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慕理 | 公共敬拜中为何只唱诗篇(上)
Song in the Public Worship of God
John Murray
译者:静默&文龙
小约翰按
约翰·慕理得霍志恒和梅钦真传,后在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任系统神学教授多年,桃李满天下,同时在美国正统长老会(OPC)服侍。他学富五车,心思敏捷,善于化繁为简,深入浅出,既是20世纪一位伟大神学家,又是办公室从不关门备受学生爱戴的教育家。我在海外读神学期间,他的四卷本文集是我们系统神学课教材之一,也是我的案头必备书,尤其他对与基督联合的阐释以及对基督教伦理学的论述,都给我极大指引和点拨(读者可找到他的《再思救赎奇恩》和《神的护理》中译)。
不过,说得上对我最震撼的,还是他这篇以经解经、鞭辟入里的坚持敬拜时唯独唱诗篇的长文。此文是1948年为解决公共崇拜是否可以使用诗篇以外歌曲问题,正统长老会特别成立的委员会所提交的少数派报告。慕理坚持真理,不为放弃《威斯敏斯特信条》敬拜规范性原则以及抛弃唯唱诗篇的时代潮流所动,如中流砥柱,捍卫圣经教义和威斯敏斯特信条崇拜指南传统,令人钦佩。更重要的是,他强调回到圣经,并秉持唯独圣经又尊重教会历史之精神,交出了一份一言九鼎、掷地有声、不可不读的精彩报告!
很多时候,你说唯独唱诗篇,他说经文歌为什么不可以唱(尽管他也不见得唱);你说唱诗篇,他说古典圣诗为什么不可以唱(尽管他唱的绝大多数是十九世纪之后的歌);你说上帝重视歌唱如同献祭,他说你为什么不重视讲道?到底谁在好争论?这种鸡同鸭讲式争执没有多大意义,反影响合一。在威斯敏斯特信条崇拜传统已经几乎完全被背离的今天,还不如大家平心静气看看老一辈的文字。
我们绝不陷入相争,更不愿带来纷争,只愿祷告说:主啊,我们永不失望,因为祢是真理的主,祢的羊听祢的声音!愿祢恩待所有读到这篇文章的人!祷告奉耶稣基督的圣名,阿们!”
关于敬拜限定性原则之次要标准的教导
在次要标准中,其中一个原则被清楚并频繁陈述,就是敬拜的限定性原则。用“限定性”一词非常合适,因为这一原则处理的问题是:我们要以哪个方式或哪些方式敬拜神?真正蒙悦纳的敬拜由哪些因素组成?如何知道我们敬拜神的方式是合神心意的?
从历史上来看,基督教会对这一问题至少有两种明确的回答是非常具体的。其中一种即天主教教会认为,可以用圣经中没有禁止的方式敬拜神。路德宗和圣公会传承了这一原则。与之相反,另一种回答是只能用圣经中制定、指定或命令的方式敬拜神。对比很明显——一个说: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另一个说: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
这一问题关系到对限定性原则的认识。必须要承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以下对我们的标准进行的验证,清楚地表明了限定性原则,并且严谨地回复了以上问题。
一
一.次要标准中对这一问题的第一个陈述是:西敏信条,第一章,第六部分,即,“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处境性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
要注意,这一陈述是与以下教义相关的两种主张之一,此教义即,“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须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与必要的推论,由圣经演绎而得;不论是所谓圣灵的启示,还是人的遗传,都不得于任何时候加入圣经。”。我们现在仅仅对在敬拜方面引入上述主张感兴趣,因为这涉及到所引用经文的充足性。这一部分的教训应用在敬拜上可以这样陈述:“上帝的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乎祂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除此之外,“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我们现在对这一陈述进行分析。
1.上述例外仅仅应用在敬拜的处境上。这不能应用在敬拜的实质部分或敬拜的元素。也不能应用到任何参与到敬拜本身的事物上,而是仅能应用到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敬拜上。(1)
2. 上述例外只应用在一些处境中。这一限制保证了合神心意的敬拜,这样的敬拜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与必要的推论,由圣经引申而出。
3.上述例外仅仅应用在某些与人类日常行为和社会团体有相同之处的处境中。因此,有些处境不是敬拜所独有的。例如,时间和地点。这些处境或许也包括敬拜的秩序和时间长短,既然提到了人类社会团体,我们自然而然会想到与之相关的,这类社会团体的聚会。信仰告白在这一部分的意思很明显,即,一切不属于“……与人类行为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的处境”的种类必须符合“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换言之,敬拜的全部内容都要遵从圣经的权威——我们之所以有圣经权威,是由于圣经中已明确记载了一些事情,而且可以从这些记载的事情中得出合理而必要的结论,反之亦然。
二
二. 次要标准中对这一问题的第二个陈述是,信仰告白第二十章第二部分:“唯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并使良心在信仰或崇拜上,不受那些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教训与命令的束缚。”当然,这并没有明显地陈述敬拜的限定性原则,但确实教导了与此原则相关的内容。在敬拜和信仰上,良心并不受任何违背圣经或圣经之外的教训与命令的束缚。也就是说,在敬拜上,只有圣经中明确的教导和命令,即这些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可从圣经中得出的合理而必要的结论,才能束缚良心。任何在圣经之外的对良心来说都没有权威。敬拜中良心律的权威来自圣经。
这一部分不是在思想以下问题:基督徒是否可以自由按着圣经没有教导的方式或是圣经没有授权的方式敬拜神。提出这一问题不是这一部分的目的,也不在这部分范围之内。然而,必须谨慎的是,这一部分不是在说或在暗示基督徒可以在圣经教导以外自由地敬拜。而是在说,在关乎敬拜的问题上,良心不受任何圣经之外的教训束缚。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在圣经以外自由地使用良心。
然而,这一部分确实在强调,关乎敬拜,任何圣经之外出于良心的教导,都违背良心的真自由。这一部分继续写道:“因此,出于良心去相信这类教义或顺服此类命令就是违背良心的真自由。”唯一的敬拜是受良心支配,又受圣经授权认可的敬拜,也就是说,敬拜不可在圣经的教导之外,而是在圣经的授权之下进行。
此外,应该注意到,在涉及到圣经以外的事情上,敬拜和信仰的地位是同等的。我们在信仰告白的教导中,是否承认在我们的信仰中融入了圣经以外的东西?这一自问是恰当的。事实将表明我们没有。如果是这样,我们岂不是至少可以合理地认为,信仰告白的意思是在敬拜上—甚至包括这一部分,应用同样的原则?
三
三.信仰告白第二十一章第一部分清楚地表达了敬拜的限定性原则。它写道:“但敬拜真神唯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设立的,并限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因此我们不可按着人的想象和设计,或跟从撒旦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去敬拜祂。”
有关这一部分可以提出以下几点:
1.它阐明了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可以应用到所有对神的敬拜,即可以对所有敬拜内容进行限定。这一原则就是敬拜上帝必须按着圣经中限定、规定、显明的方式进行。
2.信仰告白中阐明的敬拜的限定性原则就是只能以神在圣经中规定的方式敬拜神,这在以下的考虑中清晰可见:
▶(a) 信仰告白写道,“敬拜真神唯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设立的”。如果是神“设立”的,就必须积极地执行命令,而不是留给人去发明或想象。
▶(b) 蒙悦纳的方式是“限定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因此,真正的敬拜必须在神显明的可蒙悦纳的范围之内进行。很显然,如果我们敬拜神不按着圣经所定的方式或方法,不在这些限制之内,那么,根据信仰告白,这种敬拜就是不蒙悦纳的。
▶(c)信仰告白有正面的陈述,也有反面的和排他性的陈述。“不可按着人的想象和设计,或跟从撒旦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去敬拜”神。这定义了上述条款中提到的限制程度,也可以被认为是由上述限制得出的结论。敬拜既被如此限定,以至后来的一切发明都被排除在外了。
我们必须对该部分后半部分的结构进行说明。在这部分最后,我们看到了替代性方案:“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和“圣经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该句的前一部分,即“我们不可按着人的想象和设计,或跟从撒旦的建议敬拜神”对两种方案都适用。所以该结构要达到的效果是“我们不可按着人的想象和设计,或跟从撒旦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去敬拜”神。有了前者的否定,在设想敬拜神的方式时,人的想象或设计和撒旦的建议在发挥他们的独创性上就都毫无用武之地了。很明显,信仰告白察觉到有必要特别提到这一误用情况。有了后面的否定,就有了任何不在圣经规定之内的方式都被排除在外这一最明确的陈述, 这意味着任何一种特定的敬拜元素若不在圣经的限定范围之内就都是被禁止的。更肯定地说就是,我们只能按着圣经所规定的方式敬拜神。
四
四.大要理问答第108问和109问以及小要理问答50问和51问都清楚地阐述了我们在信仰告白中发现的相同的原则。大小要理问答都是从正反两方面阐述这一原则。我们须明白最重要的是不仅注意包容性原则,也要注意排他性原则。
大要理问答在108问中写道:“在第二条诫命中,吩咐我们所尽的责任是: 对上帝在圣经中所指定的一切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行,保持纯全”。小要理问答在第50问中写道:“第二条诫吩咐我们将神在圣经中所规定一切有关宗教的崇拜与规则,都领受遵从,并保守纯全。”可能有人认为,这种正面的陈述尽管表明神命令以圣经设定的方式敬拜神,但并没有严格地排除以圣经中没有规定的方式敬拜神。分别记载在大小要理问答109问和51问的排他性原则的功效在此就显明了。大要理问答在109问中写道:“ 在第二条诫命中,禁止的罪行有: 以任何方式,发明、求问、命令、使用、认可非上帝所指定的任何宗教崇拜。“小要理问答在51问中写道:“第二条诫禁止我们用形象拜神,或用圣经所未规定的任何方法拜他。“
似乎不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观察,就可以直接得出结论,神所授权和吩咐的敬拜就是圣经中规定和指定的敬拜,任何非圣经所指定的宗教崇拜或敬拜神的方式,都可归于大要理问答108问所说的“伪宗教”之列,并要受到谴责、痛恨和反对,并且要根据各自的地位和情况,被清除掉。
五
五.被正统长老会(OPC)第六届总会所采纳的“公共敬拜指南“还有待处理。
一方面,信仰告白与大小要问答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另一方面,教会治理、惩戒与敬拜标准之间也是如此。前者比后者在宪章中被赋予更高的地位,因为前者在所认可的信条中被明确提及,而后者却没有这么明确地被提及,尽管也需要在所认可的信条中对教会的治理和惩戒进行批准。
要注意到“指南“是指”公共敬拜指南“,相对于信仰告白和大小要理问答已处理的论述,它的范围更加有限!(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