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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北京组工 2021-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对公务员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监察法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这里的组织调整,一般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处分同时使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至少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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