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拒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请求承担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
关键词
律师费承担 工程实际交付使用 拒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尽管各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事先做出约定,但是,当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发包人、承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
案例索引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17日
诉辩及裁判意见
宏星公司再审申请称:
......
二、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
华宇公司再审申请称:
......
二、原审判决支持万学才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学才答辩称:
......
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已经获利,其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其应当承担万学才为维护合法利益而支出的律师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
三、案涉工程是否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鉴于案涉工程已视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故华宇公司关于其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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