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一图读懂城建税及附加(2020年2月版)
一、相关文件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个人保险代理人) 财税〔2017〕17号(集成电路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建税附加政策) 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 财税〔2018〕70号(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财税〔2019〕16号(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思维导图
3.享受城建税和两附加减半征收的包括非企业性单位吗?
答:包括,享受减半征收的是所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非企业性单位。
4.在鼓励创业就业上,城建税及两附加有哪些优惠?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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