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选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小福团给大家带来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
如何选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答案
2017年11月8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所需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若准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应根据评估机构的成立时间、单位性质、评估师的数量、经营规模、评估业绩等综合条件选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释义
1.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无形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合伙制,一类是公司制。公司制的评估机构的设立一般严于合伙制的评估机构,采用公司制设立的评估机构,其运营能力、评估师的数量、经营规模等一般情况下优于合伙制的评估机构。
2.优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意义
近年来,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已成为评估行业的重要业务方向,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行业秩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五个规定,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问题,为促进我国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提供了大力帮助。但是,由于该行业的发展起步晚,服务机构的水平和能力良莠不齐,因此,正确选定专业、负责、有实力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2.1 可以更好地服务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加强对其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2.2 可以更好地服务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加大对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2.3 可以更好地解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对科技成果定价参数选择口径不统一、市场运用确定难等难点问题。
2.4 可以避免因专业性不够致使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不客观,导致国有资产或单位资产的流失。
2.5 可以防止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给国家或单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依据
(1)2017年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2)2017年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
(3)2017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4)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201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
(6)201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
(7)201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
(8)2018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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