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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叔叔,没收了我的零花钱

王小文 看世界杂志 2020-08-23

《联邦调查局第一季》剧照


在中国,小学生都知道丢了钱要找警察叔叔,但在一些国家,警察叔叔很可能是把你钱包掳走的那一个。

就在今年初,芝加哥一名20岁的华人青年开车出门,突然遭到10名左右男子持枪拦截。你以为他是遭遇了抢劫?不,这伙人虽未出示识别证件,但他们自称来自联邦缉毒署(简称DEA)。


“缉毒”人员要求搜查青年的汽车,第一波搜索一无所获,但便衣警并未放人,反而将他押上警车,并前往青年的住所,没收了家里的2.9万元现金,还将他羁押在监狱过夜,隔天才释放。


联邦缉毒署(简称DEA)


青年开优步为生,无犯罪记录,便衣警察告知他被拦下的原因:根据线报,有一名开白色丰田车的亚裔男子要去抢银行,他的特征恰好吻合。

青年找了律师准备提出诉讼,拿回现金,律师却告诉他,DEA将其误认为嫌犯的概率很高。而对于控诉,DEA只是简短回应“等收通知”。


“合法劫匪”


在美国不少地方,针对被警察没收的钱财,坊间流传着一个短语“cops take money”(警察收钱)。平静的生活“飞来夺财”,警察仿佛变成了“合法劫匪”,随时可能持枪“抢劫”。

这都源于“民事没收”制度。这是指,当一个人不能证明身上携带的大量现金是合法收入,执法人员有可能认定这些财物为非法所得,有权没收这些财物。

默认情况下,这笔资产会归警察所有。在大多数地方,执法部门都会用这笔钱来购买设备或支付建筑维修费用,甚至支付工资和加班费。

这显然存在利益冲突,没收制度的初衷是打压犯罪,却逐渐创造了不正当的利润激励机制,甚至造成执法扭曲。


5月5日,一名嫌疑人在美国加州被警察追捕时扔下了近100万美元现金


明尼苏达州罗切斯特市的前警察局长罗杰·彼得森,曾这样讽刺没收制度:假如我以一名警察的身份目睹了一起毒品交易,我面临一个两难抉择——是跟着买主并从街上收缴非法毒品,还是要跟着卖主去取现金供我的单位使用?

在美国司法史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荒谬可笑的名称,比如“1990年美国诉福特雷鸟案”“俄克拉荷马州诉53234美元现金案”,甚至还有“美国诉公鸡状的一个纯金物体案”。

没收制度主要源自古代的对物诉讼程序,即在特定情况下,不论物主是否有罪,均可对物进行处置。随后刑事没收制度开始出现,即在被告人依法被定罪后,可以没收犯罪所得(或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产)。

1997年至2016年,美国司法部共收缴了超过63.5万件财物。这意味着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在从未被指控或定罪的情况下失去财产。


守不住的财产


没收制度始于最早的海商法,政府试图打击海盗,却常常苦于无法抓获,便设置了民事没收制度来定罪并夺取海盗财产,从而否定了海盗的非法利益。

直到2008年,《民事没收法案》才开始在美国正式运行,其初衷是打击贩卖毒品和洗钱等犯罪活动。不过,执法者合法收取公民财产的传统已经持续了小半个世纪,仅在过去14年内,美国就共有近3亿美元被警察攫获,光2014年就有4000多万美元。

就算你没有做任何犯法之事,想从警察手里夺回财富,都相当困难。为了追回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必须证明这些财物为合法收入,不涉及任何犯罪行为。这就十分让人头疼了,历来的荒谬案例,都颇类似于“在精神病院里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



2019年3月,俄怀明州一位无任何犯罪记录的50岁男子Phil,因驾驶不当被警察拦下。在例行检查时,警察发现并没收了他放在后备箱里的9.18万美元现金。

由于经常驾车在全美各地演出,漂泊的生活让Phil觉得把钱带在身上更踏实,于是便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藏在了一个放置在后备箱的音响里。为了攒下这笔钱,Phil在过去数年内保持每天工作12个小时,还卖掉了房子、车子和大部分乐器。


《警察游戏》剧照


在警察的盘问下,他不自觉地呈现出焦急、紧张和恐慌的情绪,最终也无法证明这笔钱完全、合法地属于自己,最后不得不在没收单据上签了字。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Rulli就此事总结:在高速公路上偶遇警察时,一个合法公民很难确认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殊途同归


不仅在美国,民事没收在许多国家都有或多或少的法律渊源。

加拿大媒体曾报道过一起社会新闻。2019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一位租车行老板被没收走了7辆汽车,而省级民事没收办公室(CFO)提出的理由是:市内有几个贩卖毒品、私闯民宅的不法分子,开着从该老板公司租来的车。

2006年,加拿大政府推出“基本民事没收”政策,希望通过削减歹徒的利润来打击有组织犯罪,同时节约执政成本;2011年又作了修改,允许省府在没有刑事定罪或指控的情况下,不经过法院,直接处理价值低于7.5万加元的财产。

有数据显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去年有913项行政没收,包括336万加元现金、288辆汽车、501部手机、56台电脑及其他奢侈品。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在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允许针对“外国的可公诉罪”提起资产追缴程序,即针对有关财产签发限制令和没收令,而不问此犯罪是否对澳大利亚法律构成实际违反,也不问澳大利亚司法机关对此犯罪是否享有司法管辖权。

同处英美法系的英国,在民事没收制度上则具有相对让人接受的法理性。在英国,一般仅能在对被告人定罪后才能没收财产。《1971年毒品滥用法》规定,法院可以追缴任何与该类犯罪存在关联的财产。

上议院认为,追缴的范围限于那些与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的有形财产,如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制造毒品的机器和刚刚交付的现金毒资等。



2000年,为了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便于执法者追缴违法所得,英国政府建议对没收制度进行专门立法。2001年政府发布的《刑事司法改革展望》指出:“没收财产和预防洗钱,有助于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削弱犯罪组织持续运作和扩张的经济基础。”

但这一切强硬制度,都是建立在“明确犯罪行为”的基础上的。

《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五部分,专门规定了对违法收益的民事没收程序,引入了一种新型民事没收权力,授权高等法院在未对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



钱财在警察面前如此不安全,有没有什么安全的方法能提供保护呢?解决方案只有两个:第一,不要带大量现金在身上,尤其是美洲几乎人人拥有的汽车上;第二,到银行去认证财产支票以确认你的所有权,包括赌场奖金。

人类试图建立良善和谐的社会,但很多时候,一些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执行会逐渐走偏,在复杂人性等元素的影响下,最后呈现出事与愿违的效果。正如18世纪英国文坛的“大独裁者”塞缪尔·约翰逊所言,通往地狱的道路是由好意铺成的。



作者 | 王小文

编辑 | 何子维 hzw@nfcmag.com

排版 | 氷微漾

看世界杂志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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