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的投资,怎么处理?
文 | FreeCity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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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随着认缴制的实施,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投资,投资方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对于这些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一般来说,在出资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上会写清楚,各方的认缴出资金额,并且应于实缴的最晚日期。
实务中,这个最晚日期有些是在20年之后,有些是在10年之后。说白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不想及时缴纳出资款,想先业务做起来,逐步缴纳出资款。而对于一些壳公司,那更是能先不缴,就不缴了。
对于这些投资,我们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做任何处理,还是确认投资,同时确认一笔应计负债?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这样规定: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这个处理非常明确,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协议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应确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不确认。
那么实务中,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一般来说,都会按照上述进行规定,因此应该确认一项投资和相关负债。但我们很多时候并不确认,主要是因为投资方未明确约定,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对于这项资产的定义,我们认为不能够“完全满足”,因此没有予以确认,而是在实际缴纳出资的时候再进行确认。
这个大家可以结合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前后处理要一贯。
Q2
附赠一个问答:
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我们在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此时该单位发生了亏损,对于应按照比例确认的亏损,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投资是不可能以红字来反映的,那么备查即可?也不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
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所以,总结来看,就是收益按照实缴比例来分,而亏损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以认缴比例来分。公司应该在“其认缴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这项义务,而不是等到以后年度实际出资后再进行确认。
因此,会计处理就是确认相应的投资和负债,同时再按照亏损和持股比例,确认投资的损益调整和相应的投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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