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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价,南京发布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
全市食盐经营者:
近日,受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影响,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就食盐销售价格行为对全市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
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各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
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三
合法自主定价,严禁哄抬价格
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推动涨价。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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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