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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丨合作方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的主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19-05-07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合作方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的 

 主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案

技术合同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合同类型之一,签订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应当特别注意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合同虽各具特殊性,但是鉴于构成要素、权利属性以及法律逻辑等因素的相通,我们结合知识产权类合同的共性,对比其他种类合同的特性,归纳出对科技工作者在签订知识产权合同中的主要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


(1)标的具体、完整、无误、有效;

(2)合同权利明确具体、范围清晰;

(3)标的交付、验收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行性;

(4)缔约双方的保密义务;

(5)合同签订后需要备案或登记等。


释义

1.标的具体、完整、无误、有效

知识产权合同的标的是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甚至所指向的技术成果可能尚未面世,相比较于一般合同,其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合同缺少对合同标的具体描述,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另外,合同各方都应当明确自身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是否完整无瑕疵,如:许可方许可的权利应在有效期间内;转让方保证转让知识产权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商标的许可、转让合同有效期间应当确保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实践中商标注册人为保护核心的主注册商标往往会注册相应的近似商标作为防御或者联合商标。那么,在转让主商标时,为保障主商标权利也就是标的完整、权力无瑕疵,相关联的近似商标也应当共同转让。


2.合同权利明确具体、范围清晰

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要求合同对于权利范围约定必须明确,如许可合同需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利的内容、方式(如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地域范围、使用时间,停止许可后相关衍生权利的归属、处分;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成果、后续开发成果的归属、使用、收益分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专利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使用专利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对被许可的专利有所改进,改进以后的技术和被许可的基础专利相互独立,却又具有极高的关联性。如双方对相关权利未明确约定归属或权益分配,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新技术的权利人为改进方,但是在许可关系结束后,作为被许可人的改进方丧失了对基础专利的使用权,对于改进技术的使用则可能与基础专利权存在冲突,合法性存疑,从而引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强调了当事人之间许可合同约定的部分必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相关著作权,并依照约定、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许可合同应予以具体明确许可权利的范围。


3.标的交付、验收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行性

不论是许可使用、转让,还是开发合同等都涉及知识产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知识产权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交付方式的特殊性。例如,发明专利的转让交付,就不仅仅是一项专利证书的占有转移,还涉及权利人的登记变更、相应的技术文档转移、具体的技术指导等;同样鉴于知识产权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其验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有形资产,相应的标的验收方法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其中,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本身并不是合同的标的,但是明确规定一方传授的义务,则是鉴于技术服务合同具有高科技性、专业性等特点。假设一方仅交付成果,则后果可能是由于技术障碍等原因导致接收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技术。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交付义务、具体的验收方法对于保障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具有必要性。


4.缔约双方的保密义务

由于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性,尤其是技术合同的秘密性,缔约各方的保密义务尤其重要。例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缔约过程中,受让人需要了解技术秘密的内容,才能确定是否受让并签订合同,在技术秘密合同签订之前,有意向的受让人就需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合同签订后需要备案或登记

多数知识产权合同有法律明文规定为要式合同,并且合同签订后须向相关部门备案或登记,如: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应报商标局备案、公告,未经备案的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据

(1)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2013年修改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3)2010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4)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5)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一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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