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上猥亵女乘客长达30分钟,二审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据信息时报报道,“90后”男子乘坐地铁时猖狂至极,竟强行猥亵女乘客达30分钟之久。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恶劣的猥亵事件作出终审判决,男子徐某洋获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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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高峰强行猥亵女乘客半小时
据了解,徐某洋生于1991年4月,甘肃省宁县人,大学本科文化。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4月17日17时许,徐某洋在广州地铁三号线一列从体育西路开往机场北站方向的列车上,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趁车上人多拥挤之际,先从后面用手触摸吉某的臀部,继而用身体将吉某推挤至列车车门旁边处,使其无法逃离和反抗,强行将手伸进吉的裙子、内裤及上衣内,抠摸被害人的臀部、阴部及胸部持续约30分钟,直至该车停靠白云区高增站。
后吉某出站后前往高增站派出所报警,徐某洋跟随前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徐某洋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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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4年
一审法院:被害人遭遇严重精神强制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洋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从案发地点、时间来看,本案发生在运行高峰时段的地铁列车上,地铁上人员较多,属公众场所;徐某洋在本案中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的时间长、猥亵部位较多、行为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特别精神强制、心理恐惧等伤害,且在地铁上公众足以看到的情形下实施猥亵行为,足以认定为“当众猥亵”,综上,应认定徐某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予以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徐某洋有期徒刑四年。
徐某洋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一个公平判决。其辩解称,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或语言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一审判决过度放大了其行为的严重性。其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道歉,后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一审判决过度放大对被害人的伤害。此外,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综合对其行为兼顾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平衡,认定其行为比强奸更恶劣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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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猥亵动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徐某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徐某洋犯罪能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洋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徐某洋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徐某洋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证实徐某洋作案时是将被害人从某车对着座位靠近玻璃档格的位置推挤到玻璃档格与屏蔽门之间的三角位长达30分钟,限制了被害人的逃离和反抗,可见其是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
虽然徐某洋在乘客众多的地铁列车上强制猥亵被害人持续30分钟,可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但是,本案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伍某只看到被害人一直有不情愿反抗以及有推徐某洋胸部的行为,却未看到徐某洋的猥亵动作,并且只觉得两人是情侣间闹矛盾,由此可见,徐某洋的猥亵动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害人不敢声张的表现也给现场群众造成了一定的迷惑性,犯案过程中也未曾见有人出面阻止,可见徐某洋强制猥亵“当众性”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十分恶劣。
另外,综合徐某洋作案后在未被他人察觉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离,而是跟随被害人下车,还求被害人原谅并一直跟随被害人到派出所自首,案发后还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等,原判对徐某洋所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虽已属减轻,但与其实际罪行并不相适应,仍属过重。徐某洋和辩护人相关部分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二审于是改判,徐某洋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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