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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两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4]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 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审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0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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