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天津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赵立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赵立宏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纪律规矩意识缺失,知法懂法却不守法,把法律作为牟利工具,违规兼职做律师;利用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骗取、私分代理费,以合法民间借贷为幌子谋取巨额利益;亲清不分,利用信贷资源与企业老板交换利益,无偿借用企业老板的房产,子女不实际工作而在企业获取薪酬,接受企业老板旅游活动安排,为企业在信贷业务上提供帮助,以借贷投资获取高额利息方式非法收受企业钱款;心存侥幸,执迷不悟,对组织多次教育挽救无动于衷,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虚假事实,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赵立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赵立宏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赵立宏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天津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处理。赵立宏,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河北曲阳人,1985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2000年2月至2017年8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法律事务处副处长,衡水市分行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辽宁省铁岭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北省衡水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沧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唐山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2017年11月2021年1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天津市纪委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如何理解“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算不算?“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可不可以理解成广义的“法学”?刚刚,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的一份请示作出批复。全文如下: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21〕24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请示》(京司文〔202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此复。
司法部2021年12月2日刚刚修订并将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书。
新条文是这样: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其中描述“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
(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