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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可看出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跨区域多层级嵌套纳税地点的确定
谢华峰评:天津市税务局的做法很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跨区域多层级嵌套,税并不是全部由天津局征收的,所以天津局只能通过跨区域系统推送涉税信息,协助合伙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税款应征尽征,对发现在天津局的多缴税款,也天津局能做到应退尽退,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让我再说清楚一下,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并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注:合伙企业除了不缴纳所得税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其他税种还是由合伙企业自身缴纳)。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分”并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注:股权、股票转让属于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