义: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 1、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同类房产核定。 2、同时,根据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一、确定房屋原值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地价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刚才提到一个名词“容积率”,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这个名词不陌生,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举个例: 一块土地的面积是10万平方米,在土地上建造了2万平方米的房屋,那么宗地容积率=2÷10=0.2;如果是宗地容积率是0.2的房屋,需要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即4万平方米计算地价的。假如地价是1亿元,那么需要计入房屋原值的是4000万元。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 a.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改扩建对房屋原值的影响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参考《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006号): 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问题 (l)己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2)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什么时候视为竣工呢?),如果是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如果是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工计算。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也就是说在扩建、改建、装修的过程中,不改变房产税计税基础,从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三、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5〕181号: a.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b.那么如果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呢? 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按房屋原价的50~60%,确定应税房产原值 如果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按房屋原价的70~80%确定应税房产原值 也就是说打折,折扣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是可以享受折扣优惠的,但是如果是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建筑物则是没有折扣优惠需要按照地上建筑物的相关规定计算房产税的。 四、房产税特殊业务税务处理的规定: 1、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所以,房屋转租收入无需缴纳房产税。 转租是部分企业用于降低房产税税负的方式,业主把物业以较低价格出租给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向实际承租人出租,由于只需由主业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较低的租金可以降低房产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向关联方出租物业时,租金不能过低,否则将存在被纳税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2、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只要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同时,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6号):第10条关于企业单位无租使用房产或借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企业单位无租使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房产税。 (2)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 4、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只取得租金收入2.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那么在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按2.5万元全额计税。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5、租赁合同如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是否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例如:有两个合同,租赁都是三年,第一个合同约定每年租金60万,第一年免租3个月,相当于第一年的租金是45万,计征房产税时,前三个月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后九个月是按照租金收入45万从租计征房产税;第二个合同房产租赁也是3年,合同中明确写明第一年房产租金45万,第二年到第三年是60万,不写明第一年免租期,那么计税房产税是,第一年只需按照租金收入45万从租计征房产税,减少了免租期的房产税。 6、出租土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条例》规定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出租土地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无需申报缴纳房产税。 7、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五、房地产行业小专题: 1、基建临时用房是否交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2、售楼处及楼外样板间?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粤税三字[1987]6号): 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 (1)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2)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 举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9月3日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作办公和售楼部,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用到2018年4月28日后出售,工程预算造价为1000万元。 由于该商品房于9月3日转为自用,应在2017年10月份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于2018年4月28日出售,应在5月份起停止缴纳房产税 该公司2017年应纳税额=1000×(1-30%)×1.2%*3/12=2.1万 该公司2018年应纳税额=1000×(1-30%)×1.2%*4/12=2.8万 两年共需缴纳房产税4.9万元 3、开发产品是否需要交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来源:正坤财税刘顾问
房产税六大涉税风险点
最近听到许多人在议论“房产税”,并惊呼从价1.2%、出租12%的税率好高啊!但其实他们关注的是“房地产税”,这还是一个有待立法开征的全新税种。而“房产税”则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已经有的税种,它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虽然是老税种,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涉税风险点值得每一位财税人员注意。
风险点一:免租期内如何缴纳房产税?
【涉税举例】A公司将自有房产一套出租给Y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给予Y公司一年的免租期,免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免租期结束后,Y公司正常向A公司支付租金。因房产已经对外出租,且在免租期内并未收取租金,A公司在2017年未申报房产税。
【政策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据此,A公司应该在免租期内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房产原值进行正常纳税申报,从价计征房产税。
风险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出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涉税举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开发的一栋商住楼于2016年5月完全竣工,各项手续完备。A公司将其中5套商品房装修后作为样板间对外展示,供购房者参观,同时将其中2套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供现场工作人员使用。A公司财务人员考虑到上述7套商品房在售出前仍属存货产品,因此并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情况,5套商品房装修后作为样板间,仅用作对外展示,仍属存货产品,不征收房产税;2套商品房用于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已投入使用,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点三: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涉税举例】A公司出租房产给Y公司,租赁期为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租金为每月5万元,租赁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Y公司应当将协议约定的3年租金共计18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Y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了3年租金。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此笔租金收入涉及3个年度,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当按月缴纳,因此在每月进行房产税纳税申报。
【政策解析】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认为,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因此,如果有预收租金情况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当地政策执行口径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风险点四: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一并申报房产税?
【涉税举例】A公司2017年以出让方式获得一块土地,土地成交价款8,000万元,该公司于同年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厂房造价总计60,000万元。A公司将8,000万元土地成本计入“无形资产”,将60,000万元厂房造价计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60,000元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解析】上述房产税计算基数错误,仅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忽略了地价也要计入到房产原值一并计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果不熟悉政策要求,不认真分析房产税会计和税收差异,只是机械地按照账簿中“固定资产”账户显示的金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没有将列示在“无形资产”等科目的土地成本纳入房产原值,就会形成涉税风险。
风险点五:只有已办证的房产才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涉税举例】A公司委托Y建筑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2017年3月已办理完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2017年8月办证。A公司依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认为只有取得了产权证才会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因此自2017年9月开始申报该办公楼的房产税。
【政策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可见取得房产证并不是成为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房产已经验收或者在验收前就已交付使用,就应当进行房产税纳税申报。
风险点六:基建工地上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涉税举例】A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为进行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在工地现场临时搭建板房等房产35间,供建设期间工人住宿、休息、餐饮等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该项目完工,A公司将搭建的临时房屋自2017年7月1日起转让给了建设方Y公司,Y公司作为临时办公用房使用。Y公司受让房屋后,因为是工地的临时搭建房屋,认为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并未进行房产税纳税申报。
【政策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Y公司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来源:易税易通
房产使用中的6大业务怎样缴房产税?
房产税因其计税方法简便、缴纳周期长,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太重视的一个税种。然而,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却出现了太多的理解上的偏差与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给我们税款的缴纳工作带来了太多的纳税风险。
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这房产税缴纳的6项理解错误与政策差异,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理解错误之一:房产出租后仍然可以按房产原值计提缴纳房产税
企业案例:
A公司有一栋综合楼,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该市房产税计提的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8年,A公司将该栋综合楼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为100万元/年,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仍然房产原值计征缴纳房产税,这样做对吗?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四条中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中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A公司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二:房屋出租时,租金较低必须按原值计缴房产税
企业案例:
A单位有一栋房屋出租,但是由于房产地理位置不好,租金偏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低于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为了规避风险起见,就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那么A单位是否应按原值申报房产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A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三:转租的房产,需要按租金收入的差额缴纳房产税
企业案例:
A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那么A公司的租赁收入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然而,各地在执行时意见不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各地在具体计征缴纳房产税时,总会有些土政策,我们也只能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缴纳。
理解错误之四:既出租又自用的房产,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案例:
A公司有一栋综合楼,共六层,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该市房产税缴纳的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8年,A公司将该栋综合楼的5层、6层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为50万元,而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全部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额计征缴纳房产税,租金收入未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A公司的做法对吗?有政策依据吗?
政策依据:
自有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同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些省市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各地在具体计征缴纳房产税时,应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缴纳。
理解错误之五:无产权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案例:
广州市W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处商品房,于2017年3月份完成建设,由于一些商业纠纷尚未处理完毕,一直都不能办理产权证(房产已办理完竣工验收),所以企业也一直未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税款,以为是暂时不用缴纳相关税费。
难道无产权的房产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有政策依据吗?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有关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该房产的实际使用权属于W公司,所以W公司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六:企业停产房产闲置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案例:
A公司是门窗生产企业,近几年来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生产经营的场所是企业自己的房产,2017年6月由于经营困难,企业便停业整顿。停业后,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也进行了零申报,认为闲置不用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那停产期间房产闲置是否不需要交房产税呢?有政策依据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然而,该规定在2004年8月19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中已经作废。
因此,房产处于闲置不用状态,根据规定,也应正常申报缴纳房产税。当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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