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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拟征收土地公告出炉!涉及江北这些地方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宁(浦口区)拟征告〔2023〕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 〕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林西河(竹叶湖大塘-石碛河)一期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桥林街道石碛社区、石碛社区杜家组、石碛社区付山组、石碛社区路东组、石碛社区山根组、石碛社区胜利组、石碛社区桃园组、石碛社区五勤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25日。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25日。
林西河一期工程介绍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起于现状林西河穿浦乌路 交点,终点为林西河入石碛河口,全长约 1.9 千米,拟实施河道 改线开挖、沿线新建滚水坝、建设区域内房屋拆迁及地面、地下 管线迁移等工程。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估算约 4862.09 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约 2583.9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 1988.11 万元(含征地拆迁费 1641.55 万元),预备费用约 290.05 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单位财政统筹安排。
建设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10 个月。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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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ND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估算约 4862.09 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约 2583.9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 1988.11 万元(含征地拆迁费 1641.55 万元),预备费用约 290.05 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单位财政统筹安排。
建设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10 个月。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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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ND
来源|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南京大江北 江苏省人民政府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张一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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