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 |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拟将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的,什么阶段申请更有利?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拟将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的,什么阶段申请更有利?
答案
采用专利权进行保护的,科技成果在研发阶段申请比在实施转化过程中申请更有利。
释义
1.专利权的特征
专利权的三个基本特征,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专利权的申请,前提是该专利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司法实务中,常见原告用于主张权利的专利被被告申请无效,导致败诉,究其原因,是原告的专利权在申请前已丧失了新颖性或创造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尤为突出。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技术或产品,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后期产业化实施过程中,很难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核心竞争力也就无从谈起。
2.研发阶段申请的意义
专利授权审查严格、周期长、难度大,特别是发明专利,若用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进行成果转化的,研发阶段的申请就显得意义重大。
◆
2.1
可以防止后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或产品无专利权保护而丧失市场竞争力和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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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可以防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后,因公开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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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可以防止侥幸授权后,却被竞争对手无效或模仿,导致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或打击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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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研发前通过检索分析后进行专利申请,可以确保授权概率和授权后权利的稳定性,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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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有利于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与管理。
依据
(1)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2)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3)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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