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批评 | 冯淼 :革命地方实践与妇女解放问题——兼评丛小平《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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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丛小平的近期研究《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回应和修正了20世纪80年代英文学界认为20世纪40年代中共陕甘宁边区婚姻法的改革延迟甚至背弃了社会主义革命最终解放妇女的承诺主流观点,研究指出,边区政府在施行婚姻法改革的过程中积极考量、吸纳了地方风俗和司法实践经验,出现了从婚姻“自由”到“自主”的核心法制理念的变化。这一立法司法建制过程体现了中共革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路线,激发并肯定了农村妇女的“自主”能动性,并没有背弃其妇女解放的承诺。
文艺批评今日推送冯淼老师对丛小平《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一书的书评以及对革命地方实践与妇女解放问题的看法。冯淼老师认为在社会性别和史学研究都转向更加细微、具象研究的整体趋势下,丛小平立足丰富翔实的经验研究,展示了革命实践中地方与国家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出中国共产党社会变革的社会性别面相,回应了妇女解放的重要命题,体现了新世纪以来中外学界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妇女解放问题研究的新趋势,具有鲜明的方法论意义。但该书缺乏对边区政府和政党内部政治的考察,作为推进婚姻法等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决策人,对边区政府精英干部的性别观念和实践进行考察是十分重要的,这是该研究的不足之处。
本文原刊于《妇女研究论丛》2021年第1期,转载自公众号“妇女研究论丛”,感谢作者和公众号授权转载!
冯淼
革命地方实践与妇女解放问题——兼评丛小平《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
文|冯淼
20世纪80年代英文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法改革最终在妇女的权利方面做出了妥协,延迟甚至背弃了社会主义革命扫除父权制家庭及最终解放妇女的承诺(1)。美国休斯敦大学历史系教授丛小平的新近研究《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对这一论说做出了修正[1]。丛小平研究的核心材料是2000年左右公开的1937-1950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和相关口述史材料(2)。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后,边区法院修改和调整了一系列司法。该研究详细考察了这一过程及其背景和影响,指出边区政府在施行婚姻法改革的过程中积极考量、吸纳了地方风俗和司法实践经验,出现了从婚姻“自由”到“自主”的核心法制理念的变化,这一立法司法建制过程体现了中共革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路线,激发并肯定了农村妇女的“自主”能动性,并没有背弃其妇女解放的承诺。
丛小平的研究体现了21世纪以来中外学界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妇女解放问题研究的新趋势。这些新近研究不再执着于“妇女解放”与否这一层面的问题,而是转向婚姻、家庭和参政方式等妇女经历本身。这样的转变建立在大量地方档案、社会史料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学研究发生社会史转向的大背景下。学者们深刻地认识到不同地域、农村及城市的妇女经历复杂多样,地方群体参与社会变革的方式也往往出乎革命政策制定者和学者的意料。本文认为,在社会性别和史学研究都转向更加细微、具象研究的整体趋势下,丛小平立足丰富翔实的经验研究,展示了革命实践中地方与国家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出中国共产党社会变革的社会性别面相,回应了妇女解放的重要命题,具有鲜明的方法论意义。下文的讨论目的并不在于覆盖该书的全部主题和内容(3),而是仅就革命地方实践和妇女解放这一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学术脉络中呈现和梳理该书的贡献与不足。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妇女解放的“日常智慧”与革命史研究的社会转向
相对于资产阶级民权革命,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革命特有的命题。19世纪以来,欧洲、中国及其他亚非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运动都明确地将妇女问题列入其政治纲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社会革命学说指出,妇女投身革命是其实现彻底解放的唯一途径。20世纪80年代社会性别史研究兴起后,革命是否兑现了妇女解放的期许,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实现了妇女解放,成为史学家尤其是一些具有批评精神的西方史学家考察的核心。此时西方史学界率先涌现出一批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妇女问题的研究。中国领域的研究者发现,社会性别分工和传统家长制仍然困扰着中国城乡女性,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实现这些研究者期许中的“妇女解放”。这一时期最有影响的三部著作都于1983年出版,包括朱迪思·斯泰西(Judith Stacey)的《中国的父权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未完成的中国妇女解放,1949-1980》、凯·安·约翰逊(Kay Ann Johnson)的《中国的女性、家庭与农民革命》(4)。有关社会主义与妇女解放的相似讨论和结论也出现在同时期东欧和其他第三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革命历史的研究中[2]。90年代以来国内外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具有父权制本质以及社会主义女性解放应该独立于其他政治运动的观点和看法,大多源自这批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5)。历史学家尼尔·戴蒙德(Neil J.Diamant)在回顾这段学术史时,曾用“日常智慧”(conventional wisdom)来形容这批研究在知识界的深远影响(6)。
Xiaoping Cong: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8-31
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这批研究刚刚问世之时,西方社会性别史领域内部就对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研究状况和趋势提出了质疑。1989年,玛丽莲·杨(Marilyn B.Young)等19位致力于中国、欧洲及其他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性别史研究的知名历史学者集结出版了论文集《期许的笔记:向社会主义过渡中的女性》。编者在该论文集“前言”中正式提出了学者不得不面对的研究困境。一部分同情社会主义革命的史学家认为,东欧及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受经济和政治稳定等多方面条件的局限,妇女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其他问题一样,面临着发展与革命的矛盾。研究者敏锐地指出,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妇女解放问题与民族国家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难割裂。也有学者认为,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导致无法深入分析社会主义革命妇女问题。她们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和革命理论本身有着重大的缺陷和局限,如其缺乏对于社会性别分工的分析,缺乏有关“封建”思想文化持续存在的深入讨论,缺乏体现女性特别是普通女性视角和经历的材料,这进一步局限了开放性问题意识的出现[2](P8)。
与此同时,中国领域的劳工史和妇女史专家贺萧(Gail Hershatter)和韩启澜(Emily Honig)直指20世纪80年代三部代表性著作存在的问题。三部代表性著作出版问世后,两位专家很快撰写书评,分别发表在颇有影响的社会性别理论杂志《符号》(Signs)及亚洲史研究核心期刊《亚洲研究杂志》(Journal of Asian Studies)上。两位学者都注意到,相关研究中频繁使用的“父权制”这一概念过于笼统抽象。贺萧指出,使用这一笼统概念的潜在后果是忽略现实状况,尤其是忽视家庭内部的动态权力变化[3](P567)。韩启澜指出,研究者频繁使用这一宽泛概念,使人们“看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4](P8)。另外,她们指出这些研究中少见真正的、具体的女性经历,而多见中共政党政策陈述概括的女性形象,并且有将“政策”等同于实际情况的倾向。贺萧指出,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研究者试图阐释证明的“社会主义父权制”至多是一种推断,很难说是有确凿根据的结论(“more suggestive than conclusive”)[3](P567)。由此可见,西方史学界内部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清楚地指出这批研究在史料、方法论和问题意识上的重大局限和疏漏。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研究在中外学界有着持续的影响。“这些影响甚广的著作中关于性别和社会主义所得出的普遍性结论和所使用的理论框架甚少受到挑战。”[5](P7)王玲珍指出,这批研究的本质问题在于其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从更广阔的政治、经济、社会语境中剥离出来,并将社会性别研究和实践局限在个人权利和家庭革命的范畴之内。换句话说,这些研究更多地体现了这些作者及受到这些研究影响的80年代中外知识分子自身对于家庭和个人解放的愿景,而这一愿景自觉或不自觉地附和了当时的冷战意识形态思潮。
由此,我们今天的中国革命和妇女解放研究有必要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而且,笔者认为这一梳理和反思应该在经验研究和问题意识两个层面并行。对于反思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革命的叙述,学者钟雪萍一针见血地指出,妇女解放问题富含革命与历史的双重内涵(7)。一方面,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革命特有的命题,革命解放劳苦大众的使命给广大劳动妇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变化,“妇女解放由此得以成为中国革命重大成功之一。另一方面,妇女解放的实践显示出革命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包括倒退的挑战”[6](P12)。钟雪萍指出,这对矛盾有共同的基础,即20世纪中国革命变革和重建社会结构的目标,以及革命主体对于这种变革和重建的强烈诉求。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妇女解放和中国革命历史的研究者才能以一种辩证和批评分析的眼光和问题意识回到历史,审视革命实践,反思革命与妇女解放的历史经验。这也是今天我们反思80年代研究、重新审视中国革命历史及其世界性意义的重要理论出发点。
古元版画作品《离婚诉》1940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史学领域出现了社会史转向,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地方档案史料的发掘和具象经验研究的出现,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革命和妇女解放的研究。以张静如先生为代表的党史学者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提出有综合视野的社会史研究,推动了党史、革命史研究的学术化,整个领域日趋摆脱了教条革命史纲的束缚(8)。史学领域涌现出的大量经验研究增进了我们对20世纪中国妇女生活、家庭、婚姻等各个面向的了解。比如,家庭和婚姻研究领域出现了关于地方婚姻风俗、婚姻财产、择偶的心态、满足感等具体的经验研究(9)。随着经验性研究的积累,史学研究者不断生发出更能呈现妇女和妇女解放运动历史境遇、不同层次经历的、更具开放性的问题意识。史学领域和社会性别领域的学者们充分认识到中国社会、地方经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在肯定地方经历多样性的前提下,如何重新思考社会变革这一根本问题(10)。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革命历史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琐碎、具象的地方层面,还需具有结构性的视野,呈现革命中国地方与国家的关系;需要正面思考革命的地方实践,积累对于革命文化、政党政权、性别革命更为深入和复杂的认识,特别是如何思考革命过程中的家庭、人际网络等既有传统和地方因素、革命的“大纲”与“小纲”之间的关系、晚清—民国—中共革命的连续性等问题[7](PP5-8)。
《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精准、系统地回应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相关经验研究和问题意识。丛小平的研究极大地得益于2000年左右开放的1937-1950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采集的相关当事人的口述。该研究从1943年陕甘宁边区中共婚姻改革的地方实践入手,揭示中共作为一个意识形态上主张性别解放和阶级平等的外来政治力量如何进入陕甘宁地方。研究细致地爬梳历史档案,追问和揭示陇东边区革命语境中的家庭和女性自主的复杂面向,反思革命与妇女解放的历史问题。
二、革命的地方实践:婚姻自由观念在陇东
随着地方档案的开发和研究视野的开阔,越来越多的中外研究显示,中共革命由城市转向农村的过程激发了中共从话语、组织形式到政策层面的多方位变化。近期有学者提出“地理学视角”,从地缘、环境生态、红白区、民族志等多维和跨学科角度审视中共革命的历史进程[8]。该视角的提出无疑有利于推进细腻而不失结构性的研究。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地理人文学视角尚未明确纳入社会性别的维度。丛小平的研究显示,陕甘宁交界的地理人文状况形成了特殊的婚性风俗与家庭结构。其与中共革命婚姻理念产生的冲突和融合,塑造了革命实践的轨迹。
1939年,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边区婚姻条例》。该条例继承了苏维埃时期的婚姻法,整体上继承了以个人自由意志和情爱为基础的五四“婚姻自由”观念,即婚姻是个人意志和情爱的归属;与此同时,中共革命的期许是无论任何阶级和财产状况的个人都能享有这样的“婚姻自由”权利。然而,该婚姻条例实施初期引起了边区地方村民特别是青年男性农民家庭的强烈不满和抵制。边区政府分别于1944年和1946年两次修改该婚姻条例。
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对于这段史实,学界并不陌生。然而如何评价这两次修改,成为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性别史学者评析中共革命与妇女解放问题的一个焦点。朱迪思·斯泰西等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说明以男性为主的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屈服于农村男性和封建传统家庭利益,在政策制定上仍然存在性别歧视[9]。丛小平的新近研究指出,当时外来的中共“婚姻自由”观到达边区后,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她认为边区政府最终修改法条恰恰是革命政权与地方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非父权制意识形态使然。
国内外学者早就注意到,陕甘宁边区的地理和人文环境与中共劳工革命时期的城市和苏维埃南方根据地环境有所不同(11)。作为边区主要组成部分的陇东地区处于清代帝国版图边缘,长久以来形成了特有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历史上清廷更注重其边疆军事的作用,忽视地方社会和教育的发展,加之清末民初的政治文化变革和运动对此地影响甚微,与清代腹地、发达沿海城市相比,这一地区受儒家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的影响要弱得多。据相关地方志记载,明代该地区居民以军事人口和农业移民为主,该地区所在的庆阳府出现了42名进士;清代虽人口有所增长,但只有13名进士。1870年,庆阳府仅有5个学府;清末新式学堂兴起之时,该地区没有出现任何新式学堂。20世纪30年代中共势力进入时,第一所现代小学才得以兴建。直到1956年,华池县才建立了第一所初中。20世纪30年代该地区文盲率极高,村子方圆百里找不到一个能够写春联的人[1](PP37-38)。当地的社会教育状况可见一斑。
丛小平发现,这样的地方人文地貌孕育了特殊的地方婚性风俗。五四“反传统”话语中描述和抨击的儒家父权家长制文化在该地婚性文化和习俗中并不常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陇东地区的“小家庭”由来已久。“五四”提倡的婚姻自由理念,往往预设的是四代、五代同堂的儒学士绅大家庭。相比之下,陇东地区农村家庭的规模都很小,不过两三代人,通常是一对年轻夫妇加上他们的父母和孩子,或者是一对夫妇和未成年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兄弟成婚后就要分家[1](PP43-50)(12)。陇东地区地处黄土高原,北邻蒙古草原,长期受农业移民影响。人口流动、季节性移民劳工等地方状况和风俗使得大家庭不易形成。据华池县志记载,陇东地区1934年每个家庭平均有4人,1947年也才增加到6人[1](P46)。其次,该地区的婚姻习俗,并不符合五四话语中女性完全是父权制封建家庭伦理的受害者这个逻辑。儒家文化的削弱、草原文化的影响,加之经济贫困,使得这里农村男女做出的有关婚姻和家庭的抉择,成为一种求生计、衍后代的“生存策略”[1](P50)。也就是说,婚姻的抉择更多取决于经济因素而非伦理。在这种状况下,寡妇改嫁现象十分普遍。根据当地风俗,如果夫家要求或寡妇本人坚决不离开夫家,那么寡妇可以“坐堂招夫”。寡妇与后夫所生的孩子可能会同时负责两家的生计和繁衍。另外,该地区不仅有“典妻”现象,还有“典夫”现象,如果男人穷得娶不起媳妇,也可以把自己“典当”出去。这一地区不仅有童养媳的现象,还有针对男性的类似风俗——“站年汉”。由于地方整体的经济状况,该地区大多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的婚姻多是因为丈夫残疾或者无法生育,妻子通过“招夫养夫”以获得家庭生活来源,生育后代。丛小平指出,当地每一种婚性习俗都有涉及男女的两种形式,并不单独针对妇女[1](P43)。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父权制在当地缺席。
丛小平指出,该地的父权家长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的,即父母包办未成年子女的婚姻。根据当地风俗,孩子最早两三岁、最晚十岁左右时,父母会给孩子包办婚姻。该地有早婚的习俗,最小适婚年龄为十二岁。为了保证订婚的有效,男方家庭要向女方交付一定的彩礼,并签订一定的书面或口头契约。从订婚之日到成婚,男方家庭会陆续将彩礼支付给女方。当然,一旦订婚双方出现问题,女方家庭需要偿还一定数量的彩礼。根据这一风俗,婚姻始于订婚,也必然涉及财产的转移。另外,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两个家庭的事情,而非仅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个人。
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试图在边区推动以个人性爱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美好愿望,这样的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认识,承载了五四时期“婚姻自由”思想和社会主义革命追求的性别平等和妇女解放的崇高信条。然而,长久以来婚姻在陕甘宁地方是农民重要的“生存策略”,是两个家庭而非个人的事情。在丛小平看来,这一地方婚俗与中共革命婚姻理念的巨大差距,是导致《边区婚姻条例》实施初期地方混乱的深层次原因。但丛小平没有止步于革命观念与地方实况的差距,恰恰在这一差距和冲突中,她进一步考察了地方男性农民、妇女和边区政府在婚姻法实践中的角色和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层次相对于以往的研究是重要的推进。
三、革命的地方实践:离婚案件中农民朴素的初衷和边区法院的调整
有学者注意到1937-1950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主要涉及婚姻和土地两类案件(1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39年《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后边区离婚率上升,退婚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对1939年案件的统计显示,各县共273起司法诉讼案件,其中48起为婚姻纠纷;仅1941年上半年,婚姻纠纷就上升到271起中的71起(14)。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方家庭提出的离婚诉讼或要求终止此前的婚约。此时边区也不断出现来自男性农民家庭的抱怨。这些数据和现象表面上看是《边区婚姻条例》实践初期妇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男性农民对此产生不满。然而丛小平的研究显示,事实远非如此。
如前文所述,中共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认为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由意愿的基础上,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并没有考虑到边区地方已经存在的婚俗状况。地方婚俗认为婚姻始于父母包办的“订婚”,退订也就相当于离婚;退婚时,女方必须偿还一定数量的彩礼。《边区婚姻条例》完全忽略了这两方面的现实;该条例并不认为订婚是合法的婚姻状态,也没有涉及如何处理退婚和彩礼产生的经济纠纷。丛小平注意到,这导致地方法务人员在处理退婚问题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已有的风俗将退婚视为离婚处理(15)。更重要的是,地方档案显示,在边区政府宣传以个人意愿为基础的“婚姻自由”的同时,掌控“婚约”的父亲往往挟持其家中的男孩或女孩以“婚姻自由”为说辞,试图解除已有的婚约。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现实,恰恰是《边区婚姻条例》施行初期边区法院遇到的主要挑战。丛小平结合个案分析,证实了这一点。
丛小平注意到,20世纪30年代边区所在地区出现了大量女方家庭因为彩礼数目低而退婚的案件,甚至出现了“一女两许”“一女多许”的现象[1](P54)。这种状况的出现有诸多原因。首先,二三十年代自然灾害、饥荒、农村破产等原因使得订婚彩礼成为陇东地区贫困农民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手段。其次,随着中共红军进入该地区,男性人口迅速增加,也加剧了当地性别比例的失调。再次,这一时期的通货膨胀使得彩礼数目不断增长。在这种状况下,此前把女儿许配出去的家庭感到之前的彩礼太少了,越来越多的女方家庭要求男方家庭在婚前另外支付一个“二成礼”。如果男方家庭拒绝,女方就会延期或取消婚礼。丛小平对此时的案件记录分析显示,对于大部分女方家长来说,最为简单的方式就是将女儿再许配一家,并立即举行婚礼,以获得更高额的彩礼。而等到第一个男方家庭发现时,女孩已经成婚,从第二个家庭得到的彩礼也已经花掉了。因此,第一个男方家庭会起诉女孩的家庭行骗,第二个男方家庭也会跟进。丛小平指出,这种“一女多许”的情况是陕甘宁边区法院卷宗中离婚案件和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可见,离婚和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并非妇女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也不能由此推出,农村男性对边区婚姻法的不满是出于农村妇女有效行使了婚姻自由权利。
古元木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
边区高等法院的卷宗显示,在许多婚姻纠纷中,女方往往在政府的帮助下胜诉。丛小平指出有以下原因。首先,“婚姻自由”的政策实践实际上为女方家庭无偿退婚提供了法律根据。其次,案件审理过程中,父母往往会得到女儿的配合。这类案件的一般状况是,女儿在父亲的陪同下,以反对包办婚姻和婚姻自由的名义去乡政府请求解除婚约。政府需要女儿表态时,女儿大多数状况下会自愿与父亲配合。丛小平认为,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女儿能从退婚中受益。在当地风俗中,嫁妆是女儿的唯一私产,而订婚时因为孩子还小,彩礼(一般是银元和谷物)往往由父母掌持。但当女孩到了适婚年龄发生退婚时,重新订婚的彩礼有相当一部分会成为女孩的嫁妆,也就是她的私产。由此,女儿配合父母也是出于物质需求的动机[1](P57)。
丛小平指出,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实施初期的现实状况,不仅与中共婚姻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对于男性农民家庭来说,这样的现实状况还涉及公平的问题。由于女方可以利用《边区婚姻条例》中“婚姻自由”的说法,摆脱旧的婚约,以此挣得更多物质利益,男方家庭会因为女方解除婚约、不加赔偿进而落入“人财两空”的境地。正如贺萧早些年在综述中总结的那样,农民的实践往往出乎革命政策制定者和史学研究者的意料[3](P995)。
丛小平指出,边区法院1939年后陆续做出的法条修订并非出于对男性农民的妥协,而是基于以上混乱且不公平的现实做出的调整。边区政府1944年和1946年颁布的修正条例内容和相关解释印证了丛小平的论断。1944年边区政府出台《修正婚姻条例》,承认订婚的地方习俗,并规定解除婚约时要按照彩礼的原价归还。1946年发布新的《修正婚姻条例》,其司法解释详细区分了彩礼与买卖婚姻。该解释指出,前者是赠送礼物的地方习俗,表示双方对婚姻的认可。解释还认定当钱财的总量大到可以改变受赠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时,就可视为“买卖婚姻”(16)。1946年的修改还将“个人自由意志”原则改为“婚姻以自愿为原则”。丛小平的研究显示,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核心词汇/思想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以“婚姻自主”为原则判定婚姻纠纷,取代了之前的“自由”与“感情不和”。档案显示,为了使妇女更愿意表达自己对婚姻的真实愿望,司法人员主动了解女方家庭的情况,并试图争取妇女站在政府的一边,表达“自主”的意愿。在司法审判中,司法人员会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单独询问妇女的意愿,帮助妇女摆脱来自父亲、丈夫和第三方的压力。
不难看出,1944年和1946年边区政府出台的《修正婚姻条例》本质上是地方婚姻礼仪的合法化和现代化。这些条例在承认地方订婚、彩礼等婚俗的前提下,遏制女方家长利用婚姻牟利。由此,笔者同意丛小平得出的论断,即这样的司法修改,相对于地方的实际状况,推动了婚姻的平等。
四、革命的地方实践:陇东妇女参政的方式与国家的回应
如果说在革命实践初期中共主张的现代婚姻观念经历了水土不服,那么丛小平的研究显示,中共此时的妇女工作也有相似的经历。在初期的妇女工作中,边区政府要求妇女配合土改、抗战等政府组织的社会政治运动。这种做法与早期中共城市妇女运动一脉相承。然而档案显示,这样的动员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从事边区妇女工作的女干部抱怨乡村工作难以开展,农村妇女并不积极。在以往的革命史研究中,妇女入党、加入中共组织的社会团体与参加活动是衡量妇女参政的主要标准。从这个标准来看,陕甘宁农村妇女在政治方面无疑是“落后的”。但丛小平发现,因为边区婚姻纠纷法律判决直接关系到女性的切身利益,常常比政治活动的参与更能引起女性的关注(17)。这一点可以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当中反复出现的农村妇女声音得到印证。她们积极参与诉讼和抗争,改变了政府工作人员对农村女性的认识,并最终促进了边区法院政策上的调整。
笔者认为,丛小平的研究打开了地方实践以及地方—国家分析框架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即妇女入党、加入中共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生产运动,是女性参与政治、建设国家的唯一方式吗?农村妇女以何种方式参与到边区政权和国家建设当中去,如何与国家权力产生互动?地方农村女性在争取自身利益时利用了怎样的资源?我们习以为常的动员与被动员的分析思维是否将妇女等群体圈定在一个几乎固化的组织机制当中?我们是否兼顾了这些模式之外的、贴近妇女现实生活和利益的、看似散乱的活动所起到的作用?
底层女性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性别和史学界的学者关注的重点。五四运动反传统精英笔下的中国女性,常常是数千年的封建家庭礼教和近代半殖民半封建势力的受害者。高彦颐(Dorothy Ko)等妇女史家基于对明清精英家庭女性的研究指出,这种“五四”精英视角难免抹杀妇女在传统社会和历史变革中的主动性(18)。贺萧等学者近年来开展了针对底层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社会生活的深入研究[10]。近期的法制史学者利用法制档案考察了帝国晚期到20世纪的国家是如何运用法律来规范妇女和家庭的。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一方面,近代国家试图重新形成对女性行为和伦理(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另一方面,女性并不是被动的,她们也是婚姻和性行为规范的积极推动者(19)。丛小平的研究结合了以上社会性别史、法制史、社会史的方法和新近研究成果,从1937-1950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中的具体案例入手,探索边区农村妇女以何种方式参与到边区政权和国家建设当中去。
丛小平注意到,草原文化母系传统及当地人口的流动性等因素使得陕甘宁地区的女性长久以来就享有一定的自主。那么问题在于,中共革命的到来,如何影响改变了传统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地方女性自主。丛小平的研究发现,“抢婚”“逃跑”“搭伙计”“找干哥哥”等婚性风俗和非正式两性关系,可以帮助农村妇女一定程度上规避婚姻的不幸。寡妇再嫁、“招夫养夫”等地方婚性形式是在艰苦的社会环境中维护家庭成员稳定、保证后代繁衍的生存策略[1](PP70-84)。也就是说,革命到来之前的地方风俗和婚性观念允许妇女在不幸福的婚姻和父权家长制度外获得一定的空间和自主。而中共进入边区后,施行土地、婚姻等社会文化改革和政治宣传动员无疑是对当地原有的社会性别秩序的严重挑战,也相应地冲击了农村女性的传统生活空间。丛小平通过边区抗属问题揭示了这一新旧变革、地方与外来、传统与革命的冲击交汇的历史时刻农村妇女与国家的互动。
边区妇女群众集中学习婚姻法
抗属问题是中共边区和根据地普遍存在的问题(20)。红军到达陕甘宁边区后,大量男子入伍参军,也有男子因成为地方干部或政府工作人员而离开原来的居住地。由此,边区短期内出现了大量抗属,这个变化对当地婚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按照当地的劳动分工习俗,男性通过劳力提供家庭基本所需,妇女基本不下地劳动,只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与此同时,丈夫因参军等原因离家,妻子与公婆共同居住,她们会面对诸多生活和精神上的压力。丛小平的研究显示,清涧县近一半的抗属婚姻出现了问题。当地许多男子在1934-1937年参加红军,到调查之时大部分战士已离家十年左右,有些人杳无音讯[1](P92)。在这种状况下,出于规避经济和精神压力等原因,妇女取消婚约、另嫁他人等情况频繁出现,边区抗属离婚纠纷随之增加。
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离婚的前提是“感情意志完全不合,不能同居”。这里对离婚前提的界定反映了以个体情爱为基础的现代婚姻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个人感情和意愿的归属,当这个意愿和感情不存在时,离婚才成为合理合法的选择。这样的离婚观没有考虑到,对于边区农村妇女来说,婚姻和伴侣是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由此,抗属基于经济和物质的请求并不能成为官方认可的离婚依据。这一点在边区司法卷宗中有颇为集中的体现。丛小平发现,司法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妇女都说自己与丈夫感情不和,而当司法人员问她们怎样不合及有何证据时,她们的答案是,丈夫不在家,“不给吃不给穿”。对于当地妇女来说,有吃穿、有丈夫在,就是她们对婚姻的最基本要求。但这种要求并不符合中共婚姻法条期待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抗属口中的没吃没穿并不能构成离婚的理由。在这种状况下,丛小平发现,边区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婚姻自由”“包办婚姻”“家庭压迫”等官方和政治性的说辞来为自己的选择进行辩解[1](PP93-95)。由此,丛小平向读者展示出,虽然革命的到来严重地挑战了地方旧有的婚性习俗和女性权力空间,而抗属并非被动地接受变化,她们积极地参与边区婚姻案件诉讼纠纷判决等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去。而妇女与政府的互动又是怎样的呢?边区法院对此做出了怎样的回应呢?
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实施初期,农村妇女特别是抗属的抗争迫使边区政府和法院反思其司法依据,考虑如何应对地方婚性风俗。丛小平在书中援引了一段1942年边区高等法院在批示离婚案件时的判决书,颇能说明这一点。判决书指出:“不能机械地搬用婚姻自由原则,援引‘感情不合’条文,良以陕北乃经济文化落后之区,落后之妇女常因爱富嫌贫每每借口感情不合欲离穷汉另适高门,致令穷人有再娶之难,且减少其家庭劳动力,影响生产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妇女,滥用婚姻自由随便恋爱,乱打游击,朝婚暮离,视同家常便饭者。亦有离了婚,前妻不走,男人再娶,老百姓讥之为‘大小老婆’者。亦有……此皆由于对离婚操取绝对自由所致。”[1](PP100-103)(21)可以看出,法官清楚地认识到地方实际状况,不能仅仅从“感情不合”的理想型婚姻出发判决案件。
在边区妇女特别是抗属的抗争下,1943年边区政府出台了《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4年出台的《修正婚姻条例》也加入了关于抗日军人配偶离婚条款。1944年的《修正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配偶原则上不准离婚,但如果军人配偶五年内得不到丈夫的音信,未婚妻三年内不得音信,则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离婚或废除婚约。丛小平指出,这两部条例明确了抗属离婚的规定,实际上也强化了国家对农村妇女的制度控制,使得她们不得轻易离婚。与此同时,这些规定也给抗属们设下法定具体的期限,使得抗属离婚和改嫁都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护。可以看出,边区政府在抗属问题的处理上与前面叙述的离婚案件逻辑相似。边区政府回应了地方(抗属)基于生存需求做出的抗争,选择性地吸纳和规范了地方婚俗,国家基于地方的实际状况调整了对婚姻和女性身体的控制。
边区结婚证与结婚照
五、从地方到国家:革命与妇女解放
丛小平对于革命地方性的立体呈现和深入阐释,并未止于理念与实践的差别、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书中呈现出的边区婚性风俗的多样性、农村男女的能动性以及地方和边区政府司法人员的应变,彰显了参与到革命实践过程中主体经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从一个侧面呈现出延安时期中共政权较强的吸纳和整合能力。这一灵活的战略和文化定位政策,使革命政权和国家在承认传统自治的同时,也改造了落后的文化共同体。这些战略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逐步发展和壮大。
学者贺桂梅近期指出,在呈现和解析20世纪40-70年代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时,回到中国的具体历史情境中,有利于我们重新思考革命政治与女性议题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11](P6)。丛小平对于陕甘宁婚姻改革历史过程的考察,恰恰是回到了革命地方实践的历史现场,呈现出了丰富而曲折的社会性别革命图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性别史家的一种看法是,性别平等和妇女解放的政治运动和实践应该有自治独立的地位,妇女解放不能是为别的东西而斗争的偶然结果,它需要自己的策略,社会主义政党国家必须组织对于具有父权性质的社会机构的正面声讨,才有可能实现性别平等,妥协、迂回和平衡的做法是不够的。丛小平基于革命地方实践的研究从一个侧面展示了中共社会改革的社会性别面向,深刻地展现了革命中国妇女解放问题的复杂性。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法改革的历程来看,显然妇女权益和男女平等的问题与地方风俗、经济民生及政党政权的建设是有机一体、不可分离的。这一结论也印证了近期学者有关性别革命与中共革命研究的论断(22)。必须指出的是,边区政府和革命政党是推进婚姻法等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决策人,作用重大。由此,对于边区政治的考察,特别是对边区政府男女精英干部的性别观念和实践的考察,也是十分重要的。众所周知,20世纪40年代中共内部经历了激烈的政治斗争,这些高层政治的揭示将有利于我们更进一步探讨中共革命的性别主义面相(23)。缺乏对于边区政府和政党内部政治的考察,是丛小平研究的不足之处。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共革命史研究与社会性别研究相似,受到了西方社会理论和相关研究的巨大冲击。在这样的境遇下,正如学者宋少鹏所言,我们的研究是否具有“长时段的历史脉络与宽阔的全球视域中理解自己文化与精神特质的能力”是学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12](P50)。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期待更多立足革命地方实践、“无关东西”的革命史和社会性别史研究[12]。
本文原刊于《妇女研究论丛》202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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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玲珍著,肖画译. 中国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实践再思考———兼论美国冷战思潮、自由/本质女性主义对社会主义妇女研究的持续影响[J]. 妇女研究论丛,2015,(3) .
[6] 钟雪萍.为什么反思“革命与妇女解放”成了女性的专业[J]. 妇女研究论丛,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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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贺桂梅.人民文艺中的婚姻家庭叙事与妇女解放的历史经验[J]. 妇女研究论丛,2020,(3) .
[12] 宋少鹏. 立足问题,无关中西: 在历史的内在脉络中建构的学科——对中国“妇女/性别研究”的思想史考察[J].妇女研究论丛,2018,(5) .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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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作包括 Kay Ann Johnson,Women,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 ; Phyllis Andors,The Unfinished Liberation of Chinese Women,1949-1980(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3) ; Judith Stacey,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3) 。
(2)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内含立法司法的文件、工作报告、审判案卷、判决汇编。有关这批档案状况的介绍,详见汪世荣著《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1 年) “前言”部分。丛小平的研究还批评性地借鉴了大量国内边区法制史研究,陕甘宁地方志、地方史研究,英文学界相关法制史、革命史和妇女社会性别史研究。
(3)全书分为三部分,涵盖了边区地方婚姻习俗与女性、司法实践与边区新司法体制的形成、性别政治文化建设。
(4)关于这段学术史的记载,见 Gail Hershatter,“State of the Field: Women in China's Long Twentieth Century”,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004,63( 4) ,PP. 991-1065; Sonia Kruks,Rayna Rapp,and Marilyn B. Young,eds.,Promissory Notes: Women in the Transition to Socialism,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1989。近期关于这段学术史颇具批评视野的回顾见 Neil J. Diamant,“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9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The China Quarterly,2000; 王玲珍著,肖画译: 《中国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实践再思考———兼论美国冷战思潮、自由/本质女性主义对社会主义妇女研究的持续影响》,《妇女研究论丛》2015 年第 3 期,第 5-19 页。
(5)这批研究提出的观点和看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 20 世纪 80 年代的社会性别研究及文学批评研究。这一时期颇有影响的代表性研究,见孟悦、戴锦华: 《浮出历史地表———现代妇女文学研究》,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年,该书被收入李小江主编的“妇女研究丛书”。
(6)Deil J. Diamant,“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9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The China Quarterly,2000。王玲珍在其研究中同样注意到戴蒙德对 20 世纪 80 年代研究的评述,见王玲珍著,肖画译: 《中国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实践再思考———兼论美国冷战思潮、自由/本质女性主义对社会主义妇女研究的持续影响》,《妇女研究论丛》2015 年第 3 期,第 7 页。本文采用了王玲珍的翻译“日常智慧”( conventional wisdom) ,因为“日常”更能体现 80 年代研究在中西知识界的普遍影响。
(7)参见钟雪萍: 《为什么反思“革命与妇女解放”成了女性的专业》,《妇女研究论丛》2017 年第 5 期。亦见钟雪萍与柯瑞佳 ( Rebecca E. Karl) 合作翻译蔡翔的《革命/叙述: 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 ,Re-becca E. Karl,and Xueping Zhong,Revolution and Its Narratives: China's Socialist Literary and Cultural Imaginaries,1949-1966,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2016。
(8)参见张静如: 《以社会史为基础深化党史研究》,《历史研究》1991 年第 1 期,第 89-96 页。有关社会史转向与新革命史的提出,见李金铮: 《向“新革命史”转型: 中共革命史研究方法的反思与突破》,《中共党史研究》2010 年第 1 期; 黄道炫:《关山初度: 七十年来的中共革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20 年第 1 期; 应星: 《新革命史: 问题与方法》,《妇女研究论丛》2017 年第 5 期。
(9)有关英文学界妇女和社会性别史研究的综述,见 Gail Hershatter,“State of the Field: Women in China's Long Twentieth Century”,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004,63( 4) ,PP. 991-1065。近期中国内地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述评,见秦方: 《在历史与性别之间———大陆地区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的知识史路径》,《妇女研究论丛》2020 年第 6 期,第 74-84 页。
(10)这些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Gail Hershatter,The Gender of Memory: Rural Women and China's Collective Past,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 Neil Diamant,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Love,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1949- 1968,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 Neil Diamant,“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0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Local Initiative,and Rural Family Change”,China Quarterly,2000,P. 161; Wang Zheng,Finding Women in the State: A Socialist Feminist Revolu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49 -1964,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6; Lydia Liu,Rebecca E.Karl,and Dorothy Ko,The Birth of Chinese Feminism: Essential Texts in Transnational Theory,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3; 贺桂梅: 《人民文艺中的婚姻家庭叙事与妇女解放的历史经验》,《妇女研究论丛》 2020 年第 3 期,第 5-21 页; 宋少鹏: 《立足问题,无关中西: 在历史的内在脉络中建构的学科———对中国“妇女/性别研究”的思想史考察》,《妇女研究论丛》2018 年第 5 期,第 33-51 页; 秦燕、岳珑: 《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 1900-1949》,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 年; 岳谦厚、王亚莉: 《女性、婚姻与革命———华北及陕甘宁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年。
(11)岳珑、秦方: 《论陕甘宁边区婚俗改革与妇女地位的转变》,《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 1 期,第 79-83页; Pauline B. Keating,Two Revolutions: Village Reconstruction and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Northern Shaanxi,1934-1945, 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12)关于此地婚姻风俗的讨论,也见丛小平: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 20 世纪 40 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开放时代》2015 年第 5 期。
(13)参见汪世荣等著《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1 年) “前言”部分。胡永恒: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基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考察》,《近代史研究》2012 年第 1 期。
(14)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卷宗号 15,卷号 175,“雷经天边区司法工作报告,1941 年。转引自 XiaopingCong,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 52。
(15)直到 1944 年边区法院出台《修正婚姻条例》,档案中的司法记录才区分了婚姻纠纷案中的“退婚”与“离婚”。见 Xiaoping Cong,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 60。丛小平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充分利用了国内学者有关地方婚姻和风俗状况的研究,如王跃生对清代婚姻的研究以及秦燕、胡红安对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的研究。王跃生: 《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 秦燕、胡红安: 《清代以来的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西安: 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年。
(16)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解释》,西安: 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 15,卷号 72。转引自丛小平: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 20 世纪 40 年代陕甘宁边区的重塑》,《开放时代》2015 年第 5 期,第 142 页。关于法条修改的历史过程,详见 Xiaoping Cong,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 第 4 章的详细阐释。
(17)岳谦厚和王斐的近期研究注意到华北根据地的妇女救国会实际上运用了各种方法宣传婚姻法、调解家庭纠纷。见岳谦厚、王斐: 《妇救会与中共婚姻变革的实践———以华北革命根据地为中心的考察》,《中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5 年第 2 期,第 1-8 页。关于西方学界有关女性主体性和能动性的讨论和梳理,见丛小平: 《左润诉王银锁: 20 世纪 40 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 年第 10 期,第 62-79 页。
(18)高彦颐著,李志生译: 《闺塾师: 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Patricia Ebrey,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Berkel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Susan Mann,Precious Records: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19)Philip Huang,“Women's Choices under the Law: Marriage,Divorce,and Illicit Sex in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Modern China,2001,27( 1) ,PP. 3-58; Matthew Sommer,Sex 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20)近期研究见岳谦厚、徐璐: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军婚问题》,《晋阳学刊》2014 年第 1 期,第 41-47 页; 岳谦厚: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军婚保障机制———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的考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 年第 1 期,第 98-110 页。
(21)原文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第 15-33 页,转自丛小平: 《左润诉王银锁: 20 世纪 40 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 年第 10 期,第 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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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掉了脑袋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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