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年,我们再来聊聊总额法和净额法
文 | FreeCity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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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 言
在2020年,新收入准则开始执行的那一年,我们探讨过有关“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内容,审计汪目前唯一的付费文章,也是有关于这一项的。
一转眼,两年过去了,新收入准则也得到了广泛的实务普及,财政部也陆续针对准则,发布了11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以及5个“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有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学习内容和案例,更多样化了,但一旦我们遇到时,好像总还是很迷惑,不知道是该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今天,我们就对此展开来聊聊。
02
回归准则,回顾定义
我们首先回归准则,回顾定义。
在新收入准则的理论框架中,将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界定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问题。
首先,看通用应用场景: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解说:如果是企业直接卖给客户,不涉及第三方时,也就不会涉及到这个问题。因此,在商业模式需要第三方参与的前提下,这个问题自然会出现。
同时,在判断交易时,需要抓住“控制权转移”核心要点,来判断交易中各方的角色。
从提供的承诺角度来看:
主要责任人:
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代理人:
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
这里重点是要区分出各个角色,以及“特定商品”。
对于某些商品而言,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而对于其他商品而言,企业可能是代理人。
有些交易,我们不知道如何来做出判断,主要是因为交易本身复杂,导致我们无法一一拆解其中的履约义务,各方所承担的角色。
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能结合交易情况,画张图,可能效果会好一些。
03
应用的具体场景
我们继续来看看,这个问题,一般会出现在哪些具体场景中。
一、加工业务
此处的加工业务,并不是形式上很容易判断的“委托、受托加工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存在许多客户提供原材料,或者指定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情况。
在这样的业务过程中,既有公司直接提供的材料,又有客户或者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公司应按照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将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材料部分确认成本,还是仅以“净额”来确认?
我们后续结合案例来展开。
二、贸易业务
在贸易业务中,存货流转通常为了节约运输、物理等成本,直接从“生产商”到“需求客户”,而不经过贸易商。
那对贸易商来说,或者对这个过程中的中间商来说,是按照“总额法”来确认收入和成本,还是按照“净额法”来确认成本,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影响很大。
这也可以引申到一些新型的互联网业务中,比如将“流量”来代替传统业务中的“货物”,就出现了一些代理商或者中间商,对于流量的采购和销售,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我们后续也结合案例来展开。
三、代理业务(中间商业务)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商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中间商”角色。
但是和前述的“贸易业务”有所不同,在此处的代理业务模式下,我们指的是“中间商”同时融入了自身的一些整合服务,而不是纯粹赚取价格差异。
比如家政服务、旅游服务。家政服务聘请A公司替B公司服务,旅游服务向A客户代理出售B公司的产品等。
在这些业务中,家政公司、旅游公司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角色?我们也需要结合问题来分析,才能进一步判断,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来确认收入。
同样,后续会结合案例来展开。
四、平台业务
这里我归纳为平台业务,主要是这是一类特定的业务,典型的可以分为:
1. 百货公司和商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百货公司提供平台、服务、统一促销,商品供应商提供商品以及退换货等服务。商品供应商“借用”百货公司的“场地”,展开销售活动。
2.机场和航空公司、商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机场提供场地,航空公司提供“乘机服务”,商品供应商提供“商品”。
3. 将上述类似传统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中,就变成了类似淘宝、京东提供“平台”,商品供应商提供“商品”的业务模式;或者大众点评、美团提供“平台”,相应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业务模式。
这类平台,在上述的业务中,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角色?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这也是经常会出现问题的地方。我们也是后续用案例来说明、总结。
04
总 结
今天,我们就先简单聊聊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运用准则依据,以及相关应用的场景,也埋下了“几个坑”,等后续逐一来填。
你还有其他具体的“应用场景”要补充吗?欢迎你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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