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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及涉税分析(一)

【本文看点】房地产开发受政策、信贷、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在实际开发运营过程中,公司调整战略目标,或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需要改变项目规划,这就可能涉及到资产转让问题,比如出售自持物业。大家都知道资产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受让方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受让方缴纳印花税。相比而言,股权转让的转让方税负较轻,那怎样才能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呢?本文将推出系列文章简单列举几种方法以及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在此先推出第一篇,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资产转让变股权转让第一种方法:资产划转后转让股权。

在同一集团甲内把目标资产从A公司划转到拟转让的壳公司B名下,然后转让B公司股权(图一);或自然人甲把名下的资产划转到受自己控制的公司B名下,然后转让公司B股权(图二)。其中拟转让的公司B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地政策,在税收优惠地新设成立。


图一(企业之间划转资产后转让公司股权):


图二(自然人划转资产后转让公司股权):


一、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划出方需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处理。但也有特殊,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


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6号公告 )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8〕57号规定,资产划转如作为投资入股,免征土地增值税,划转如未取得收入,也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企业特殊,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法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第一条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三、印花税


资产划转在印花税方面是否贴花,国家只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金融行业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划转双方免予贴花,但是在其它行业是否适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如不能免征,划转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征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四、契税


按照税法规定,划转资产免于缴纳契税。


税法依据:

《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五、企业所得税


(一)在资产划转时,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划转资产需要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是也有特殊,按照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转双方可以选择不确认收入,划入方按划出方的资产账面净值确定并计算折旧扣除。


(二)后期在转让股权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在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不需要确认股转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股权转让方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5.《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六、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股东划转资产是否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接收该资产的企业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可以推论出个人需要确认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需要缴纳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是否有优惠(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相近的规定只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以“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资产与公司之间,“划转”按照“投资”去征个税,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如果“划转”不征个税,是否会造成税款流失,希望税局能够尽快明确。


(二)个人在划转资产后,转让公司股权,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该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产转让变股权转让有多种方式,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分析了资产在同一投资主体下划转,以及之后的转让股权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本人将在之后的文章中,相继推出其他几种方式的税务分析,希望对读者有借鉴作用。

延伸阅读: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涉税分析

看点:目前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交易中,取得房地产资产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买卖该房地产资产,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房地产资产所在的公司(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由于房地产资产直接买卖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仅公司的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较少。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本文就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资产转让税收筹划进行探讨分析。

  一、股权转让与直接转让房地产主要应纳税费对比

提示——被遮挡部分为“3%一5%”

  注:除以上主要税费外,应纳的城建税等略过未分析,下同;若股权转让股东是自然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表可看出,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转让房地产可以少缴纳增值税和契税。

  二、营改增后,直接转让房地产方式下增值税分析

  (一)增值税下一般企业转让房地产政策分析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即除此以外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14号公告执行,分为转让自建不动产或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下两种情况:

  1.一般纳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如何确定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5%的征收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无论何种情况下转让自建不动产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均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2.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缴税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下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三、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据此,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但税务机关可能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下列规定要求计征土地增值税:“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该文件存在的问题是,企业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故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其次,即使征税,是对转让股权的股东征税还是对被投资企业征税并不明确。再次,如果转让100%以下的股权是否征税呢?“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据了解,目前在江苏、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并未对一次性转让有不动产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文按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进行分析。

  四、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后再开发情况下涉及的潜在的土地增值税转嫁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

  目前通过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来规避土地增值税的案例比比皆是,当事人通常认为这样操作能够节税。但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后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下,并非绝对可以节税。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拟购买股权的企业有较多不动产且转让方转让股权时未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还应注意潜在的土地增值税转嫁问题。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看点: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的行为。从这点看,转让股权确实和土地增值税没有什么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

  国家税务总局只是批复应该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并未具体明确由谁缴纳土地增值税,再结合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来看,实际持有房产和土地的被投资企业并没有发生房产和土地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行为,那么为何缴纳呢?原股东只是转让了股权,也不应该缴纳啊!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1995]48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48号文第3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号文中的第5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中,上诉方瑞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其上述理由中称:“……首先,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一方面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股权转让只需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税种,而避免缴纳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应缴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另一方面规避了房地产法对于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因此当事人无需办理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而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因此,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行为其内容实质性违法,应当认定其为无效。其次,本案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与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不一致。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实际执行的转让协议的约定,采取平价转让股权的假象,其目的也是规避国家税法,逃避个人所得税,是不合法的。

  《股权转让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将乘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附属设施、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绿化苗木等资产一揽子进行转让。双方的缔约目的也正是通过借股权转让变相进行土地使用权及资产的整体转让。因此,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号文第3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实践中,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能确定下一环节能征收到土地增值税,如股权转让后得到的是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售房地产,则股权转让环节通常税务机关会认可暂免征收。但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的房地产成为股权拥有者的固定资产自用,转让后不能征到土地增值税了,则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必须清算。


转自: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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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卡会员:8980元(6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3人)赠送(7本财税书+9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

  (2)贵宾卡会员:16800元(1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5人)赠送(12本财税书+12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

  (3)钻石卡会员:25800元(2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7人)赠送(15本财税书+15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4)集团卡会员:45800元(33人次现场学习,含1天我方指定讲师内训)赠送(18本财税书+18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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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课程收费标准


1、3000元收费给予企业3000听课积分

2、8980元收费给予企业一年网上听课所需积分、网上课程随意听,另外给予企业现场听课6人次、加年会赠送2人次,共8人次现场听课机会。

网上听课消费积分扣除模式标准:

1、下载讲义:花费60积分。

2、录音:每堂课分四段录音,一段录音需200积分整个一堂课程为800积分。

3、视频:每堂课分四段音频一段音频需300积分整个一堂课程为1200积分。

4、专家答疑板块提问题扣除30积分查看专家回答的各种问题扣除10积分。

备注:同样课程在7天之内可以重复收听,不再重复扣除积分。

报名添加网课服务专员:刘翔老师微信 :137 1870 3875(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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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010-52106881 /137 1870 3875(找刘翔老师联系)QQ:2337168883微信:13718703875地址:中国·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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