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科技成果?为实现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何为科技成果?为实现科技成果的
顺利转化,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研究与
开发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研发前建议先进行科技查新、对研发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研发项目拟申请的专利进行检索、对研发项目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与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工作。
释义
1.科技成果的概念由来
1949年,中国科学院成立,近似“科研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科技界应运而生。1963年,在聂荣臻元帅的主持下,中国制定了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同年3月,当时的“新技术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国防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国防科研成果”的概念;1978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1986年,中国科学院制定《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继续使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概念;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条使用了“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
从上述国家政策、部委规章和法律对近似概念的规定可以看出,“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其实早已广泛使用,学术界按其研究性质将其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我国加入WTO以后,科技界把科学技术成果又划分为“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两部分,开始排除软科学成果;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该基本法的标题使用了“科技成果”的概念,但是法条主文没有对何为“科技成果”进行解释,只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进行了规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其中新法第二条增加了“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至此,“科技成果”的法律概念正式确定。
2.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科技成果的研发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科研工程,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2.1进行科技查新。科技查新,是指以查新点为依据,以计算机检索为主要手段,以获取相关文献为检索目标,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方法,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文献评价的情报咨询服务;科技查新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衍生的一项情报咨询工作,是科技信息服务业的传统业务。多年来,科技查新在科研立项、项目验收和专利申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对研发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又称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分析,是指通过对拟立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从而提出该研发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或建设或产业化,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
2.3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检索。专利检索,是指根据一项或数项特征,从大量的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某一特定要求的文献或信息的过程。拟研发项目,后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项目正式启动前,为避免损失发生,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检索非常必要。
2.4对研发项目采取商业秘密制度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2.5与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已作出明确规定,法条内容不再赘述。
依据
(1)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一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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