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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实务 – 续篇

2017-11-22 夏晶 建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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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夏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资本金融、公司治理、政府事务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上一周,笔者与各位分享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会员(以下简称:“入会”)的实务问题,就入会所需的基本条件、所需要的流程、会员的分类标准等进行了分析。文章发布后,许多朋友来信沟通交流,与笔者进一步探讨入会的必要性及有关疑问。

为厘清各位对于入会的困惑与疑点,笔者将在本文中就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梳理与分析,详见下文: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必要性


1、法律层面

收到中基协的入会提示后,数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是否必须入会先后与笔者进行了交流。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必要性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2012年进行修订时,即做出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

现行的《基金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也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由此可见我国先行的法律层面已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一事进行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会要求为:应当加入。

2、行政法规层面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对于入会的要求与《基金法》保持一致。尽管该行政法规尚未正式颁布施行,但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一事的态度是明确的。

3、行业自律规则方面

除《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外,中基协也多次通过自律规则的形式,明确了入会的必要性,具体如下: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综上,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中基协的行业自律规则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一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入会事宜。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入会的法律后果


1、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

前文已经提到,《基金法》及两部中基协的行业自律规则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入会。经笔者检索《基金法》,虽未核查到未予入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拒绝入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中基协也根据其自律规则等,对于不入会的管理人不予办理登记,这将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

2、丧失某些证监会体系下的业务资格

目前,证监会体系下的诸多业务(如资金募集、第三方投资建议服务等)均以获取中基协会员资格为先决条件。笔者结合相关实务,将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汇总如下:


序号

业务资质

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

具体条文

1

资金募集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2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条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3

为证券机构之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资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清单附后),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备案。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

4

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5

新三板做市商资格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启动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答记者问》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七、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

 

以上为笔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相关实务问题中入会必要性及拒绝入会的后果分析。如各位在实务操作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沟通交流的,可通过“建纬律师”公众号留言,我们将进一步与各位进行探讨与分析。


不动产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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