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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安心做体检!为保劳动者健康权益,广西加强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健康八桂 健康八桂 2020-10-21

现代社会中

有很多人的工作

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其他有毒和有害物质等

从而引发一些疾病

这些疾病被称为职业病

严重的“职业病”甚至危害生命

相关用人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劳动者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近日,广西发布办法

加强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10月15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办法中,不仅对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面积有了硬性规定,对医生护士的资质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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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条件

1、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检查室应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至少具有1名取得与备案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7)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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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所需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2)本办法备案条件中第1,第2条规定的材料。

备案流程

1、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场退回申请材料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申请单位凭受理回执单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备案结果。


2、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申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向申请单位发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申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对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回执。申请单位对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完成备案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备案有效期限等信息。


4、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当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机构地址、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提交备案变更表及相关变更材料。


5、备案的有效期应在《医疗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备案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需继续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会为大家把好监督管理大门

杜绝各种违规机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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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以外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务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把检查结果如实报送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终止备案并停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变动信息。

法律责任

1、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或已有备案回执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备案要求还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或者违反职业健康检查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档案实施惩戒。


本办法实施前获得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申请。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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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受理回执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5.不予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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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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