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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源哪去了?:司法局调解员介绍案源,法律服务收费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均分

律界观察 2023-01-08

转自:刑事备忘录、裁判文书网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晓峰受浠水县司法局委派,担任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后,与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主任程定国、法律工作者占学军(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人王晓峰将“县交调委”受理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安排、介绍给程定国、占学军代理,不管是程定国代理还是占学军代理,所得收益均是三人平分。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晓峰伙同程定国、占学军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以隐瞒截留义务款方式骗取案件当事人财物11起,金额共计人民币93559.03元。被告人王晓峰以同样方式骗取案件当事人财物1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41228.44元。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晓峰受浠水县司法局委派,担任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小燕找到被告人王晓峰要求帮忙介绍案件。被告人王晓峰遂与孔小燕约定,所介绍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二人平分。同时,被告人王晓峰还与浠水县清泉法律服务所主任程定国、法律工作者占学军约定,只要是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的案件,不管是程定国代理还是占学军代理,所得收益三人平分。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晓峰以上述方式,先后收受孔小燕和程定国、占学军所送贿赂38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204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晓峰在调解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还先后收受、索要案件当事人的贿赂11笔,金额共计人民币205786.55元。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25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峰,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原任浠水县司法局科员,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任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5月22日被浠水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平,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联系。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二部刑诉(2021)Z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峰犯诈骗罪、受贿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峰、指定辩护人郭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晓峰受浠水县司法局委派,担任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主任后,与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主任程定国、法律工作者占学军(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人王晓峰将“县交调委”受理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安排、介绍给程定国、占学军代理,不管是程定国代理还是占学军代理,所得收益均是三人平分。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晓峰伙同程定国、占学军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以隐瞒截留义务款方式骗取案件当事人财物11起,金额共计人民币93559.03元。被告人王晓峰以同样方式骗取案件当事人财物1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41228.4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县交调委”主持调解了万华与李司进交通事故案,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保险公司理赔款未支付,李司进赔偿款不能履行到位。被告人王晓峰遂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介绍占学军为李司进一方代理人,程定国为万华一方的代理人。法院判决生效后,2014年7月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李司进赔偿义务款65000元转到占学军建设银行卡内(尾号为9551)。占学军根据被告人王晓峰安排,截留19700元后,将余下45300元转至被告人王晓峰建设银行卡内(尾号为5235)。同日,被告人王晓峰私自截留6800元后,转款38500元至李司进建设银行卡并告知李司进义务款只有38500元。该68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占学军截留的19700元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后,余下13900元按照约定由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程定国分得,其中被告人王晓峰分得4700元,程定国、占学军各分得4600元。同年7月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万华赔偿义务款9.8万元转到程定国建设银行卡内。程定国根据被告人王晓峰安排,将该款转至被告人王晓峰建设银行卡内。同日,被告人王晓峰私自截留8000元后,转款8.8万元至万华父亲安某建设银行卡内,并告知安某义务款只有9万元,另外以费用名义索要2000元。该8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
2.2014年3月份,“县交调委”主持调解涂恒文与徐武交通事故案未果,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涂恒文代理人,程定国为徐武代理人。2014年5月12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涂恒文赔偿义务款58321.00元转到占学军建设银行卡内。占学军根据被告人王晓峰安排,截留义务款832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文印费等费用后,余下6000元按照约定,由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程定国分得。同年5月13日,占学军将余下的40000元现金(另外10000元为占学军向涂恒文借款)交给被告人王晓峰。被告人王晓峰只付给涂某1(涂恒文儿子)33000元,并告知义务款只有43000元,私自截留7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
3.2014年初,“县交调委”主持调解邓某1与邓某2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提出通过诉讼途径可获得较高赔偿,建议他们提起诉讼。当事人同意后,被告人王晓峰安排程定国为邓某2的代理人,安排占学军为邓某1的代理人。2014年5月12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邓某1的赔偿义务款57878元转到占学军建设银行卡内,占学军根据被告人王晓峰安排,截留义务款7878元后,将余下的50000元转到被告人王晓峰建设银行卡内。次日,被告人王晓峰只转给邓某130000元,私自隐瞒20000元,除返还邓某25000元外,余下的15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占学军截留的义务款7878元,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后,余下4800元,按照事先约定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分得。
4.2014年3月,“县交调委”主持调解周又平与吴海进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向周又平父亲周某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介绍占学军作为周某代理人。2014年8月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周某赔偿义务款273290元转到占学军建设银行卡内,占学军根据被告人王晓峰安排,只付给周某223000元,隐瞒截留50290元,扣除应返还吴海进30000元和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11000元。占学军在付款给吴海进时,又截留4000元,实际只付26000元给吴海进。上述截留的共15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分得。
5.2013年11月,“县交调委”主持调解赵春球与宋博霖交通事故案不成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作为赵春球代理人,介绍程定国作为宋博霖代理人。2014年12月9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宋博霖赔偿义务款102008.20元转到程定国建设银行卡内。程定国按被告人王晓峰安排,隐瞒截留10008.20元后,将余下的92000元转到被告人王晓峰建设银卡内。程定国截留的10008.20元,扣除文印费后,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分得5000元,占学军没有分钱。同日,被告人王晓峰只转给宋博霖委托的中间人王某183000元,私自隐瞒截留9000元,由其个人据为己有。
6.2015年5月,“县交调委”主持调解杨某1良与陈意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介绍程定国为杨某1良的代理人。2015年7月29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杨某1良的赔偿义务款67201.07元转到程定国建行卡上。程定国按王晓峰安排,将其中的50000元转到被告人王晓峰保管的杨某1良银行卡上,隐瞒截留17201.07元,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后,余下的106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三人分得,其中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各分得3500元,程定国分得3600元。同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晓峰从杨某1良的银行卡取现金10000元后,将该银行卡还给杨某1良,从中隐瞒截留10000元。该10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
7.2013年底,“县交调委”主持调解谢雄与盛叔先交通事故案不成功,被告人王晓峰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介绍占学军作为盛叔先的代理人,介绍程定国作为谢雄的代理人。2014年2月25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盛叔先赔偿义务款49644.88元转到占学军银行卡内。占学军按被告人王晓峰安排,给付盛叔先现金39000元,隐瞒截留10644.88元,扣除代理费和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35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分得。
8.2014年初,“县交调委”主持调解黄松明与何秋林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介绍占学军作为何秋林一方的代理人,介绍程定国作为黄松明一方的代理人。2014年11月2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赔偿义务款4360元、61306.03元(共计65666.03元)转到程定国银行卡内。程定国按王晓峰安排,从中隐瞒截留11959.03元,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后,余下的5959.03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按事先约定平分。
9.2013年下半年,“县交调委”主持调解华某1与崔孟娟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介绍占学军作为崔孟娟一方的代理人,介绍程定国作为华某1一方的代理人。2013年12月10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崔孟娟赔偿义务款79044.40元转到占学军银行卡内。占学军按被告人王晓峰安排,隐瞒截留11044.40元后,将余下的68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人王晓峰。被告人王晓峰给付崔孟娟丈夫徐某140000元,给付华某1妻子易佑兰12000元,余下的16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隐瞒截留,据为己有。占学军隐瞒截留的11044.40元,扣除代理费和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4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按事先约定分得。
10.2014年下半年,“县交调委”主持调解陈军军与詹楚樵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介绍占学军作为詹楚樵的代理人。2014年12月16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詹楚樵赔偿义务款91500元转给占学军。占学军按被告人王晓峰安排,转账65000元到被告人王晓峰建行卡内,隐瞒截留26500元,扣除代理费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余下138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按事先约定分得。被告人王晓峰收到占学军转来的65000元后,私自隐瞒截留11861元,只付给詹楚樵53139元。该11861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
11.2013年中半年,“县交调委”主持调解岑林与熊田畴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介绍占学军作为熊田畴的代理人。2013年10月25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熊田畴赔偿义务款68133.33元转到占学军建行卡内。占学军按被告人王晓峰安排,隐瞒截留13133.33元,只付给熊田畴现金55000元。隐瞒截留的13133.33元,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后,余下60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程定国按事先约定各分得2000元。
12.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程定国为冯赶良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5年5月13日,程定国收到法院给付的冯赶良赔偿义务款后,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将余下的50000元转给被告人王晓峰。次日,被告人王晓峰私自隐瞒截留8400元,只转给冯赶良儿子冯某41600元。该84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据为己有。
13.2015年初,“县交调委”主持调解夏猛与李剑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安排律师张凡作为夏猛的代理人。同时被告人王晓峰用夏猛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并持有。2015年5月20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夏猛赔偿义务款348167.44元转到王晓峰持有的夏猛建设银行卡上。5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王晓峰通过转账和取现方式从持有的夏猛银行卡上多次支取人民币共计83000元。后,被告人王晓峰归还该银行卡时,告知夏猛父亲夏某,赔偿义务款只有29万元。被告人王晓峰私自隐瞒截留58167.44元,被其个人据为己有。
14.2014年下半年,“县交调委”主持调解黄潇洋与袁某交通事故案,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后,被告人王晓峰又安排张凡作为袁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30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袁某赔偿义务款192820.32元转到被告人王晓峰掌控的袁某建设银行卡上。当日,被告人王晓峰通过转账和取现方式从袁某银行卡支取人民币共计5.28万元。次日,被告人王晓峰在其办公室归还该银行卡时,告知袁某赔偿款只有14万元。被告人王晓峰私自隐瞒截留5.28万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800元,余下的5.1万元,全部被其个人据为己有,没有向张凡支付代理费。
15.2016年2月,郑某骑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郭某找被告人王晓峰帮忙处理,并承诺给予1万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王晓峰在调解该事故过程中,以欺骗方式成为郑某一方代理人。2016年9月22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赔偿义务款337000元转到被告人王晓峰的银行卡上。后,被告人王晓峰扣除郭某原来承诺的好处费1万元外,私自隐瞒截留4万元,实际只付给郭某28.7万元。该4万元由被告人王晓峰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人事档案、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缴款收据等书证;证人安某、潘某、周某、吴某、涂某1、王某1、赵某、杨某2、徐某1、华某1、黄某、冯某、郑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邓某1、邓某2、袁某、郭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受贿罪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晓峰受浠水县司法局委派,担任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主任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小燕找到被告人王晓峰要求帮忙介绍案件。被告人王晓峰遂与孔小燕约定,所介绍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二人平分。同时,被告人王晓峰还与浠水县清泉法律服务所主任程定国、法律工作者占学军约定,只要是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的案件,不管是程定国代理还是占学军代理,所得收益三人平分。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晓峰以上述方式,先后收受孔小燕和程定国、占学军所送贿赂38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204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晓峰在调解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还先后收受、索要案件当事人的贿赂11笔,金额共计人民币205786.55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李香林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李香林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6500元。2014年3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初,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徐某2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徐某2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2015年4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清泉工商所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3000元。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占某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占某的一审、二审代理人。孔小燕从中共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4000.08元。2014年5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份的一天(二审结束后),孔小燕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又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甘艳桃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甘艳桃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2650元。2014年12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家属李世军、程春枝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李世军、程春枝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8777.63元。2016年7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供销社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8000元。
6.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孔新军、李某3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孔新军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晓峰代孔小燕经手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晓峰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按照事先约定,交给孔小燕现金人民币1500元,余下的15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所得。
7.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李艳云及其老板方腊容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李艳云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2016年8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3500元。
8.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王建陵家属王某2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王某2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2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6000元。
9.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徐丹凤家属李某1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李某1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4687.26元。2016年3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附近,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7000元。
10.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曾来松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曾来松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4197元。2017年1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供销社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2000元。
1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熊友胜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熊友胜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6389元。2016年8月底的一天,孔小燕在,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3000元。
12.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李得权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李得权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晓峰代孔小燕经手收取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晓峰在浠水县老法院旁边,按照事先约定,交给孔小燕现金人民币2500元,余下的25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所得。
13.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胡准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胡准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200元。2016年4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县供销社旁边,按照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1500元。
14.2015年8月,被告人王晓峰将其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刘旭林介绍给孔小燕,由孔小燕作为刘旭林的代理人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孔小燕从中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4346.61元。2016年底和2017年1月,孔小燕在浠水县清泉工商所按照事先约定,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共计7000元。
15.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程定国分别为李司进与万华双方的代理人。2014年7月1日,占学军在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5000元作为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600元、分给程定国1700元。同日,被告人王晓峰在向万华父亲安某支付义务款时,提出以费用名义索要2000元。安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晓峰转款时实际少付2000元。
16.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涂恒文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了3000元代理费后,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1000元。
17.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邓某1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4年5月,占学军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提取3000元作为代理费,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700元、程定国800元。
18.2014年3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周又平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2014年8月1日和2015年1月,占学军分两次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共提取18000元作为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4000元。
19.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程定国分别担任赵春球与宋博霖交通事故案的双方代理人。占学军向赵春球收取代理费3000元,程定国向宋博霖收取了代理费15000元,共计18000元,扣除鉴定费1500元,剩余165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程定国三人平分。
20.2014年10月,“县交调委”主持调解曹某与李明清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程定国、占学军分别担任曹某与李明清交通事故案双方代理人。2016年2月,占学军截留义务款28000元作为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0000元,分给程定国8000元。同年3月,程定国将应支付曹某的赔偿义务款42000元扣除代理费5000元和相关费用后,余下的33989元转到王晓峰建行卡内。按事先约定,程定国从这5000元代理费中分给被告人王晓峰2500元。被告人王晓峰收到程定国转来的33898元后,只转给曹某32000元,以处理费用名义向曹某索要1898元。
21.2014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程定国为杨某1良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程定国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5000元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600元,占学军1700元。
22.2013年底,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程定国分别担任盛叔先与谢雄交通事故案件的双方代理人。2014年2月,占学军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5000元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600元、程定国1700元。
23.2014年初,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程定国分别担任何秋林与黄松明交通事故案件的双方代理人。2014年11月,程定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5000元的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600元、占学军1700元。
24.2014年初,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作为游爱民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了5000元代理费。按事先约定,从这5000元代理费中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600元,分给程定国1700元。
2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瞿清县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了8000元代理费。按事先约定,占学军从这8000元代理费中分给被告人王晓峰2600元,分给程定国2700元。
26.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艾政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了5000元代理费。按事先约定,占学军从这5000元代理费中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700元,分给程定国1600元。
27.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程定国为杨某2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程定国收取了7000元代理费。按事先约定,程定国将这7000元代理费扣除相关费用后,从余下的6000元中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2000元。
28.2013年6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程定国担任崔梦娟与华某1交通事故案的双方代理人。2013年12月,占学军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6000元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2000元。
29.2014年中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李民生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4年9月,占学军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7500元作为代理费,并按照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国各25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晓峰在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义务款时,以费用名义索要截留2万元。
30.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詹楚樵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2014年12月,占学军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10000元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3300元。
31.201年初,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张木春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5年2月,占学军从截留的赔偿义务款中提取7800元作为代理费,并按照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26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晓峰向张木春委托的中间人张晓胜索要5000元费用,扣除1500元鉴定费后,其余的350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占有。
32.2014年8月的一天,冯某找被告人王晓峰帮忙处理其父亲冯赶良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并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晓峰予以收下。后,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程定国为冯赶良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5年5月,程定国从赔偿义务款中截留3463元作为代理费,扣除相关费用后,余下2800元,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各900元。
33.2014年初,“县交调委”调解谭燕与高国飞、高金国、高峰交通事故案时,被告人王晓峰向高国飞索要好处费。后,高国飞在“县交调委”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晓峰予以收下。2016年初,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高国飞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代理费6000元,并按照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2000元。
3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程定国为陈韦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程定国收了4000元代理费,并按照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各1300元。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晓峰在“县交调委”办公室向陈韦索要好处费。陈韦遂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晓峰予以收下。
35.2013年中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熊田畴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3年10月,占学军从隐瞒截留的义务款中提取7000元代理费,并按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2300元。
36.2014年中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吴茶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了13000元代理费。占学军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下的12000元按照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各4000元。
37.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为蔡大汉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占学军收取了5000元代理费,并按照事先约定,分给被告人王晓峰1600元,分给程定国1700元。
38.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占学军、程定国分别担任饶冬林、占叔容交通事故案的双方代理人。程定国收到法院赔偿义务款后截留9833.6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余下8700元作为代理费。按照事先约定,程定国分给被告人王晓峰和占学军各2900元。在此期间,占学军代理饶冬林案件收取了3000元代理费,按照事先约定,占学军分给被告人王晓峰、程定国各1000元。
39.2015年初,被告人王晓峰安排张凡作为夏猛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同年5月,被告人王晓峰用其掌控的夏猛建设银行卡收到法院支付的赔偿义务款并截留83000元后,将余额只有265167.44元的该银行卡交给夏猛父亲夏某时,告知赔偿义务款只有29万元,同时告知,卡内不足部分24832.56元是处理费用的钱,夏某表示同意。该24832.56元除交纳案件受理费2600元和付给张凡代理费2500元外,余下的19732.56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占有。
40.2015年1月,被告人王晓峰介绍律师黄霖为綦守华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黄霖从綦守华处收取代理费6000元。同年10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王晓峰的关照,黄霖到“县交调委”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晓峰现金人民币5000元(包括介绍其他案件的感谢费3000元),被告人王晓峰予以收下。
41.2016年2月,郭某找被告人王晓峰帮忙处理其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并承诺给予1万元的好处费。2016年8月,被告人王晓峰以诉讼费名义向郭某索要4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030元,余下2970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占有。同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晓峰在向郭某支付赔偿义务款时,除私自隐瞒截留4万元外,另外又扣除了郭某原来承诺的好处费1万元。该1万元由被告人王晓峰个人占有。
42.2015年12月,綦文志驾车与行人华某2发生交通事故。綦文志找被告人王晓峰帮忙。后经浠水县交调委调解不成功,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王晓峰作为綦文志的代理人。2016年12月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将赔偿义务款138285.99元转到王晓峰工行卡上。同日,被告人王晓峰将131000元转给綦文志,余下7285.99元作为被告人王晓峰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人事档案、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缴款收据等书证;证人李某2、徐某2、占某、王某2、李某1、李某3、安某、潘某、涂某2、夏某、郑某、华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邓某1、邓某2、杨某1良、高国飞、郭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晓峰和程定国、占学军、孔小燕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晓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晓峰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晓峰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晓峰于2021年6月7日被浠水县纪委监察委暂扣资金709205.9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峰构成诈骗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晓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罪行是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晓峰从轻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晓峰受贿违法所得205786.2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晓峰诈骗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个人犯罪部分退还241228.44元,其中:李司进6800元、万华8000元、涂恒文7000元、邓某115000元、宋博霖9000元、杨某1良10000元、崔孟娟16000元、詹楚樵11861元、冯赶良8400元、夏猛58167.44元、袁某51000元、郭某40000元;共同犯罪部分退还31800元,其中:李司进4700元、涂恒文2000元、邓某11600元、周又平4000元、宋博霖5000元、杨某1良3500元、盛叔先1100元、黄松明2000元、崔孟娟1300元、詹楚樵4600元、熊田畴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凌
人民陪审员  夏海燕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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