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团制:美国民主的先天畸形
今年的11月3号,美国人将会在总统大选中为川普或拜登投下自己的一票。
如果这么想,你就错了,因为美国总统并不是这么选出来的。
不用惭愧,因为美国人自己也是一知半解。不少人不知道自己的一票其实并不是直接投给总统候选人,而是投给一批「选举人」,再由这些选举人投票给候选人,正式选出总统。
这就是传说中的「选举团制」(Electoral College)。在人类的民主实践中,选举团制是一株并不美丽的奇葩。除了美国,没有哪个国家用如此别扭的方式选举最高领导人。就算在美国,也没有任何其他的官员脱颖于这样古怪的制度。
除了繁复难懂,选举团制还是反民主的。它既违反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又携带着奴隶制的余毒。从1787年入宪至今,它贻害无穷,却屹立不倒,屡屡将普选输家送进白宫,成为「美国例外论」的反讽注解。
选举团制是怎样运作的?它有哪些恶果?改革又为何如此艰难?
美国总统的间接选举
在美国有538位神秘人物,他们分散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这些人在大选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是的你没读错,我也怀疑自己的嘴眼协调)会正式投票选出下一任总统。没错,这些神秘人物就是选举人(Electors),他们组成的团体就是选举团(the Electoral College)。说他们神秘是因为很少有人知道他们姓甚名谁,但Google一下还是能查到的。每个州的选举人数目等于这个州在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员总数。众议院共435个席位,参议院共100个席位,加在一起是535个选举人。首都华盛顿在国会没有议席,但仍有3位选举人,于是,535+3=538。
每个闰年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是大选日,今年落在11月3号。在这一天,美国的选民一般会说「我投了川普」或「我投了拜登」,但实际上他们的票是投给了所在州支持川普或拜登的选举人。
我所在的德克萨斯州在众议院有36个席位,加上在参议院的两个席位,共有38个选举人,仅次于加州的55个选举人。大选那天,德州选民实际上是在38个共和党选举人和38个民主党选举人之间做出选择。选票当然容纳不下76个名字,所以干脆不印,只印两位总统候选人的名字。
德州是共和党重镇,不出意外,38位共和党选举人就会当选。他们会在一个多月之后齐刷刷地将38票都投给川普。与其说他们在投票,倒不如说他们在走过场,因为选举人票的去向完全没有悬念。一则选举人本身就是党性纯全的党员,不会倒戈。二则,多数州都立法要求选举人事先宣誓支持本党候选人,不少州还会对「不忠选举人」(failess Electors)处以罚款或监禁。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和缅因州允许两党分享选举人名额,其余的州都是一党独大,赢者通吃。因此,虽然选举人12月才正式投票,但花落谁家在大选当夜就能揭晓。只要选举人票数过半,候选人就会当仁不让,宣布胜选。
这些选举人到底是谁?又是如何被选出来的呢?各州有各州的规定,但一般来说,选举人是给党员的荣誉头衔。比尔.克林顿就是2016年纽约州的民主党选举人。他老婆在大选当晚就已承认败选,但他还是在12月为她投下了象征性的一票。
选举团制的反民主基因
选举团制的一大弊端是它的繁琐复杂,能拎清的美国人不多。可不了解规则不一定会影响投票,相反,很多天真的美国人恰恰因为「雾里看花」而察觉不到这种制度是如何地消弥掉他们的选票。
选举团制的致命危害在于它根本就是反民主的。民主选举四个字意味着不分高低贵贱,一人一票。这是绝大多数人对民主的理解。而选举团制恰恰践踏了这种理解,造成了选民的同票不同权。
拿怀俄明州和加州为例。怀俄明人口57万,有3位选举人,平均每19万人一位选举人。加州人口4千万,有55位选举人,平均每73万人一位选举人。这样算来,一张怀俄明选票的影响力几乎相当于一张加州选票的4倍。如果说加州是一人一票,那么怀俄明州相当于一人四票。如果纽约是一人一票,那么阿拉斯加州相当于一人三票。以此类推,人口越少,该州的选民就越占便宜。
这么明显的不平等,有什么理由呢?
市面上的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很牵强,后两个纯属无稽之谈。
理由一是美国不光讲民主,还讲共和(republic),意思是民主平衡个人之间的利益,而共和则平衡州之间的利益,所以小州不能因为人少就被欺负,也要被平等地对待。这样说的人首先没有搞懂共和是什么意思。共和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非君主制;第二是指区别于古雅典式直接民主的代议制民主。这两个含义跟平衡州权没什么关系。并且,当我们在谈到美国人核心价值时,我们会提民主、自由、平等。共和根本不在其列。
抛开概念的误读不谈,平衡州权的说法倒是值得说一说。究竟应不应该因为州小就给予该州选民特权,以此来「平衡」州权呢?稍加辨析就知道不应该。平衡州权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方法是设立联邦制,即在宪法中给各级政府分权,并且设立各地等席的议会上院。美国已经在实行这样的制度。加拿大、德国、墨西哥等联邦制国家也都是这么操作的,却都怀不出选举团制这样的怪胎。
有人会问,在联合国大会上,不是每个国家只有一票吗?这不就是对小国的优待吗?看上去是这个理,可问题的关键是,联大的投票单位是国,所以一国一票并不违反平等的原则。可美国大选的投票单位不是州,而是个人。既然将投票权下放给了个人,那么就必须保证一人一票。
第二个常见的理由是选举团制是为了防止多数暴政。有些人会说如果什么都讲少数服从多数,那白宫岂不是要被加州、纽约这些大州垄断?如果只靠总票数选出总统,小州的少数派哪里还有出头之日?
只要看一眼大选历史,垄断一说就不攻自破。从美国立国开始,有哪个党垄断过总票数?虽然有的时期一党能够连续多次赢取总票数,但放在一个更大的时间跨度上看,总票数的胜负还是相当具有流动性的,根本谈不上垄断。
多数暴政确实需要防范,如果一个国家的多数派长期通过投票来剥夺少数派的权利,这确实是危险的。但美国已经有了很多防止多数暴政的制度设计,比如宪法前10条修正案对个人权利高度的保护、每州两席的参议院和参议员「阻挠议事」(filibuster)的特权,还有非民选并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支持选举团制的人必须说明为什么这些制度还不够,还要在总统选举上再做文章?
的确,这些制度也有失效的时候,美国确实出现过多数暴政,那就是奴隶制和种族隔离。二者都是白人多数通过民主程序对黑人少数的「合法」压迫。可扭曲的是,如果我们追根溯源,就会发现选举团制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维护奴隶制。
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总统如何选举在会议后期还悬而未决。立宪者们最初考虑的方案是由国会选举总统,这很类似于英国的议会制。彼时,英美刚刚分家,一方面,美国人很熟悉母国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刚打过仗,美国人对英国的一切都心存忌惮。对于这一方案,会议代表们认为,国会选出的总统会太过依赖于国会,不利于权利之间的制衡,于是将其否决。
随后,会议考虑了由民众直接选举总统。这在18世纪是一项大胆的创新。但南方各州开始犹豫。翻阅当时的会议记录,学者们发现南方的疑虑并不在于普通民众素质低下,也不在于南方人口少(当时的南方六州的总人口还超过了北方七州),而在于它们人口中近40%是没有投票权的奴隶。如果民众直选总统就会让南方在选民数量上处于劣势,并威胁到他们赖以生存的奴隶制。
既想直选,又不想吃亏,南方该怎样破局呢?在会议的初期,南北双方达成了「五分之三妥协」(Three Fifths Compromise),决定将奴隶人口打六折计入一州总人口,专门用以分配各州在众议院的席位。这样,南方各州在众议院就获得了超出其自由民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而参议院因为每州都是两席,也达到了类似的放大效果。既然在参众两院中都占了便宜,何不如法炮制,在总统大选中再占一次呢?于是,选举团制就应运而生了。
所以,说选举团制是为了防止多数暴政,实质上是以「反多数暴政」为借口来维护造成多数暴政的制度。对于这种做法,还真没有比贼喊捉贼更恰当的形容词。
第三个支持选举团制的理由是普通民众素质较低,不擅决策,不适合直接选举总统这一要职,需要由选举人这批有识之士替他们做选择。这种说法常常被人挂在嘴边,甚至见诸美国的教科书上。其荒谬之处还不在于对普通民众的轻视,而在于就算民众真的无知到不配直选总统的程度,选举团制也完全不解决问题,因为选举人都是在走过场,把票投给本州的赢家,丝毫没有行使自己的独立判断。2016年,社会上很多人都呼吁共和党选举人为了国之大义把票投给希拉里,结果呢,一个响应的没有。
查考制宪会议的记录,普通人是否够格也从未成为过争论焦点。这并不奇怪,因为在18世纪的美国,有权投票的都不是一般人。不仅需要是白人男性,还必须达到财产和纳税上的要求。达标的选民人数还占不到总人口的20%。这些人恰恰是制宪者们所代表的群体,他们当然不会觉得素质是个问题了。
选举团制的三大恶果
《圣经》说「凡好树都结好果子,唯独坏树结坏果子」。脱胎于奴隶制的选举团制从根上就不正,能结出好果子才怪。
选举团制的第一大恶果是它会让赢了总票数的候选人输掉选举,产生不公平的结果。2000年,戈尔比小布什在全国多得了约50多万票,却输掉了选举。2016年,希拉里更是比川普多得了近300万票,也输掉了选举。有人说总统以少数票当选在别的国家也时有发生,没什么稀奇,比如在1992年,拉莫斯以24%的选票当选了菲律宾总统。但问题是,虽然拉莫斯只获得区区24%的票,但其他几个候选人得票更少。拉莫斯作为赢家当选,这也说得通。可让赢家眼睁睁地看着手下败将当选,这种奇事还真只有美国才有。
既然多数选民都没选他,他却当了总统,总统的合法性自然就成了问题。刚刚逝世的民权领袖约翰.路易斯(John Lewis)就曾拒绝参加小布什和川普的就职典礼,理由就是二者缺乏合法性。很多人都批评路易斯,强调小布什和川普都是合法当选的总统。可合法不一定有合法性。合法只需要符合法律条文,而合法性则还要符合人类朴素的道德观。输了票数,却赢了选举,这在奇葩的法律下当然可以合法,但却没那么容易颠覆人类的道德观。
更严重的是,这种恶果一边倒地偏待共和党。虽然从理论上讲,两党都有可能占选举人制的便宜,但因为民主党的选民集中在大州,而共和党的选民集中在小州,共和党的候选人就更容易输掉总票数但赢得选举。学者们研究发现,当共和党人在总票数上小幅落败时,仍有65%的概率可以入主白宫。这就解释了为什么2000年和2016年占便宜的都是共和党。
选举团制的第二大恶果是它造成美国投票率低下。美国的低投票率是出了名的。过去两次总统大选,投票率还不到六成。投票率低的因素很多,但一大因素是选举团制。因为美国的大多数州都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民主党会赢取加州和纽约,共和党会赢取德州和阿拉巴马,这没什么悬念。由于选举团制赢者通吃的特性,一个州少数派的选票对大选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加州的共和党选民投不投票实在意义不大,德州的民主党选民也一样。讽刺的是,这些选民不了解选举制度还罢,一旦他们明白了自己的选票在州一级是如何被清零,对结果毫无影响,哪里还会有什么投票热情?但设想,如果总统是总票数选出来的,德州的民主党选民就不去丧失投票热情,因为他们的票还是有影响的。
选举团制的第三大恶果是选举结果不稳定,极易被左右。以2000年大选闹剧为例,整个选举结果系于佛罗里达州的537票。也就是说,如果这537位选民变卦,当年的总统就会是戈尔,而非小布什。在一个人口三亿的国家,537票太容易出差池了。这537票都出在民主党占优势的郡,但政府却在那里投放了诡异的「蝶式选票」,小布什的名字印在最上面,但紧接着的不是戈尔,而是一位玩票的第三党候选人,打孔位置也十分误导人,以致相当多的民主党选民将选票错投。直到今天,2000年的选举结果都还是有争议的。但如果总统是总票数选出来的,争议就完全可以避免,争议再大也争不出50万票。
2000年佛罗里达Palm Beach郡的「蝶式选票」,试试你的眼力,能不能找到戈尔的孔?
这还没算选举舞弊。在美国,共和党人最爱将选举舞弊挂在嘴边,支持更严苛的选举规则,而民主党则怕自己的选民被打压予以反对。而在我看来,防范选举舞弊更有力的方式就是采取全面普选,增加选举制度对舞弊的抵抗力。像选举团制这种几百票就可以左右全局的制度是完全没有抵抗力的,几个摇摆州玩一些猫腻就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无望的改革
既然选举团制弊端重重,为什么还能屹立两个半世纪?原因之一是各种学说的妖言惑众。但明眼人还是很多的,民调就不断显示大多的美国人都希望废除选举团制改用普选。
多数的选民为什么不能促成改革呢?这就是美国民主的先天畸形--选举团制被写进了宪法,拥有了超强的护身符。我们都知道,在美国修宪非常困难:不仅需要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案,还要由四分之三的州核准。由于选举团制系统性地偏向保守的小州和共和党,在如今分裂的美国,达成修宪需要的共识可谓势比登天。南方各州更是大吹狗哨,以保护「南方的生活方式」为由对选举团制倍加呵护。历史上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改革尝试发生在1970年,取消选举团制的修宪提案在众议院以82%的高票数通过,却在参议院被主张种族隔离的南方参议员用「阻挠议事」(filibuster)硬生生地拖死。
在当上总统之前,川普曾多次批判过选举团制,当然,当选后他就改口了。我怀着阴暗心理希望川普在今年赢得总票数,却输掉连任,然后让他亲自告诉美国人民选举团制有多么的公平。
Trump谴责民主党要废除选举团制的推特
可这阴暗心理必定不会得到满足。以川普在民调中渣一样的表现,如果他年底能逆袭连任,必定还会是输了总票数的「赢家」。这样的良宵,美国人已经共度过五次了,再来一次,在充满例外的美国也没什么好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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