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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批评 | 汪韶军:先秦尊天情结述论

2017-05-28 汪韶军 文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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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可以说是一种崇天的文化。天不是位格化的绝对实体,而是一个“如在”的神圣对象。古人借天命论证政权的合法性,或借天来约束君权,其深层都是德的观念。此时,“天”代表着正义或神圣的宇宙法则,对人构成一种道德律令。天地因其化育万物、公而不私、予而不争等德性,被古人当作人类行为的伟大典范。古人尊天、法天的主旨是以德性来配天,即依照所谓的天德行事,以天来指引人的在世方式。如果人的德性达到了天的高度,便是“天人合一”。


(感谢作者汪韶军授权文艺批评发表!)

大时代呼唤真的批评家


 


汪韶军









先秦尊天情结述论


中国文化可以说是一种崇天的文化。有学者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天为中为极的文明。”[1]322这一论断非常恰切。“天”在古今中国人的生活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


“天”由“帝”发展而来。从殷墟卜辞中可以看出,“帝”是殷人卜问的对象。殷人凡事必卜,“帝”可以说是他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顾问”。殷周之际,“天”取代了“帝”,成为后世尊崇的对象(后世仍有“以配上帝”的说法,但“上帝”已指天)。笔者在此先回顾学界有关“天学”的研究,之后通过地上地下文献考察诸子之前以及先秦诸子的“天论”,以揭示尊天情结背后的深层意旨。通过这种考察还可发现,学界的某些流行观点,如认为墨子所谓天是意志天、宗教性之天,认为天人感应说、灾异说、谴告说纯是宣扬迷信,认为“天人合一”指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都需要重新加以审视。


一、“天学”研究之回顾


笔者将有关“天”的观念及其相关研究称为“天学”。学界一般认为,“天”在中国哲学中有着多重涵义。冯友兰析为五层:“物质之天”(天空)、“自然之天”(唯物主义所谓的自然)、“主宰之天”或“意志之天”、“命运之天”(运气)、“义理之天”或“道德之天”。[2]89劳思光分为三种:主宰义的人格天或意志天(对应于“天意”)、法则义的形上天(对应于“天道”)、自然义的苍天。[3](天道与天意的差别在于,它没有意愿性,只是一种客观规律。)研究者还认为,先秦诸家秉持不同的“天”之观念,如徐复观说:“儒家发展了道德法则性之天,墨家则继承了宗教性之天,道家则发展为自然法则性之天。”[4]张岱年认为,孔子所谓天处于上帝之天到自然之天的过渡中,墨子所谓天完全是有意志的人格神,老子说的天与地相对,庄子说的天与人相对。[5]又有论者认为,老子用天道取代了天命,孔子则用仁、礼淡化了天命。种种说法虽然有异,但学者大多都认定,老、孔之前的“天”主要是意志天。





张岱年

 


张祥龙反对这类切分,更反对把老、孔之前的“天”解释为有人格、有意志的至上神。他认为,殷人的“帝”近似于中国老百姓心目中的“老天爷”,而老、孔之前的“天”并非意志天,老、孔之后也没有背离之前的尊天传统:“周人同样占卜,信天命,但这天却肯定不是人格神,……尊奉人格神的宗教则一定以绝对信仰、种族或教律而非德性为识别‘上帝的选民’的首要标准”[1]236,“周人和后来的中国人也还在对祖先社稷、天地山川等行祭祀之礼。但这并非西方意义上的人格神崇拜,而更近乎孔子讲的‘祭如在,祭神如神在’。”[1]237


笔者比较认同张先生的这种观点。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天”不是位格化的绝对实体,而是一个“如在”的神圣对象。《论语·先进》记载颜渊死后,孔子慨叹道:“噫!天丧予!天丧予!”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老天爷要绝我啊”。而《宪问》篇“知我者,其天乎”,也就是现代人常说的天知地知,实际只是“我”自知。孔子未将“天”当作实际存在的人格神,就如同他并未真的认为有鬼神一样。“子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给很多人的感觉似乎是,孔子只是“不语”、“远之”,而没有否定鬼神的存在。但这样理解的人,实在没有看到孔子骨子里对鬼神观念的反对。《八佾》篇:“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孔子只是说,祭祀一定要虔诚,一定要投入,否则祭了等于没祭。“祭神如神在”是主观上权当鬼神就在身边,这样能增进祭祀者的虔诚,决不是在客观上肯定鬼神的存在。“如”字很微妙,但实际只能理解为若有而实无。为什么要用“如”字?原因很简单,明确肯定鬼神的存在,会导致人们重视“事鬼”而忽略“事人”;明确否定鬼神的存在,则又导致人们丧失敬畏精神。这两种情况孔子都不愿看到,故将鬼神观念“虚悬一格”。《孔子家语·致思》有段材料颇能说明问题:“子贡问于孔子曰:‘死者有知乎?将无知乎?’子曰:‘吾欲言死之有知,将恐孝子顺孙妨生以送死;吾欲言死之无知,将恐不孝之子弃其亲而不葬。赐,不欲知死者有知与无知,非今之急,后自知之。’”《墨子·公孟》则记载了墨子与公孟子关于鬼神有无的一次辩论。公孟子是曾子弟子,他一面说“无鬼神”,一面又说“君子必学祭祀”。这里明确指出了祭祀对象没有实在性,但依然对其充满敬意,这就是“祭如在”的真正意含。


再看《诗经·小雅》中的几首诗。《节南山》斥责执政者师尹:“昊天不傭,降此鞠讻。昊天不惠,降此大戾。”《雨无正》:“浩浩昊天,不骏其德。降丧饥馑,斩伐四国。昊天疾威,弗虑弗图。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巧言》:“悠悠昊天,曰父母且!无罪无辜,乱如此幠。”这里,“天”成了人们质问的对象,作为人们的“出气筒”而存在。冯友兰认为:“这些诗歌的作者,对于上帝的存在还没有怀疑,但已怀疑宗教所宣传的这个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正义性,开始向他提出质问。”[2]78笔者以为,冯先生的这种解释未必妥当。“天问”的做法在当今中国老百姓这里还普遍存在着。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人们会说“天开眼”;如果恶人得势或善良的人遭罪,人们会说“天没长眼睛”。但无论如何,老百姓并没有真的认为有那么一个人格化的“老天爷”,一会儿长了眼,一会儿又瞎了眼。


二、先秦天命论的功能


天命论的渊源甚古,而其功能有多方面。


其一,借天命论证政权的合法性。《诗经·大雅·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又《周颂·昊天有成命》:“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这是把政权的获得说成天的旨意,有点类似西方君权神授的意味,“天子”的称号即溯源于此。这种观念的另一形态便是顺天应人,替天行道。《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勦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汤誓》篇:“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国语·越语下》记载范蠡称灭吴乃“致天地之殛”:“昔者上天降祸于越,委制于吴,而吴不受。今将反此义以报此祸,吾王敢无听天之命,而听君王之命乎?”“天予不取,反为之灾。”《黄帝四经·经·兵容》:“天固有夺有予,有祥□□□□□弗受,反随以殃。……□不飨其功,还受其殃。”[6]71这些都是说,天命的到来,不可抵挡;天命的遁去,无可挽留,应该当机促成政权的废立或更替。甚至《论语·八佾》“天下之无道也久矣,天将以夫子为木铎”,《述而》篇“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子罕》篇“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也是一种变相的替天行道,因为它们都是行为主体觉得道义在身,由此产生一种使命感、责任感。


其二,借天来约束君权,无论是为上者自我节制还是下对上的建言。《诗经·周颂·思文》:“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又《小雅·小宛》:“各敬尔仪,天命不又。……夙兴夜寐,毋忝尔所生。……惴惴小心,如临于谷。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此时,天命论反映出一种忧患意识。它认为,人只有凭藉自身的德性,才能成为天的选民。这种观念可能最先产生于统治集团内部,西周初年的周公、召公堪称代表。他们深感天下来之不易,为了维持新政权于不倒,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这在《尚书·召诰》中有突出反映。王国维极赞道:“自来言政治者,未有能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7]





王国维

 


墨子尚同,而尚同的终点是齐之以天:“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墨子·尚同下》),“今天下之士君子,皆明于天子之正天下也,而不明于天之正天子也。”(《天志下》)这里明确提出以天来正天子。墨子认为,治国必以天为法,以“天意”为归。天意是什么呢?“天欲义而恶不义”(《天志上》),“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义果自天出矣”(《天志中》),“天之志者,义之经也。”(《天志下》)而“义”是什么?《经上》:“义,利也。”可见,墨子说的“天”并不是意志天,而所谓“天意”,实即墨家所主张的兼爱兼利原则,是用以指称公而无私、民意的一个语词,即三表中的“古者圣王之事”、“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法仪》篇:“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志上》:“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称天能“欲”能“恶”,能“福”能“祸”,并非真的说天有意愿性,而是说天代表着道义。因此,称墨子之天乃意志天、宗教性之天,恐是执于字面的解释。


由此推之,郭店儒简《唐虞之道》“天地佑之”[8]157,《黄帝四经·经法》“天将降央(殃)”[6]49,“天诛必至”[6]55,“不有人僇(戮),必有天刑”[6]57,《称》篇“天有环(还)刑,反受其央(殃)”[6]81,“宫室过度,上帝所亚(恶)”[6]82,都不是说天或上帝有意志。


古人认为,只有法天,才能得到福佑,才能长久。《论语·八佾》:“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孟子·离娄上》:“顺天者存,逆天者亡。”《管子·形势》云:“欲王天下而失天之道,天下不可得而王也”,“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围之。”然而现实生活往往是,有德不一定能获得福佑,无德也不一定就遭到祸害。《墨子·公孟》就记载一门人问墨子:“今吾事先生久矣,而福不至。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乎?我何故不得福也?”那么,古人为什么把一种或然性说成是必然性呢?东汉王充《论衡•福虚》在批评汉代变复之家时曾说:“世论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斯言或时贤圣欲劝人为善,著必然之语,以明德报;……如实论之,安得福佑乎?”这就明确地将或然性与必然性区分了开来,同时避免了被滥俗化的灾异说。《谴告》篇又说:“六经之文,圣人之语,动言天者,欲化无道,惧愚者。欲言非独吾心,亦天意也。及其言天,犹以人心,非谓上天苍苍之体也。变复之家,见诬言天,灾异时至,则生谴告之言矣。”原来,哲人言天是为了劝诫,并不真的认为自然灾异是天的谴告;其所谓“天”,实质上是“人心”。王充此见非常深刻。庞朴也说:“律令意义的天之道,本来是说给君王听的,是大臣们挟天道以令天子,制约君王无限权力和自由意志的法宝。”[9]249这种做法“不如说把为政应有之道附会到天象上,再返回来尊作天行之道,以作为建言、谏争的根据,拉着‘天道赏善而罚淫’(《周语中》)、‘天道无亲,唯德是授’(《晋语六》)之类的虎皮作大旗,以求补救君主无上制度的缺陷。”[9]246当然,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仅借天来劝勉君主合理使用权力,是很不可靠的,所以《文子·上义》提出:“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


其三,天命论在先秦还有其它功能,如解释命运。当时许多人认为,天道是主持正义的,但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义的现象,于是就有人用命来加以解释。或者,当一个人处境恶劣而又理会不出具体缘由时,就容易在无奈之下一方面呼天,另一方面又认命。《诗经》中的几首诗就传达了这种情绪,如《小雅·小弁》:“民莫不穀,我独于罹。何辜于天?我罪伊何?心之忧矣,云如之何?”《邶风•北门》:“出自北门,忧心殷殷。终窭且贫,莫知我艰。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庄子·大宗师》末尾子桑呼天唤地,与《北门》诗很相似:“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弗得也。父母岂欲吾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私贫我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这里的“父母”即天地。表面上看,《北门》诗作者说“天实为之”,而庄子说“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但“天实为之”之“天”实质上就是命。他们把非自身所能控制、自己也说不清楚的一些因素,姑名之为“天”,姑名之为“命”。《论语·颜渊》“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天与命互文。孔子说:“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宪问》篇)。命是尽了人力之后仍旧不能如人意,因而感受到的一种不可抗力。郭店楚简《穷达以时》:“遇不遇,天也。”[8]145“天”就是时命。《孟子·万章上》:“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天的运作自然而然,命的形成也是自然而然。《吕氏春秋·知分》:“命也者,不知所以然而然者也。人事智巧以举错者,不得与焉。”需要注意的是,天命即使指命运时,也不是宣扬宿命论或命定论,认为天主宰着人间;而是把命运的自然形成机制姑且归之于天,或径以天作为命的代名词。天、命的认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泄导人们的精神压力,有时还能因此培养出一种超脱、豁达的气度。《文子·上德》说得好:“物有不可如之何,君子不留意。使人无渡河可,使河无波不可。”




斯宾诺莎

 


就前两种功能而言,天命论的深层都是德的观念,而不是人格神。可以说,“天”代表着正义(divine justice)或宇宙法则,类似于西方近代哲学家斯宾诺莎(Spinoza, 1632-1677年)讲的神圣的宇宙秩序。这样的“天”,对人就构成一种道德律令。


三、天地之德——法天则地的根据


《论语·泰伯》:“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郭店儒简《唐虞之道》:“夫圣人上事天,……下事地。”[8]157(古人谈“天”常连带着“地”。)中国比较缺乏古希腊那种穷究宇宙起源的思辨传统,讲天道最终还是要落到人道上来。中国古代对天的尊崇塑造着人的生存形态。古人所以上考诸天,下揆诸地,乃以天地为人类行为的典范。这是中国哲学天人观的主旨。先秦天人观就认为,无论治国还是修身,人类都应该则天而行。那么,中国哲人为什么尊天、法天呢?他们从“天”那里到底获得了什么启示?我们可以看到,《黄帝四经·经法·君正》有所谓“天地之德”,《黄帝四经·经·姓争》、《礼记·中庸》都有“天德”之说。据先秦的有关叙述,天地之德可总结为:


其一,化育万物。范蠡(前536年-前448年)是由老子到黄老学派的一位承前启后的重要人物。《越绝书》卷13载其语:“圣人缘天心,助天喜,乐万物之长。”帛书《九主》也是一篇道家文献,其中说道:“天乏(范)无□,复(覆)生万物,生物不物”,“法君者,法天地之则者。……复(覆)生万物,神圣是则,以肥(配)天地。”[6]29


《论语·阳货》:“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周易·彖》:“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行”,“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系辞下》“天地之大德曰生”,就是对天地化育万物的哲学概括,故《中庸》如此称圣人以德配天:“大哉圣人之道!洋洋乎!发育万物,峻极于天。”


宇宙万物的生命都源于天地乾坤,所以天地乾坤是广义上的父母。老子所说的天道,是“万物之始”、“万物之母”、“万物之宗”、“众妙之门”、“天下母”、“玄牝”、“众甫”(即众之父)。《庄子·大宗师》:“阴阳于人,不翅(啻)于父母。”又《天地》篇:“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黄帝四经·经·果童》:“夫民卬(仰)天而生,侍(待)地而食。以天为父,以地为母。”[6]66《周易·说卦传》:“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




季札

 


其二,无不覆载,公而不私。季札(前576年一前484年)是与老子同时代的著名政治家。《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其语:“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无不帱也,如地之无不载也。”


道家一系,《国语·越语下》载范蠡语:“惟地能包万物以为一,其事不失,生万物,容畜禽兽,然后受其名而兼其利。美恶皆成,以养其生。”《黄帝四经》认为天地是无私的,并提出“刑天”、“法地”。其《经法·四度》云:“周迁动作,天为之稽。”[6]51又《经法·六分》:“参之于天地,而兼复(覆)载而无私也。”[6]49《管子·心术下》亦云:“圣人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私者,乱天下者也。”


儒家方面,《礼记·孔子闲居》记载了子夏与孔子的一次对话。子夏问如何才算参于天地,孔子答以“三无私”:“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中庸》也把天地无不覆载、无为成物之德概括为“博厚”、“高明”、“悠久”。




范蠡

 


其三,予而不争。《国语·周语中》载单襄公语:“圣人贵让。且谚曰:‘兽恶其网,民恶其上。’故《书》曰:‘民可近也,而不可上也。’……是则圣人知民之不可加也。故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单襄公生活年代先于老子。“先诸民”是说把民放在首位;不得民心,则政权难以稳固。在此,我们明显看到了《老子》“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7章)、“是以圣人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66章)的影子。老子在天地之上安了一个道,并不是要贬低天地,实际上,他对天地仍怀着一种崇敬之情,故要“配天”(68章),理由很简单,因为天地有“利而不害”(81章)、“功遂身退”(9章)之玄德。《黄帝四经·称》:“诸阳者法天,天贵正。……诸阴者法地,地【之】德安徐正静,柔节先定,善予不争。此地之度而雌之节也。”[6]83此经所谓的“雌节”相当于老子所说的“柔”,它是一种不争之德。


儒家方面,《荀子·非十二子》曰:“无不爱也,无不敬也,无与人争也,恢然如天地之苞万物。”《儒效》篇:“争之则失,让之则至。”《修身》篇:“行乎冥冥而施乎无报。”


墨子也认为,“必先万民之身,后为其身,然后可以为明君于天下”(《墨子·兼爱下》)。《法仪》篇:“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尚贤中》称天“不辩贫富贵贱、远迩亲疏”。天所以值得效法,在于它在施予过程中兼而不别,没有偏私,而且不会因为施予而自诩(“不德”)。


由上可见,古人尊天、法天的主旨是以德性来配天,即依照所谓的天德行事,以天来塑造人的在世方式。如今,“天人合一”已成为非常时髦的用语,但几乎都被歪曲成了绿色和平的口号,其实,它的原初意义绝非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而是从德性的角度强调人去合天(人道去合天道),即法天、配天。如果人的德性达到了天的高度,就是天人合一了。

注释


【1】本文调用了大量原始材料,目的是更好地呈现先秦的尊天情结。但为了避免繁琐,凡从《尚书》、《诗经》、《周易》、《左传》、《国语》、《论语》、《孟子》、《荀子》、《礼记》、《墨子》、《老子》、《庄子》、《管子》、《文子》、《吕氏春秋》、《春秋繁露》、《论衡》、《越绝书》、《孔子家语》等经典性古籍或常见古籍中引出的材料,文中只注明所出篇章。


【2】 西汉董仲舒也主张奉天法古。《春秋繁露·玉杯》把《春秋》大法总结为“以人随君,以君随天”,他想以“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二端》篇),这与墨子的思路完全相同。


 【3】荀子就曾批评灾异说。《荀子·天论》:“上明而政平,则是虽并世起,无伤也;上闇而政险,则是虽无一至者,无益也。夫星之队(坠),木之鸣,是天地之变,阴阳之化,物之罕至者也,怪之可也,而畏之非也。物之已至者,人祆则可畏也。”董仲舒天人感应说、灾异说、谴告说的初衷,是借天来敦促人君明心返道。


 【4】老庄这方面的言论,详见拙文:《论<老子>之“玄德”》,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 张祥龙.从现象学到孔夫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1980年修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 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61.

[4]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86.

[5]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5.

[6]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马王堆汉墓帛书: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

[7]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C]//王国维先生全集:初编第二册[M].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76:474-475.

[8] 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9] 庞朴.一分为三——中国传统思想考释[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原文出自《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6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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