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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股权激励(四):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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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348/201906/2a7c0c792eef4d10bd1d3aa11822f9bf.shtml
问: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