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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丨科技成果是采用专利权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不同方式利弊如何?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19-05-07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等科技成果 

 是采用专利权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

 或者二者结合起来保护?不同方式利弊如何?


答案


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建议根据权利主体的战略定位和科技成果自身的属性,采用专利权加商业秘密二者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综合保护。


专利权的最大优点是可以获取法律保护的市场垄断地位,但是,专利的申请意味着相关技术的公开,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或反向工程超越;商业秘密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永远不公开,永远掌控核心技术,但是,商业秘密的权利界定、司法保护较难,市场排他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释义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人对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有期限限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独特性、实用性和价值性四个主要特征,也是缺一不可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其保护地域和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永久保密。


因此,如何选择保护方式,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专利权的本质是以公开换垄断,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以不公开换核心竞争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研发出来以后,如何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战略定位和研发成果自身的属性。二者的具体利弊分析如下。


1.专利权的利弊

1.1专利权的优点。

1.1.1专利权可以通过许可、运营获得长期的高额回报;

1.1.2专利权可以为中小企业获得国家高企、双软企业等资质认定;

1.1.3专利权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1.1.4专利权可以帮助权利人获取市场垄断地位,赢得市场和利润;

1.1.5专利权可以利用专利国际保护制度,开拓国际市场,让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1.1.6专利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对产品进行改良和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2专利权的弊端。

1.2.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到期后进入公知领域,成为现有技术,无法获得长期保护;

1.2.2专利权具有地域性,若开拓国际市场,还需进行专利的专利合作协定(PCT)申请,时间长、成本高;

1.2.3专利技术具有公开性,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和专利检索分析后模仿、规避、超越;

1.2.4专利权的侵权成本低,司法保护相对较弱。


2.商业秘密的利弊

2.1商业秘密的优点。

2.1.1具有保密优势,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不让外界知晓;

2.1.2具有地域优势,不限于国内,可以获得全球保护;

2.1.3具有无期限保密优势,可以永远不公开,获得永久保密。

2.2商业秘密的弊端。

2.2.1商业秘密的权利认定难,不同于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2.2.2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对抗非接触第三人自行研发的相同或相近的商业秘密;

2.2.3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和司法鉴定存在一定难度,维权具有高风险性;

2.2.4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相对较弱,权利人举证难;

2.2.5商业秘密的管理难度大,容易泄露。


权利人在知晓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二者的利弊以后,可以利用各自的属性及特征,采用单独、交叉或综合保护。譬如: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研制方法、工艺程序,可以申请方法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对于可以产品化的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实验报告等可以采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另,对产品或方法专利还可以通过申请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进行保护;对专利的设计图纸、工作底稿、使用说明书、各种报告等,还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


依据


(1)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二条;

(3)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4)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5)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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