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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企业借款常见的几个税务问题

随着我们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标志了我国利率市场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企业之间、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相信不少朋友在日常的实务工作中也会经常碰到这种业务。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企业借款常常遇到的几个税务问题。


1、企业借款增值税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贷款人来说,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一种,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贷款服务交增值税。所以,企业通过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实际上是提供了贷款服务,要交增值税,这里的税率是6%。


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借款人来说,他接受的贷款服务支付的这个利息,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且,和这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一些费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刚才说的是直接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但是如果这些与贷款相关的费用,不是直接向贷款方支付的,可不可以抵扣呢?大家注意了,税法是没有说过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


2、企业无偿借款,要不要交增值税呢?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也有可能个别朋友不一定了解,所以就再重申一下。“36号文”规定了,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以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服务。由于企业借款在增值税里面,属于提供服务,所以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


对于这种无偿借款,税务机关会参照“36号文”第四十四条进行核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体是,参照企业同期提供的同类贷款服务的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如果没有的话,会参照其他企业同期提供的同类贷款服务的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或者按照企业资金成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有些朋友会觉得疑惑,什么情况下会有无偿借款的借款呢?其实,无偿借款是很普遍的,比如说集团企业对下属企业、关联企业调拨的、不收取利息的资金。或者说股东通过往来方式投入到企业运营的、不收取利息的资金。但是,对于一些有业务实质的往来款,不属于无偿借款。


3、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分期还本付息”和“一次性还本付息”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首先,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对于贷款人来说,收取利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时点,和借款人支付利息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在确认的时点上是有区别的。


对于贷款人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收入,是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类似于收付实现制。


但是,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去确认利息费用。对属于当期的利息,不管付没付利息费用,都要作为当期的费用;对于不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即使当期已支付了利息,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当然了,如果按规定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也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理。


所以,“分期还本付息”和“一次性还本付息”在所得税的处理上是有区别的。


“分期还本付息”,合同约定分期收取利息,贷款人应该分期确认利息收入,对借款人来说,也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期确认利息费用。这很容易理解,比如说A企业向B企业贷款,约定按季度支付利息100万元,那么A企业应该按季确认利息的收入,B企业也应该按季度确认利息费用。


但是,如果是“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话,贷款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借款人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仍然应分期确认利息费用。


我们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2018年1月1日,A企业向B企业借了一个亿,约定两年后,也就是2019年底一次性还本付息,归还本金1亿元,同时一次性支付利息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问题)。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B企业不需要在2018年利息收入,2019年才一次性确认1000万元的利息收入。


对A企业来说,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借款费用。尽管2018年没有实际付出去利息,但是, 2018年、2019年应该分别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确认500万的财务费用。


4、企业计提利息费用,但是没有拿到发票,能不能够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形。根据刚发布的、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翻译一下,就是企业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才能税前扣除。


文件明确将来税前扣除凭证,区分为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所以,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不但包括了发票,也包括了内部凭证,以及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当年应支付借款利息,也就是说,对于贷款方来说,已经达到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达到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贷款方应该交增值税并且开具发票。这种情形属于“28号文”规定的“企业应取得发票”的情形,借款人应取得发票,才能在汇算清缴前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以后年度才支付的利息费用,贷款人还没有达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义务开具发票。所以,不属于“28号文”规定的“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借款人也无权要求贷款人提前开具发票。因此,汇算清缴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并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应包括“28号文”所列举的,内部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制的内部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28号文”规定的“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协议等资料。


5、如果借款利率很高,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利率,是有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我们换句话说,就是如果超过这个利率计算的部分,不能够税前扣除。


这个主要是考虑到非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并不是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如果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条件的全额税前扣除,在某种程度上将会鼓励非金融企业之间从事资金拆借活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秩序,也很容易造成非金融企业通过资金拆借逃避税收等问题。


但是,这里也提个醒,税法虽然对借款利率有限制,但是对执行标准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具体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是仅限于银行的平均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还包括了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对某些企业实际执行的利率。借款人能够证明他支付给贷款方利息的利率,是这些金融机构在相同贷款条件下,对其他某些企业实际执行的利率,并向税局说明贷款利率的合理性。那么,借款利息是能够扣除的。


6、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有什么限制?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的借款规模是有限制的。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个比例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


举个简单的例子,上面说到非金融企业的比例是2:1。假如说,一个非金融企业向他的全资子公司借款,这个子公司也是非金融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是1亿元,2018年母公司又借给了子公司3个亿,并收取了10%的利息,也就是3000万元。那么子公司实际的债资比例,是向母公司的借款3亿,比接受母公司股权投资的1亿。就是3:1。超过了税法规定的2:1。所以超出部分的利息1000万元,子公司不能够税前扣除。


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规模作出限制呢?其实,目的是反避税,一些企业在融资时通过加大向关联方借款,而减少股权投资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如果贷款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借款方通过向贷款人借钱,并支付利息,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地区,可以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水平。但是这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往往会导致我国的税收利益流向国外。


尽管规定了比例,但税法也考虑了实际情况。规定了,如果这个关联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税务机关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7、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能不能扣除?

新《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分期认缴制度。“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了,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借款利息,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也有一些企业,通过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借款并支付借款费用。增值税方面,根据“36号文”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支付的利息的企业要扣缴增值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源泉扣缴。税款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所以,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时,需要履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并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其税前扣除凭证。


9、从资管产品取得贷款要注意什么?

实务中,一些企业通过向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取得贷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从2018年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时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如果在2018年以后,通过资管产品取得的贷款发生的利息,资管产品管理人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应向资管产品管理人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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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社保最新政策深度解读与投融资税务风险控制专题


‖2018年10月19–21日‖深 圳·贝岭居宾馆‖主 讲:钟老师‖

‖专题说明‖

C个税、社保的最新政策你掌握了吗?年终奖的优惠政策很可能不存在了,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做有效的筹划?

C房地产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如何把各种资本运作手段运用得收放自如、随心所欲? “三旧”改造应该如何做税务方案?

C本次课程将一一解开你心中的各种疑虑。

‖专题收益‖

1.熟悉房地产业投融资税务风险控制;

2.熟悉个税社保的最新政策。

‖主讲专家‖钟老师:网名云中飞,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全国主流税务培训讲师,广东省级税务干部学院教师,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丰富的税务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精通税务机关稽查模式与方法,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税收筹划经验,熟悉旧城改造与资本运作的控制风险。《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企业管理教育网》签约税收实务专家,《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特邀税务专家。个人新浪博客《云税务》访问量超过百万次,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任各地方国税局及税校的特约培训讲师,并参与过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编写。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授课,授课内容精彩,实战经验丰富,实操性强,信息量大,受到各方好评!

‖主讲内容‖

第一节:个税社保最新政策深度解读与税务风险控制

一.个人所得税最新修订案深度解读

1.其他所得取消在当前和未来的筹划思路暨通讯费交通费补贴扣除以后还存在吗?

2.专项附加扣除会一刀切吗?

3.各种工作室何去何从?

4.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应该如何理解?

5.CRS为什么很厉害了

6.为什么签订包税条款要很小心

7.为什么税务部门会挖掘金融大数据中的涉税信息,利用金融情报开展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反逃税工作?

8.最新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你有吗?

二.综合所得的税务风险控制

1.年终奖的优惠计税政策将取消吗?为什么年薪196万元以上只减少1.4万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的优惠计税政策将取消吗?

3.个税和社保的口径对比分析

4.专项扣除分析:

⑴社保稽查重点内容分析

⑵住房公积金超标分析

5.专项附加扣除分析

三.合伙企业(基金)经营所得的四大税务风险点与一大税务漏洞分析

1.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不分配也交税

2.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股权转让优惠才20%,不优惠35%?

3.法人合伙人(GP)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间接投资不能免税。

4.股权激励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分项所得等税务风险控制

1.间接股权架构与直接股权架构互换技巧与税务风险控制

2.先不合理增资再进行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控制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

第二节:房地产业资产并购税务风险控制

一.融资的税务风险控制

1.融资收购股权的税务风险控制

⑴信托公司设一个SPV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SPV公司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可以在项目公司扣除吗?

⑵信托公司的利息扣除有哪5大条件?

⑶葛洲坝地产“明股实债”的融资业务分析

2.融资收购土地的税务风险控制

⑴统借统还的税务风险控制

⑵委托贷款的税务风险控制

⑶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操作要点

3.融资收购项目的税务风险控制

4.ABS融资中差额补足方可以税前扣除吗?

二.三旧改造的税务风险控制

1.三旧改造中村企合作的税务风险控制

⑴房企以巨额资金收购前期介入的企业股权,但这种收购款又不能作为后期的项目成本,应如何合法解决?

⑵村企合作模式为合营建房的税务风险控制

⑶村企合作模式为以物易物的税务风险控制

2.三旧改造中旧厂房的税务风险控制

⑴旧厂房改造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在哪里?旧厂房改造与旧村改造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⑵旧厂房改造中房企退出的税务风险点分析

三.资产剥离与合并的税务风险控制

1.先分立再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控制

2.先划拨再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控制

3.合并的税务风险控制

四.借壳上市的税务风险控制

1.借壳上市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2.壳资产的完美退出方案

第三节:专家现场与您答疑互动,学员问老师答,疑难问题不带回家。

‖培训对象‖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资    料‖本次2天专题配套的讲义,政策辑要与案例集资料。

‖培训时间‖2018年10月19日至21日(19日全天报到,20-21日两天课程)

‖培训地点‖深圳◇贝岭居宾馆(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068号)   

‖相关费用‖人民币33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现场咨询费等)(建议加入我司会员,平均一人次合一千多一点非常实惠!详情咨询刘翔老师)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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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机:(010)80574763【打座机的话就说找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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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参会学员请在会议前3日将回执表传至联系人,以便会务组做好准备工作。

⊙请真实填写并按此线剪下传回⊙

                          ☆报  名  回  执  表☆       收件人: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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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是否住宿(   )入住时间:2018年  月   日 男(   )人 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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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吉顺网络科技服务中心

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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